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科高新(601798)_公司公告_蓝科高新: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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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科高新: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目录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2

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4

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8

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12

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21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22

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23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27

关于公司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的议案 ...... 31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33

关于2025年度新增金融衍生业务资质及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 36

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4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 4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8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81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5日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现场会议地点: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会议出席人:2025年5月8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授权代理人;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会议主持人:王健先生会议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大会出席情况、会议事项及投票表决办法。

三、会议进入议题的审议阶段,宣读、讨论、审议各项议案:

1.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审议《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8.审议《关于申请202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预计议案》。

9.审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审议《关于2025年度新增金融衍生业务资质及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11.审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13.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回答股东提问时间。

五、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现场表决后,将由上交所信息服务平台合并统计现场与网络表决结果)。

六、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七、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八、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九、公司董事签署股东大会决议,董事、记录人签署会议记录。

十、宣布大会结束。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议案一:

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2024年度,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规范公司运作,保障公司科学决策,认真履行各项职责。现将公司董事会2024年度报告期内主要工作情况向各位董事报告如下:

一、公司治理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不断地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实现了权责分明、各司其职、科学决策、有效制衡。

(一)股东及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充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公司召开1次年度股东大会、2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规;会议记录完整;经律师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均采取了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召开形式,并对持股5%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进行了披露,确保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二)董事及董事会

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董事成员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认真负责的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保证了公司各项议案的科学有效决策,维护公司、股东的根本利益。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各委员会委员发挥在各自专业领域的作用,为董事会的相关决策提供支持,提高公司决策与规范运作水平。

(三)监事与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两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履行监督职责。

(四)投资者保护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准确、真实、完整、及时的披露有关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

(五)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接待股东来访和咨询,加强与股东的交流,充分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披露公司信息。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公司修订了《内幕信息保密及知情人登记制度》,按照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修订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根据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核查,未发现有违规行为。

(七)公司治理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公司修订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使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划分更加清晰。

公司治理的完善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持续地改进和不断的提高。本公司一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上市规则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信息披露工作,规范公司运作。

二、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

次年度股东大会、

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决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董事会情况简介及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一)董事会情况简介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2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1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4次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独立董事未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

(二)董事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董事姓名

董事姓名是否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王健662003
张尚文770003
杨勇663003
郑中665003
丁杨惠勤663003
汪金贵665003
孙延生772003
周邵萍772003
张正勇662003
张玉福110000
陈贯佩111000
缪秋芳111000
张宇晨111000
张巧良111000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报告期内履行职责情况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四个专门委员会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董事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2024年度,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本着客观公正、严谨务实的原则,积极参与并全部出席报告期内召开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法律法规赋予专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在会议召开前,认真审阅公司传递的会议资料,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会议召开时,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专门委员会提供合理化的建议,以提高会议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切实履行作为委员的相应职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及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专业化的支持。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与审核。针对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计划与安排,经会计师与审计委员会提前进行沟通,做好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编制定期报告信息的监督作用,顺利完成了各项本职工作。

薪酬与考核委员报告期内听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制定的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薪酬方案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以期建立更为有效合理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公司长足发展。为保证公司各项工作连续高效运行,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后提名,完成换届工作。公司重大复杂项目研究论证工作中,积极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各专门委员会调研沟通活动。

五、报告期内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机制,以及激励机制的建立、实施情况

公司不断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激励与约束机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全部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履行职责、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年终考评,制定薪酬方案,保证了公司约束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行。

六、公司2024年度环境、社会与治理(ESG)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公司治理水平,报告期内,公司全面启动了ESG相关工作,完成公司ESG管理架构的搭建。同时,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名称变更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成立ESG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ESG报告,围绕产品质量、合规运营与风险管控、客户服务与权益保障、研发与创新、安全生产、员工职业健康、环境管理及绿色运营等方面,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议案二:

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2024年度,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赋予的职责,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围绕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公司重大事项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充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报告期内监事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成员如下:张信先生、杨梅女士、吴匡先生、王立友先生、马一鸣先生,其中张信先生为监事会主席,王立友先生、马一鸣先生为职工代表监事。

二、报告期监事会工作情况

(一)报告期内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6次会议,主要内容为:定期听取公司运行情况报告,审议公司年度报告、半年报和季度报告,历次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1.蓝科高新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月31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1.1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的议案》;

