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锚链(601890)_公司公告_关于对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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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4-10-08
关于对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3年度,公司累计滚动利用23.36亿元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其中,使用自有资金12.81亿元、使用募集资金10.55亿元,获得收益1405万元。公司2012年经审计的总资产33.56亿元,净资产25.58亿元,净利润8348万元。相关交易涉及资产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交易成交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必要决策程序并进行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一、组织公司各部门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二、公司应对本次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规范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你单位应当在2014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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