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陶媛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16〕0032号 当事人: 陶媛,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陶媛与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锚链”或“公司”)控股股东陶安祥为父女关系,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截至2015年9月30日,陶安祥持有公司股份265,793,716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27.70%,陶媛持有公司股份10,187,968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06%。2016年3月7日,陶媛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卖出859,548股公司股份。经核实,陶媛所持股份均系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即已持有的股份。 陶媛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即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未按相关规定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陶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6条、以及本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另经查明,陶媛在违规减持后,主动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并将于法律法规允许其增持的时间窗口开启后通过二级市场增持859,548股,可以酌情予以减轻处理。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陶媛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