1.2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蓝科高新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4年2月28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2.1审议《关于选举蓝科高新第六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3.蓝科高新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3.1审议《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2审议《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3审议《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3.4审议《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5审议《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6审议《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3.7审议《关于对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3.8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3.9审议《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3.10审议《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11审议《关于单项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议案》

3.12审议《关于与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13审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3.14审议《关于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15审议《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4.蓝科高新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6月3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4.1审议《关于拟公开挂牌出售资产的议案》

5.蓝科高新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8月26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5.1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2审议《关于对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半年度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6.蓝科高新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8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6.1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024年公司召开了3次股东大会,7次董事会,6次监事会,公司监事按照监事会制度履行职责,全部参加了会议。公司在2024年度召开的各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按照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本着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列席了公司2024年度全部董事会会议并发表意见,认真监督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制度规范运作。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尽职尽责,认真执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日常关联交易,是以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为出发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损害非关联方股东及本公司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子公司提供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事项,审议程序合法,额度合规,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子公司营运状况良好,还贷能力有保障,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监事会对中审众环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中审众环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

(六)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阅情况

监事会通过听取报告、查阅工作底稿等方式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实施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到位,保证了本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公司2025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对本公司内控评价报告没有异议。

三、2025年监事会重点工作

2025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进一步强化监督和检查职能,支持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依法开展工作,

围绕公司经营目标和工作任务,促使公司在合法、公平的经营环境中持续、健康的稳步发展,同时不断加强自身学习,丰富专业知识,提升监督水平,为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而努力工作。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5月15日

议案三:

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加强公司财务监督,进一步做好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推动企业改善财务绩效,实现稳健经营,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编制了《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内容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

附件:《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决算报告》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附件: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决算报告

报告期内,在董事会战略指引及全体股东的信任托付下,公司全员秉持高质量发展目标,直面行业竞争加剧与市场环境波动双重挑战,以深化主业优势为核心路径,通过优化市场布局、完善运营体系、强化创新动能等举措,实现经营质效的稳步提升,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实现新签合同额127,718.06万元;实现营业收入675,386,493.84元,同比下降39.4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8,400,574.69元,同比减亏51,217,313.37元。

一、财务报表审计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众环审字(2025)330010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元

三、子公司变动情况

项目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675,386,493.841,115,389,427.48
营业利润-95,656,515.34-121,423,344.85
利润总额-85,490,066.18-136,474,627.04
净利润-87,335,635.31-138,668,976.8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8,400,574.69-139,617,888.0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5-0.3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9-0.3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97-10.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98-10.23
总资产2,267,906,109.552,655,323,547.3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1,236,988,402.261,284,942,387.16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3户,与2023年末法人户数无变化。

四、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单位:元

项目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增减变动(%)
股本(股)354,528,198.00354,528,198.00/
资本公积1,039,854,709.01996,957,126.514.30
其他综合收益899,397.18703,554.2927.84
专项储备8,513,710.7211,160,546.32-23.72
盈余公积49,934,131.7649,934,131.76/
未分配利润-216,741,744.41-128,341,169.7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236,988,402.261,284,942,387.16-3.73
少数股东权益13,265,096.1112,200,156.738.73
所有者权益总额1,250,253,498.371,297,142,543.89-3.61

与上年末数据相比,2024年末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分析如下:

其他综合收益同比增长27.84%,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内汇率变动影响,外币报表折算影响金额增加。

专项储备下降23.72%,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内蓝科高新母公司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无需计提专项储备,且报告期使用专项储备237.49万元。

未分配利润较期初减少8,840.06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归母净利润亏损所致。

