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张卫华述职报告
本人于2024年10月24日正式退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作为公司前独立董事,2024年在任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张卫华,本公司前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毕业于澳洲南昆士兰大学商学院(USQ Faculty of Business),获工商硕士学位,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0999)合规总监,兼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审计师、总裁助理、稽核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二)独立性说明
2024年在任期间,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年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11次董事会会议,2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认真审阅会议各项议案,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出席率100%。在会议过程中,本人对会议所议事项本着独立、客观的原则,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提出独立意见和建议,为相关事项的科学高效决策以及依法规范运作提供了帮助。本人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进行议案审议,审慎行使表决权,对2024年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情形。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2024年在任期间,本人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2次,薪酬委员会2次,出席率100%。
本人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审议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人对全部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的判断,并投出赞成票,没有对董事专委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4年在任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外部会计师事务所汇报,并以事前指导、事中抽
查、事后检验的多元化工作方式,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权,维护全体股东权益。2024年内,本人听取并同意公司内审及外部会计师团队整体工作安排。同时,本人要求公司内外部审计团队的审计工作结合好审计重点及改进建议,扎实做好现场审计、延伸审计工作,充分践行全面、严谨、审慎原则,确保做好年度内控审计整体工作。
(四) 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4年度,公司继续深化落实经理层与独立董事间的事前沟通、充分沟通、定期汇报、多元汇报四位一体的沟通机制。涉及重要治理及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在正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公司经理层均与董事会及本人开展充分的事先沟通。除定期向独立董事作现场履职汇报外,公司同时安排编制经营情况月报,汇报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重要事项,并将定期业绩报告以PPT及概要说明的方式呈递本人审阅,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及时充分、动态全面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同时,在定期报告披露期间,提醒本人履行保密义务,强化守法合规意识。
(五) 保护投资者权益及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在2024年任期内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相关信息及时披露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任期内,本人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重视与中小股东积
极沟通交流,通过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进行了交流,针对中小股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积极与公司进行反馈并沟通,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在任期间,本人认真履行对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就公司向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船舶及委托关联方新建20艘散货船两项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本人已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认真审阅两项议案,本人认为关联交易的条款为一般商业条款,相应协议的条款及对价公平合理、符合公司与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独立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4年在任期间,不涉及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被收购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2024年在任期间,公司在报告期内按时完成了2023年年度
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
本人作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认为上述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在相关期间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24年3月通过了《中远海发2023年度内控评价报告》。
本人作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公司《2023年度内控评价报告》《2023年度内控体系工作报告》,认为公司具备比较合理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对实现公司内部控制目标提供了合理的保障,并且公司能够客观分析自身内控制度的现状,及时进行完善,满足和适应了经营和发展需要,同意本项议案。
(五)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A股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计师,续聘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永中和香港”)为公司2024年度H股财务报告审计师。
对于本次续聘,本人认为,信永中和和信永中和香港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应资质和胜任能力,在分别担任公司
2023年度境内、境外审计师的服务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双方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续聘程序依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年6月,因公司前任总会计师林锋先生辞任,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铭文先生提名,建议聘请胡海兵先生担任本公司总会计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认真审阅及复核任职资料,同意《关于调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6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聘任胡海兵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聘任胡彦芳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2024年9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举张雪雁女士担任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推举吴大器先生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推举张雪雁女士为公司非执行董事,推举吴大器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经审阅相关人员个人简历及了解相关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其
被提名职位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4年3月27日及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本人作为董事和薪酬委员会委员,认真审阅议案资料并投赞同票。公司制定的薪酬方案科学、合规,薪酬标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所处的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审核程序合理、合法。薪酬发放流程符合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在任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扎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义务,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前任独立董事张卫华述职报告之签字页)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前)独立董事 张卫华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