玲珑轮胎(601966)_公司公告_玲珑轮胎: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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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珑轮胎: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经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制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行为,加强对公司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行为的管理,有效防控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各子公司进行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进行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及各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投资、公募证券基金、私募证券基金、参与其他上市公司增发或配股、债券投资、可转债投资、金融衍生品等交易所认定的直接或间接证券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交易,所有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须具有与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公司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和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经纪公司等交易对手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交易对手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交易。

第八条 公司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主体。各项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开展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 公司开展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 构成关联交易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四) 公司进行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

第十条 公司已交易证券及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四章 机构及职责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和额度内进行单项审批并签署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总裁根据相关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职责如下:

(一) 财务部:为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二) 法律事务处:负责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合同法律文件的审核,评估法律风险;

(三) 审计部:为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定期审查监督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合规性,包括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四) 证券处: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审查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操作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当结合公司业务实际并根据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综合评估交易风险,逐笔提出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方案(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经财务总监、总裁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并按照内部审批权限完成交易合同文本的签署流程。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对每笔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他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本制度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及时评估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董事会提交包括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将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及时向证券处报备,证券处负责审核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每年度或不定期地对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在处置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对拟处置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总裁。总裁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对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项目的处置作出审批并根据项目金额、类型按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相关权限授权具体人员决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优先使用在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代替保证金操作金融衍生交易。如确实需要交易保证金的,财务部人员应对保证金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按照资金划拨和使用程序,严格履行保证金追加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妥善保存与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的所有交易记录和文件、账目、原始凭证等资料,保存期限10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处理按照国家现行会计政策执行。

第六章 信息隔离

第二十五条 参与公司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内部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指引,准确记录、传递各类交易信息,规范操作流程、阻断违规操作。

第二十八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涉及以下紧急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

(一) 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开展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损失;

(二) 存在违规操作;

(三) 交易浮亏触动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未采取措施或违规追加保证金;

(四) 发生异常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被强制平仓、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发生重大法律纠纷等。

第三十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汇报,由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上报总裁、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公司应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由董事长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八章 核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完成后,相关从事人员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作为记账凭证。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开展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当公司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由于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行为:

1、参与和实施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计划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理论知识及丰富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2、公司审计部按照《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定期对公司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进行监督和检查;

3、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4、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活动;

5、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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