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601698)_公司公告_中国卫通: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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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29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实施存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存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组员包括公司财务部、法律与审计部、证券事务部等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本公司存款情况,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存款情况。

第五条 作为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风险,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六条 对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同合作。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共同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信息共享,重在防范。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多渠道、全方位了解掌握存款情况、财务公司经营情况、监管动态等信息,并建立立交流共享机制,及时发现、识别和预警风险因素,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三)定时预警,及时处置。加强风险的监控,一旦发现存款风险,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公司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定期或临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各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应在财务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的5个工作日内获取财务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必要时,可要求财务公司提供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第九条 一旦发现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存款风险,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应采用临时报告的方式,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和程序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1、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2、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3、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6、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7、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8、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9、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10、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1、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2、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可按照规定的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二)敦促财务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核实,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掌握动态;

(三)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明确有关责任人,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其他有利于防范、控制和化解存款风险的措施。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董事会报告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应及时了解掌握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根据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可调整风险处置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含控股的子公司)在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中明确公司根据风险处置预案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财务公司说明风险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化解的相应措施;

(二)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三)要求财务公司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转让或处置资产等措施;

(四)中止、终止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五条 存款风险事件解决后,领导小组应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完善有关制度和预案。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应对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活动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重新审议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

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有效,并对外披露。本预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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