五、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

1、财务状况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资产、负债项目与年初比较数据和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变动幅度变动率(%)
货币资金220,617,520.06247,012,726.96-26,395,206.90-10.69
交易性金融资产1,379,297.041,461,173.12-81,876.08-5.6
应收票据70,907,399.86137,599,172.50-66,691,772.64-48.47
应收账款436,421,166.73676,464,667.03-240,043,500.30-35.49
预付款项44,992,876.4931,124,083.6813,868,792.8144.56
其他应收款11,952,253.4831,817,682.34-19,865,428.86-62.44
存货487,628,751.01480,149,996.597,478,754.421.56
合同资产95,479,998.97114,563,805.12-19,083,806.15-16.66
其他流动资产18,939,292.851,067,841.0617,871,451.791673.61
长期股权投资161,429,182.95151,003,353.1410,425,829.816.9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57,746,900.0068,210,200.00-10,463,300.00-15.34
固定资产516,950,169.13566,588,525.63-49,638,356.50-8.76
在建工程99,920.4399,920.43100
使用权资产268,312.94-268,312.94-100
无形资产84,404,006.9189,900,575.20-5,496,568.29-6.11
递延所得税资产56,548,773.6457,614,232.08-1,065,458.44-1.85
其他非流动资产2,408,600.00477,200.001,931,400.00404.74
短期借款250,229,930.56443,407,430.56-193,177,500.00-43.57
应付票据34,709,364.4277,409,669.49-42,700,305.07-55.16
应付账款180,593,454.83386,057,409.79-205,463,954.96-53.22
合同负债342,925,098.63225,141,662.86117,783,435.7752.32
应付职工薪酬38,332,568.6639,126,745.44-794,176.78-2.03
应交税费7,276,623.5614,959,592.36-7,682,968.80-51.36
其他应付款17,007,585.4513,257,011.813,750,573.6428.29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变动幅度变动率(%)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50,111.11110,355.56-60,244.45-54.59
其他流动负债86,268,264.9892,145,223.64-5,876,958.66-6.38
长期借款40,000,000.0040,000,000.000
租赁负债218,511.18-218,511.18-100
递延收益20,259,608.9826,104,653.46-5,845,044.48-22.39
递延所得税负债242,737.35-242,737.35-100

主要变动项目情况说明:

(1)期末应收票据为70,907,399.86元,较期初减少48.47%,主要原因是本期末持有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减少。

(2)期末应收账款为436,421,166.73元,较期初减少35.49%,主要原因是加强两金管理和应收账款催收,本期应收账款回款较好影响。

(3)期末预付账款为44,992,876.49元,较期初增加44.56%,主要原因是2024年末材料采购预付款增加。

(4)期末其他应收款为11,952,253.48元,较期初减少62.44%,主要原因是投标保证金余额减少。

(5)期末其他流动资产为18,939,292.85元,较期初增加1673.61%,主要原因是本期增值税留抵金额较多,且期初数额较小影响。

(6)期末在建工程为99,920.43元,较期初增加100%,主要原因是本期增加车间改造项目影响。

(7)期末使用权资产为0元,较期初减少100%,主要原因是本期不再租赁相关资产影响。

(8)期末其他非流动资产为2,408,600.00元,较期初增加404.74%,主要原因是本期预

付设备款增加,且期初数额较小影响。

(9)期末短期借款为250,229,930.56元,较期初减少43.57%,主要原因是本期回款较好,偿还借款较多影响。

(10)期末应付票据为34,709,364.42元,较期初减少55.16%,主要原因是期末持有的应付票据减少影响。

(11)期末应付账款为180,593,454.83元,较期初减少53.22%,主要原因是本期材料采购较上期减少。

(12)期末合同负债为342,925,098.63元,较期初增加52.32%,主要原因是期末在执行项目预收款增加影响。

(13)期末应交税费为7,276,623.56元,较期初减少51.36%,主要原因是本期收入下降,应交增值税减少影响。

(14)期末其他应付款为17,007,585.45元,较期初增加28.29%,主要原因是本期暂估费用增加影响。

(15)期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50,111.11元,较期初减少54.59%,主要原因是本期不再租赁相关资产,应付租赁费余额为0。

(16)期末递延收益为20,259,608.98元,较期初下降22.39%,主要原因是存量递延收益结转至损益及新增政府补助减少影响。

(17)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为0元,较期初下降100%,主要原因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影响。

2、经营成果分析

单位:元

项目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变动幅度变动率(%)
营业收入675,386,493.841,115,389,427.48-440,002,933.64-39.45

