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601698)_公司公告_中国卫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

中国卫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作为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卫通”、“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人”)2019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中国卫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中国卫通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王晨宁、刘先丰
项目联系人刘先丰
联系电话010-85130633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698
注册资本40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厂村路59号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宝
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吕静伟
联系电话010-6258586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19年6月18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9年6月2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2019年年度报告于2020年4月17日披露; 2020年年度报告于2021年4月27日披露; 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
其他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王晨宁、刘先丰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中国卫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中国卫通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1、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中国卫通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中国卫通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2、持续督导阶段

中国卫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中国卫通规范运作,关注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中国卫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中国卫通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中国卫通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中国卫通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阅及事后审阅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

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王晨宁 刘先丰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刘先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