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先审核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及材料,并就有关情况与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现发表如下意见:
对《中国卫通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公司管理要求,拟续聘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满足为上市公司服务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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