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名称: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晨宁 | 联系方式:010-85130355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先丰 | 联系方式:010-85130633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9〕1018号文”批准,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中国卫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0.00万股。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2.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8,8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064.6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5,735.36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19年6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简称“保荐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中信建投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中国卫通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中信建投证券已与中国卫通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 持续督导期间,中信建投证券通过日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中国卫通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中国卫通及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出现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中信建投证券督导中国卫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中信建投证券督导中国卫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核查了中国卫通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中信建投证券督导中国卫通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中信建投证券督导中国卫通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 中信建投证券对中国卫通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时进行事前审阅,并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详见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中国卫通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中国卫通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中国卫通未出现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中国卫通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情况。 |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 | 在对中国卫通进行现场检查时,中信建投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检查工作质量。 |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确保了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中国卫通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2020年,中国卫通的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于2020年6月完成销户。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中国卫通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中国卫通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卫通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如下:
公告日期 | 披露信息 |
2021年2月6日 | 中国卫通关于中星9A卫星运行情况的公告 |
2021年3月23日 | 中国卫通关于控股子公司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公布2020年年度业绩的提示性公告 |
2021年3月25日 |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
2021年4月27日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报告 |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说明 | |
中国卫通2020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中国卫通2020年年度报告 | |
中国卫通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 |
中国卫通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 |
中国卫通2020年度审计报告 | |
中国卫通2021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公告 | |
中国卫通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
中国卫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
中国卫通关于使用中星18号卫星保险赔款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
中国卫通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
中国卫通关于关于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预计及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 |
中国卫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
公告日期 | 披露信息 |
相关事项的书面意见 | |
中国卫通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 |
中国卫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 |
中国卫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
中国卫通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
中国卫通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 |
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 |
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 |
董事会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
2021年4月30日 | 中国卫通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
中国卫通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 | |
中国卫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 |
中国卫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 |
中国卫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
中国卫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 |
中国卫通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
中国卫通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
中国卫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 |
2021年5月7日 | 中国卫通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公告日期 | 披露信息 |
2021年5月14日 | 中国卫通2020年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暨现金分红说明会预告公告 |
2021年5月20日 | 中国卫通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 |
2021年5月28日 | 中国卫通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中国卫通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
2021年6月8日 | 临2021-019号中国卫通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2021年7月30日 | 中国卫通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2021年8月24日 | 中国卫通关于控股子公司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公布2021年中期业绩的提示性公告 |
2021年8月27日 | 中国卫通2021年半年度报告 |
中国卫通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
中国卫通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
中国卫通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中国卫通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
中国卫通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 |
2021年9月2日 | 中国卫通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关于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问询函的复函 | |
2021年9月3日 | 中国卫通关于召开2021年半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的公告 |
2021年9月11日 | 中国卫通关于中星9B卫星成功发射的公告 |
中国卫通关于取消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 |
中国卫通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1年9月17日 | 中国卫通关于参加北京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的公告 |
2021年9月18日 | 中国卫通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
2021年10月9日 | 中国卫通关于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
中国卫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
中国卫通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公告日期 | 披露信息 |
2021年10月30日 | 中国卫通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
2021年11月30日 | 中国卫通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中国卫通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1年12月18日 | 中国卫通2020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
中国卫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
中国卫通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1年12月30日 | 中国卫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 |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中国卫通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王晨宁 刘先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