项目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变动幅度变动率(%)
营业成本585,343,103.34973,372,924.37-388,029,821.03-39.86
税金及附加16,442,122.4414,383,253.412,058,869.0314.31
销售费用31,535,528.7223,491,089.168,044,439.5634.24
管理费用77,003,139.8165,161,316.0711,841,823.7418.17
研发费用50,853,050.7257,782,861.80-6,929,811.08-11.99
财务费用12,430,819.3220,193,480.40-7,762,661.08-38.44
其他收益16,309,989.2120,299,130.76-3,989,141.55-19.65
投资收益11,625,829.814,887,266.386,738,563.43137.88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0,545,176.08693,758.28-11,238,934.36-1,620.01
信用减值损失33,482,417.13-58,075,669.9091,558,087.03/
资产减值损失-48,249,263.83-50,388,016.132,138,752.30/
资产处置收益-59,041.07155,683.49-214,724.56-137.92
营业利润-95,656,515.34-121,423,344.8525,766,829.51
营业外收入14,181,096.264,111,019.7810,070,076.48244.95
营业外支出4,014,647.1019,162,301.97-15,147,654.87-79.05
利润总额-85,490,066.18-136,474,627.0450,984,560.86/
所得税费用1,845,569.132,194,349.77-348,780.64-15.89
净利润-87,335,635.31-138,668,976.8151,333,341.50/
归母股东的净利润-88,400,574.69-139,617,888.0651,217,313.37/
少数股东损益1,064,939.38948,911.25116,028.1312.23

主要变动项目情况说明:

(1)本期实现营业收入675,386,493.84元,同比减少39.45%,主要原因是2024年交付结算的订单额减少影响。

(2)本期发生营业成本为585,343,103.34元,同比减少39.86%,主要原因是营业收入的减少影响。

(3)本期发生销售费用为31,535,528.72元,同比增长34.24%,主要原因是为加强公司销售能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销售人员人数增加影响。

(4)本期发生财务费用为12,430,819.32元,同比减少38.44%,主要原因是本期回款较好,偿还部分银行借款以及调整贷款结构,降低贷款利息影响。

(5)本期发生投资收益为11,625,829.81元,同比增加137.88%,主要原因是参股公司

上海河图本期利润增长较多影响。

(6)本期发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10,545,176.08元,同比减少1620.01%,主要是参股公司中纺院绿色纤维公司股权公允价值变动较大影响。

(7)本期冲回信用减值损失为33,482,417.13元,主要原因是本期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效果较好,部分长账龄应收款项收回,坏账准备回冲较多影响。

(8)本期营业外收入14,181,096.26元,同比增加244.95%,主要原因是本期收到部分涉案返还款金额影响。

(9)本期营业外支出4,014,647.10元,同比减少79.05%,主要原因是上期发生赔偿款较多影响。

3、现金流量分析

单位:元

项目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变动幅度变动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8,825,587.5654,543,214.2794,282,373.29172.8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7,939,512.81-3,148,452.5251,087,965.3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6,968,037.32-40,947,394.50-166,020,642.82/

变动情况说明:

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长172.86%,主要原因是公司加强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回款增加。

本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51,087,965.33元,主要原因是2024年收到部分其他重分类往来款项,导致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增加。

本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166,020,642.82元,主要原因是本期归还银行借款较多。

六、主要财务指标分析

1、盈利能力分析

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97-10.30
毛利率(%)13.3312.73
成本费用总额占营业总收入的比率(%)114.54103.5

由于本期亏损有所减少,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6.97%,同比增长3.33个百分点;成本费用总额占营业总收入的比率同比上升11.04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营业总收入下降。

2、偿债能力分析

财务指标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流动比率1.451.33
速动比率0.940.96
资产负债率(%)44.8751.15

2024年末,公司流动比率为1.45,短期偿债水平较上年有所上升,主要原因为本期短期借款及应付账款减少,导致流动比率上升;公司资产负债率为44.87%,减少6.28个百分点,主要是期末负债合计的降幅大于资产总计的降幅。

3、资产周转能力分析

财务指标2024年度2023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1.211.63
存货周转率(次)1.42.18

2024年度,由于营业收入有所减少,致使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略降;营业收入减少,营业成本减少,存货周转率有所下降。

有关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具体情况,请参见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议案四:

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15号编报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已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2025年4月19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议案五: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2024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就2024年度利润分配事项拟定如下预案: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8,400,574.69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28,341,169.72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16,741,744.41元。

鉴于公司2024年度合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且2024年末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根据《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公司2024年度不具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条件。

拟定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包括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分配),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议案六:

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25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2025年4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议案表决。该项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过程中,关联股东将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公司本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属于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发生的日常经营性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关联方

关联方关联交易类别2024年预计金额(万元)2024年实际发生金额(万元)本次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业务/11.79/
销售业务2,000.00182.39/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控股子采购业务10,000.00480.15/

公司

公司销售业务30,000.005,514.59/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预计2025年公司与关联方日常交易额为42,500万元左右。具体情况如下:

