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和知情人行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 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 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内幕 信息知情人等都负有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 项。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报、年度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 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董事会或 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的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 关决议; (十四)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十五)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十八) 公司涉嫌违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违 法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 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属于上市公司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的单位 或个人。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关系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 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律师、银行等相关机构经办人员; (八) 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九) 因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政府部门等外部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十) 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十一)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董事会秘书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定期检查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资料至少保存 10 年。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 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上市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十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 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按监管部门 要求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 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 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 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应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等级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变更情况。第十三条公司应当积极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专业机构等进 行沟通,及时了解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做好 登记备案工作。第十四条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项目而 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 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六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第十七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给投资者、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