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相关工作方案和办法的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相关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文件精神,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充分调动经理层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以上,我们同意公司制定并实施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及配套文件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