关联方关联交易类别2025年预计金额(万元)2024年实际发生金额(万元)本次预计金额与上年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业务500.0011.79/
销售业务2,000.00182.39/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采购业务10,000.00480.15/
销售业务30,000.005,514.59/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1、名称: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80343成立时间:1988-05-21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法定代表人:张晓仑注册资本:2,600,000万(元)经营范围:对外派遣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国内外大型成套设备及工程项目的承包,组织本行业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开发和科研产品的生产、销售;汽车、小轿车及汽车零部件的销售;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进出口业务;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

会;组织国内企业出国(境)参、办展;举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254.21亿元,净资产为1,012.47亿元。2023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273.61亿元,净利润48.01亿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主要股东:国务院持有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份

关联关系: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构成公司关联方。

履约能力:国机集团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2、名称: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4787660D

成立时间:2005-05-11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D幢392号

法定代表人:张韩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在石油化工、环保和节能工程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化工原料(除危险物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本公司持有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4.00%的股份,张韩持有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39%的股份。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57,118.30万元,净资产28,795.3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4,372.49万元,净利润4,781.87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关联关系: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河图”)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构成公司关联方。

履约能力:上海河图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根据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货物购销、各项服务协议,公司关联

交易定价原则为:有国家定价的,适用国家定价;没有国家定价的,按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由双方协商定价,对于某些无法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定价的特殊服务,由双方协商定价,确定出公平、合理的价格。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能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和优势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获取更好效益。日常经营关联交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且关联交易金额占同类业务的比例较低,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议案七: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一、关联交易概述根据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为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公司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公司拟与实际控制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集团”)子公司国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保理”)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计划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额度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因此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该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国机保理为公司控股股东国机集团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条第(二)项的规定,国机保理构成公司关联法人。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国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XQNM5M成立时间:2020年12月3日法定代表人:赵建国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企业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北一街3号院1号楼1层1-8-1经营范围: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与受让应收账款相关的催收业务;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和认可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主要股东:国机集团持有国机保理100%股权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国机保理(未经审计)总资产为280,393万元,净资产为56,780万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3,822万元,净利润5,126万元。

国机保理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方式采用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保理,保理融资费率参照同期市场化融资利率。

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计划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申请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

四、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业务,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改善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对公司经营具有积极意义。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根据市场定价原则,定价公平公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会对公司独立经营及资金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孙延生先生、周邵萍女士、张正勇先生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经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双方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保理融资利率参照同期市场化融资利率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独立董事对本议案投赞成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17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体监事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为了满足实际经营需

要,有利于加快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现金流状况。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2024年公司与国机保理开展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累计发生金额0万元,余额4,000.00万元,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额度。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与其他关联人发生相同类别的关联交易。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议案八:

关于公司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2025年度公司(包括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23亿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具体金融机构如下:

一、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申请续延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综合授信。

二、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申请续增人民币贰亿元综合授信。

三、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申请续增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综合授信。

四、向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续延人民币伍亿元综合授信。

五、向国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续延人民币贰亿元综合授信。

六、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申请续延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综合授信。

七、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申请续增人民币伍仟万元综合授信。

八、向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续延人民币壹亿元综合授信。

九、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申请续延人民币伍仟万元综合授信。

十、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续延人民币伍仟万元综合授信。

十一、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申请新增人民币伍仟万元综合授信。

十二、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新增人民币伍仟万元综合授信。

十三、向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新增人民币壹亿元综合授信。

十四、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新增人民币伍仟万元综合授信。

十五、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申请新增人民币壹亿元综合授信。

十六、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新增壹亿元综合授信。

十七、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新增伍仟万元综合授信。

综合授信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并购资金贷款、长期借款等。授信起始时间、授信期限及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在授信期限内,以上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本次授信额度不等于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时间及金额将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情况由公司管理层审批确定。同时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业务,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议案九: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一、担保情况概述为保证公司所属子公司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正常生产经营的需求,公司特申请向以上主体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融资类保函、非融资类保函(投标、履约、质量保函等)、信用证等各类开展业务所需的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2025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39751523C成立时间:2002-05-29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汇丰东大街588号法定代表人:张尚文注册资本:29,8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水下系统和作业装备制造;船用配套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制药专用设备制造;工程管理服务;设备监理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标准化服务;海洋工程装备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海洋工程设计和模块设计制造服务;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专用设备修理;金属制品修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水下系统和作业装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制药专用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

