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98 证券简称:中国卫通 公告编号:2023-003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贯彻落实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董事会建设、在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等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同时结合公司非公开发行导致股本变动等实际情况,对《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章程修订后总章数增加一章,共十四章。修订后新
增了“公司党组织”和“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两章。删去原“党群组织与劳动关系”一章,相关内容融入“公司党组织”以及“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两章。本次章程修订后总条款数从二百二十三条变为二百三十二条,增加了九条。章节目录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 原章程 | 修订后章程 |
第一章 | 总则 | 总则 |
第二章 | 经营宗旨和范围 | 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三章 | 股份 | 股份 |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大会 |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五章 | 董事会 | 公司党组织 |
第六章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会 |
第七章 | 监事会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八章 |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监事会 |
第九章 | 通知和公告 |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
第十章 |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和法律顾问制度 |
第十一章 | 党群组织与劳动关系 | 通知和公告 |
第十二章 | 修改章程 |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十三章 | 附则 | 修改章程 |
第十四章 | / | 附则 |
总条款数 | 二百二十三条 | 二百三十二条 |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章程修订对照表。根据修订情况,公司相应调整《公司章程》的条文序号。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7日
附件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北京工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10929113P。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10929113P。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000,000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24,385,412元。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基础电信业务经营(业务范围详见许可证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06月03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业务范围详见许可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9月20日 );通信广播卫星系统的开发、管理;卫星地面应用系统及相关设备的设计、开发;与上述卫星业务相关的应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工程设计、工程承包;进出口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基础电信业务经营(业务范围详见许可证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06月03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业务范围详见许可证经营);通信广播卫星系统的开发、管理;卫星地面应用系统及相关设备的设计、开发;与上述卫星业务相关的应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工程设计、工程承包;进出口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航天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航天 |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与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 |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与中国金融电子化集团有限公司。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中国金融电子化集团有限公司。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00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224,385,41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在上述职权范围内做出决议后的相关执行事宜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实施和办理。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在上述职权范围内做出决议后的相关执行事宜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实施和办理。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以及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其他第三方的担保等。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
之和。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列财务资助事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30%以上,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第八十六条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30%以上,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以下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以下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四)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五)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 (六)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七)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结合股东推荐,经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制定相关决策制度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审查和决策程序进行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制定相关决策制度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审查和决策程序进行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董事会负责审批除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收购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其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的情形。 (三)董事会负责审批除第四十三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规范授权管理行为,制定授权管理制度,以确保授权规范、科学、高效。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应当召开董事长专题会集体研究讨论。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总经理应当召开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董事长、总经理在决策董事会授权事项时需要本人回避表决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审计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和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和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公司设总法律顾问一名,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发挥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
保。 …… | 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十一章 党群组织与劳动关系 第二百〇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管理费用预算。 公司党委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党组的要求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公司党委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公司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时,党委负责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 (单独设立一章) 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 第一百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为7至9人,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1人。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党委决定以下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公司贯彻落实党组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的重大举措; (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选 |
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第一百〇六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 |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职工的任职条件和人数应与公司业务需求相符合,公司人员编制计划应由经营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职工的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和劳动纪律等事项。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与受聘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和制度,保障受聘人员相应的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依法执行国务院、劳动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退休、待业、养老、医疗保险事宜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职工有权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 (单独设立一章) 第九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司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监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职工的任职条件和人数应与公司业务需求相符合,公司人员编制计划应由经营管理机构制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职工的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和劳动纪律等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与受聘人员建立劳动关系 |
时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和制度,保障受聘人员相应的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依法执行国务院、劳动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退休、待业、养老、医疗保险事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