玲珑轮胎(601966)_公司公告_玲珑轮胎: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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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珑轮胎:对外捐赠管理办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经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制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全面、有效地宣传和提升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三条 本办法所谓的“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对外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司对外捐赠原则上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金额。如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

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大幅减少时,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第七条 公司对下属单位对外捐赠实施统一管理,下属单位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捐赠。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纳入年度全面预算管理,细化支出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捐赠项目实际支出时,应逐笔审核,规范审批流程,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前,公司或个人不得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和公司声誉。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十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视同对外捐赠,按照本办法从严管理和控制。公司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有偿提供给被赞助人,要求被赞助人采取一定形式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等行为,不属于对外捐赠,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当为公司具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日常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拥有的知识产权,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三)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实施对外捐赠,违规捐赠造成资产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经营的;

(二)与受赠对象在经营、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或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

(三)受赠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前述人员所有、实际控制或者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或组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百分之十(含本数)的,由公司总裁负责审批后实施,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百分之十的且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含本数)的,捐赠方案由总裁审批后报董事会审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2/3以上同意后实施;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百分之三十后的每笔捐款,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四)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办法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在捐赠前由子公司履行程序提出捐赠方案,报公司董事长审议;

(二)根据董事长审议结果和公司累计捐赠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授权子公司总经理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报董事长审议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

第二十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归档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董秘办备案。第二十三条 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或“超过”不含本数。累计金额以一个会计年度为累计计算单位时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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