种设备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报表:

单位:元

项目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5年3月31日
资产总额1,300,510,321.861,386,904,881.32
负债总额430,809,668.98505,477,473.48
其中:银行贷款20,000,000.00--
流动负债415,324,002.52491,427,807.03
资产净额869,700,652.88881,427,407.84
营业收入525,834,076.87116,237,478.02
净利润7,891,983.5211,278,921.54

关联关系: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担保方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担保额度为预计的最高担保限额,尚未签订具体担保合同,公司将根据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在总体担保额度内使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对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并能够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

五、董事会意见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过该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董事会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议案十:

关于2025年度新增金融衍生业务资质及开展金融衍生

品业务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随着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外业务的不断推进,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及国际金融市场走势的复杂多变,公司国际化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外汇风险日益凸显,汇率波动已成为影响公司利润的关键外部因素之一。为有效防范公司涉外业务中的金融风险,减轻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不利影响,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公司计划申报货币类金融衍生品额度2,000万美元,全年持仓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坚持以规避汇率波动风险为目标,以套期保值为基本原则,开展合理必要的以货币、汇率等为标的资产的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通过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抵消全部或部分风险敞口,保障利润及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全部基于真实订单的套期保值需求,公司金融衍生业务交易品种与主业密切相关,工具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品种为远期结汇。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境内子公司优先选择境内交易场所,未经营相关境外实货业务的,不得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

(二)交易金额

2025年,公司计划申报货币类金融衍生品额度2,000万美元,全年持仓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

公司将在授权期内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授权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执行,包含且不限于交易的范围、品种、额度及期限,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规模不超过审议额度,并结合自身资金状况及信用额度,审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将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持有合约价值控制在

合理范围。

(三)资金来源公司拟用于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资金将来源于其经营性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公司拟进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基于对外汇的套期保值,严格遵循风险中性原则,旨在缓释汇率风险。

(五)交易期限有效期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二、审议程序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新增金融衍生业务资质及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交易风险公司进行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坚持稳健原则,不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所有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依托具体经营业务,旨在缓释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然而,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套期保值仍存在一定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公司及成员企业在汇率大幅波动的情况下,开展的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面临市场风险。

2.交易违约风险若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对手违约,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按约定获得套期保值盈利,无法对冲实际汇兑波动损失,从而造成损失。

3.客户违约风险若项目业主方支付能力变化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公司将无法按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交割,造

成损失。

4.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法律制度,可能导致合约无法正常执行,给公司带来损失。

5.操作风险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若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准确、及时、完整记录业务信息,可能导致损失或丧失交易机会。

(二)风险控制措施

1.明确交易原则公司所有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均以在手外币为基础,旨在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不从事投机性交易。具体业务开展必须基于对境外收付汇金额的谨慎预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尽可能匹配。

2.制度保障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业务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内容。

3.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及报告机制公司对已交易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及时评估,在市场波动剧烈或风险增大时,增加报告频度,并制定应对预案。

4.严格操作隔离机制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人员分工明确,严禁单人负责全部流程,并由指定部门监督。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助于降低风险敞口,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的正常周转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相应会计核算、列报及披露。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议案十一:

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二、适用期限

2025年度

三、董事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薪酬标准为12万元/人/年,按月发放,该薪酬性质为津贴;

(二)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管理职务(以较高职务为准)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三)在股东单位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四)上述薪酬为税前金额,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

四、董事会议津贴

(一)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形式召开的,独立董事现场参加会议的,发放会议津贴2000元/次

(二)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形式召开的,在股东单位任职且日常工作地为上海地区以外的董事现场参加会议的,发放会议津贴2000元/次;

(三)上述津贴为税后金额,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

本议案涉及全体董事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本议案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议案十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及《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亦作出相应修订。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公司法》,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水平,同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二、章节修订对照表

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3第三章股份第三章股份
4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节股份发行
5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6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三节股份转让
7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8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9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0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1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12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3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14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15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16第一节董事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17第二节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
18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19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20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21第七章监事会删除
22第一节监事删除
23第二节监事会删除
24第八章党委工作第七章党委工作
25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6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27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二节内部审计
28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9第十章通知和公告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30第一节通知第一节通知
31第二节公告第二节公告
32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3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4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5第十二章修改章程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36第十三章附则第十二章附则

