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核。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新增) 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 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 179,481,475.69 元,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7,948,147.57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172,492,731.93 元,减去 2014 年度利润 分 配 46,800,000 元 , 公 司 2015 年 末 累 计 可 供 股 东 分 配 的 利 润 为287,226,060.05 元。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本公司拟以 2015 年 12 月31 日总股本 95,94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 元,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5,756.40 万元(含税)。 我们认为:1、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新增),是综合考虑了目前企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发展等因素,分配预案是合理的,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年)和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2、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新增)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该所在公司历年的审计过程中,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已顺利完成公司 2015 年度审计工作;未发现该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其独立审计的行为,同意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考虑公司的规模及审计工作量,我们认为拟支付的审计费用 80 万元是合理的。 3、关于公司聘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新增) 聘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做好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因此,同意聘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考虑公司的规模及内控审计工作量,我们认为拟支付的审计费用 20 万元是合理的。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范企文 杨翰 陆皓 2016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