招商南油(601975)_公司公告_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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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5-28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 期届满后的次日终止交易并被摘牌。  本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 30 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 (含本公告日)已交易 26 个交易日,剩余 4 个交易日,交易 期满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2014年5月26日,公司收到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共计7份,国家开发银行于5月22日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诉前 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等 值财产, 涉及金额人民币51,093万元。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基本情况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贷款基本情况 单位:万美元 贷款人 贷款起始日 贷款到期日  金额 贷款性质 贷款用途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分行 2013 年 4 月 11 日 2014 年 4 月 11 日 3,000.00 流动资金借款 生产经营需要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分行 2013 年 4 月 24 日 2014 年 4 月 22 日 1,500.00 流动资金借款 生产经营需要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分行 2013 年 4 月 26 日 2014 年 4 月 26 日 1,200.00 流动资金借款 生产经营需要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分行 2013 年 5 月 16 日 2014 年 5 月 2 日 1,200.00 流动资金借款 生产经营需要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分行 2013 年 5 月 22 日 2014 年 5 月 2 日 1,200.00 流动资金借款 生产经营需要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分行 2011 年 8 月 5 日 2026 年 5 月 23 日 1,545.00 项目借款 建造船舶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分行 2011 年 9 月 23 日 2026 年 5 月 23 日 1,662.00 项目借款 建造船舶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分行 2012 年 3 月 21 日 2026 年 5 月 23 日 1,896.00 项目借款 建造船舶 合计  13,203.00  3、贷款逾期情况  因公司严重亏损,资金极度紧张,致使公司已到期的贷款本金和 利息未能如期偿付, 截至2014年5月27日,公司欠付国家开发银行本 息合计8,397万美元。  二、裁定情况  法院认为,国家开发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1,09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 结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 的执行。”  三、裁定执行情况  1、2014年5月23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7份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请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行如下项目:冻结南京长江油运公 司所持有的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具 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的《退市长油股份冻结的公告》(临2014—049)。  2、2014年5月26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向南京扬洋化工运贸有限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南京扬洋化工运贸有限公司: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7份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请南京扬洋化工运贸有限公司协助执行如下项目:冻结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南京扬洋化工运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冻结期限二年,自2014年5月26日至2016年5月25日止。冻结期限内,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转移股权,不得向其支付股息或红利。 3、2014年5月26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向南京石油运输有限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南京石油运输有限公司: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7份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请南京石油运输有限公司协助执行如下项目:冻结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南京石油运输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冻结期限二年,自2014年5月26日至2016年5月25日止。冻结期限内,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转移股权,不得向其支付股息或红利。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事项对我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银行方面进行协调,争取妥善解决。 五、备查文件 1、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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