四、条款修订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为维护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第一条为维护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根据《党章》规定,公司设立中共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党委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十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设立中共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4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6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9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0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1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在股东权征集过程中,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股东权利;(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2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持股数量以及持股时间的书面原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予以提供。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述规定。
13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14新增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15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出资;(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六)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协助、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纵容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纵容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17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18新增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9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20新增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21新增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22新增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23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四)审议批准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4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删除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5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删除
26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删除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27第四十五条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删除
28第四十六条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删除
29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第四十四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删除
30第四十八条对于达到第四十四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未达到第四十四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进删除

行审计或评估。

行审计或评估。
31第四十九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删除
32第五十条公司发生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标准的,适用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按照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删除
33第五十一条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四十三条或者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四十三条或者第四十四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四十八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删除
34第五十二条公司发生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且“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公司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5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不足6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不足六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6第五十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37第五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8第五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9第六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40第六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41第六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42第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43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44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45第七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46第七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47第七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48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49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50第七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51第八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52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53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4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55第八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56第八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公司应当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文件。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57第九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58第九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选举二名以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在股东会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投票实施细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

为:

(1)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2)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如有)以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为:(1)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2)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如有)以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表决权股份数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表决权股份数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1)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公司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2)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上述董事候选人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同时提交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在董事任期内,提名该等董事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上述限制。低于上述限制的,自该等事实发生之日(以相关股份完成过户为标准)起十日内,相关董事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除非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则该等辞职报告自公司董事会收到后生效。如相关董事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辞职,则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提出议案,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免除相关董事的职务。
59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脱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60第一百〇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为一人。
61第一百〇八条选举独立董事前应履行以下程序:(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删除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候选人应向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三)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发生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则本条第(一)、(二)项所述的被提名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应随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告。

(四)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依法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则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以及本条前述第(一)、(二)项所述的被提名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及承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不少于10天前发给公司,而公司给予有关提名人提交前述通知及文件的期间(该期间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日的次日起算)应不少于10天。

(五)公司在发布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候选人应向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三)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发生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则本条第(一)、(二)项所述的被提名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应随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告。(四)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依法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则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以及本条前述第(一)、(二)项所述的被提名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及承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不少于10天前发给公司,而公司给予有关提名人提交前述通知及文件的期间(该期间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日的次日起算)应不少于10天。(五)公司在发布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62第一百〇九条选举非独立董事前应履行以下程序:(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负责向公司提供该等情况的书面材料。候选人应向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删除

行董事职责。

(二)若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发生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则本条第(一)项所述的被提名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应随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告。

(三)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依法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则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以及本条前述第(一)项所述的被提名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及承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不少于10天前发给公司,而公司给予有关提名人提交前述通知及文件的期间(该期间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日的次日起算)应不少于10天。

行董事职责。(二)若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发生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则本条第(一)项所述的被提名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应随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告。(三)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依法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则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以及本条前述第(一)项所述的被提名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及承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不少于10天前发给公司,而公司给予有关提名人提交前述通知及文件的期间(该期间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日的次日起算)应不少于10天。
63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64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第一百〇三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65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一百〇四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66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67新增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8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职责与履职方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删除
69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70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包括但不限于战略、薪酬与考核、提名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或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或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及其他专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经营决策权限为:(一)决定成交金额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合并会计报表,下同)的投资事宜;涉及运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会批准;(二)决定累计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资产抵押/质押/留置等事项;(三)决定章程第四十七条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四)决定最高时点余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委托理财事项;(五)决定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六)决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对外捐赠;(七)决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资产处置;(八)决定公司的贷款、银行授信、信用证、承兑汇票、保函等融资;(九)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职责及权限,在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的情况

下,可以授权其中一位或者几位董事行使,但被授权的董事应在董事会上及时通报被授权事宜的工作进展情况。

下,可以授权其中一位或者几位董事行使,但被授权的董事应在董事会上及时通报被授权事宜的工作进展情况。
71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72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董事会召开会议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电子签字或者电子邮件投票等形式。
73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74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75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76新增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77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78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79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80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81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五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82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83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84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包括董事长在内的五名董事组成,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审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三)审议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议题政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执行与实施;(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85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86新增第一百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87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在任职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88第一百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9新增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0第一百五十三条本章程第一百〇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91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至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删除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监事本人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该监事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六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第一百六十六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92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93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94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一百六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95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进行。删除
96新增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97新增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98新增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9新增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5年4月19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议案十三: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5年4月19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议案十四: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5年4月19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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