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内容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8,000,000 元。 币 959,400,0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6,800 万,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95,940 万,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6,800 万股。 95,940 万股。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需要提供网络 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票服务,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参加股 利。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东大会时,股东身份确认及表决权行使 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行使方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表决权。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所相关规定执行。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会的,视为出席。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四)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情况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是否符合本章程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 的规定; (五)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录的其他内容。 (八)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开披露。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 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 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 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 集。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