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轮船(601872)_公司公告_招商轮船:2024年末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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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6-12

证券代码:601872证券简称:招商轮船公告编号:2025-029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末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6元

?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股份类别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6/182025/6/192025/6/19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司2025年4月29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末期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2025年5月22日,公司披露了《招商轮船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披露公司已完成了股份回购计划,总计回购股份69,267,851股,并于当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本次回购的全部股份69,267,851股。本次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从8,143,806,353股变更为8,074,538,502股。根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074,538,50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59,628,006.31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6/182025/6/192025/6/19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暂

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6元(含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404元人民币。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04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香港联交所(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04元人民币。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0.156元人民币(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可按照本公司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21-63361872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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