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601698)_公司公告_中国卫通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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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通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9

证券代码:601698 证券简称:中国卫通 公告编号:2019-013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其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018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40,000.00 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并于2019年6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由360,000.00万股变更为400,000.00万股,注册资本由360,000.00万变

更为400,000.00万元。公司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6月24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6月24日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G11574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已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包括: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根据发行结果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办理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事宜。鉴于公司股东大会已对董事会进行授权,因此本次变更注册资本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及经营范围的扩展,拟对《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号文件批准,【】年【】月【】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号文件批准,公司股票于【】年【】月【】日在上交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19年6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018号文件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0万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2019]117号文件批准,公司股票于2019年6月28日在上交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0,000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00万元。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基础电信业务经营(业务范围详见许可证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06月03日);通信广播卫星系统的开发、管理;卫星地面应用系统及相关设备的设计、开发;与上述卫星业务相关的应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工程设计、工程承包;进出口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基础电信业务经营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基础电信业务经营(业务范围详见许可证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06月03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业务范围详见许可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9月20日);通信广播卫星系统的开发、管理;卫星地面应用系统及相关设备的设计、开发;与上述卫星业务相关的应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工程设计、工程承包;进出口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6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核定为准。

特此公告。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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