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经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于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广泛吸纳人才,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本工作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提名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职权应包括载列于《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经不时修订)之有关守则条文内的权力。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已获董事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向雇员索取所需的数据。提名委员会已获董事会授权可以向外索取独立的专业意见,及在其认为需要时确保有相关经验和专业的第三方出席会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发行人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六)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 制订涉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并于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其政
策或政策摘要;
(八)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提名委员会应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及公司网站上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裁人选。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一)公司董事由有提名权利的人员或组织提出建议名单,经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有提名权利的人员或组织提出建议名单,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审查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或自行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提案形式明确选任意见、建议;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相关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二)会议的召开方式;(三)会议议程;(四)发出通知的日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附随议案材料、汇报材料及相关说明材料等。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应当保存十年。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自本工作细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