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601865)_公司公告_福莱特:董事会审核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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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3-28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2024年,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全体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现就审核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核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徐攀女士、华富兰女士及吴幼娟女士三名成员组成,徐攀女士为审核委员会主席(召集人)。2024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徐攀女士、杜健女士及吴幼娟女士组成,徐攀女士为审核委员会主席(召集人)。审核委员会委员任职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审核委员会2024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度,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共召开6次会议,全体委员在任职期间均亲自出席,未出现委托出席或缺席的情况。各委员认真履职,结合各自的专业背景对公司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了审核,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2月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审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2024年3月2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审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审计完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度业绩的议案》《关于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关

于续聘公司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审计部2023年度工作总结和2024年工作计划的议案》;

3、2024年4月2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审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4、2024年8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审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业绩的议案》《关于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5、2024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审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6、2024年11月1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审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与嘉兴凯鸿福莱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三、审核委员会相关工作履职情况

(一)定期报告审阅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及程序的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审阅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和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亦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审核委员会委员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对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华永”)担任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了评估,认为德勤华永具备良好的执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项目成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同时考虑到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和完整性,同意继续聘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

度财务报表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工作中,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在德勤华永审计前、审计中及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均积极与会计师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未发现审计中存在重大事项。

在对德勤华永2023年度审计工作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认为其在财务等相关审计工作中,能够尽职、尽责,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能够实事求是的发表相关审计意见。

(三)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2024年度,审核委员会全体委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职能作用,审阅了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多次听取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了解内部审计工作发现的问题,积极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认真执行审计计划,并要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德勤华永及时沟通,为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及有效实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工作

报告期内,审核委员会全体委员在仔细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的基础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发挥审核委员会专业作用,督查公司落实相关要求。审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整体运行良好,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或重要缺陷。

(五)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

报告期内,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关联交易议案,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均在董事会召开前,对各项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事前审阅,并发表书面独立意见。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该等关联交易议案后,方可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

2024年,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依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充分发挥监督审查作用,恪尽职守、尽

职尽责的履行了审核委员会的职责。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徐攀、华富兰、吴幼娟、杜健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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