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向本公司出具的“(2010)武海法商字第 125号”民事判决书。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航”) 被告: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案件的起因 本公司与中交一航于 2007 年 11 月签订《江苏亚星锚链有限公司码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交一航承包施工江苏亚星锚链有限公司码头工程。中交一航与本公司在码头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增补工程计价方式、计价依据问题上存在争议。 3、诉讼请求 中交一航于 2010 年 2 月 1 日起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支付工程欠款6,651,590.32 元及延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二、判决情况 2012 年 5 月 3 日,武汉海事法院出具了“(2010)武海法商字第 12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由被告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1777134.24 元; 2、由被告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 5 万元的利息(自 2008 年 10 月 15 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3、驳回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件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武汉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武海法商字第 125 号 特此公告。 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