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601669)_公司公告_中国电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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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5-1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103号)核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上市公司”或“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80,124,211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6.4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95,999,918.84元。公司已于2023年1月13日办理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国电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保荐代表人刘一飞、乔小为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Power Construction Corporation of China , Ltd
股票简称及代码中国电建(601669.SH)
法定代表人丁焰章
成立日期2009年11月30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玲珑巷路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7
电话号码010-88985570
传真号码010-88985571
公司网址www.powerchina.cn
电子邮箱zgdj601669@powerchina.cn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1月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上市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承担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公告的各项承诺并核查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7、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序号事项说明
1使用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经2023年3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以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自2022年5月20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033,032,836.95元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3,333,872.62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2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经2023年3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意公司新增间接全资子公司中电建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粤港澳大湾区深圳都市圈城际铁路深圳至惠州城际前海保税区至坪地段工程1标(前保-五和)施工总承包项目”实施主体,与原实施主体中国电建、中国电建下属子公司中电建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募投项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3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再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经2023年3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越南金瓯1号350MW海上风电EPC项目”部分款项再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4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经2023年7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8.51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第三届
序号事项说明
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2024年7月19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67.33亿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5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经2023年10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2023年11月14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将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云阳建全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变更为“云阳建全抽水蓄能电站EPC项目”,原“云阳建全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剩余募集资金人民币33.08亿元将投入“云阳建全抽水蓄能电站EPC项目”,新项目由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方)、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实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6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经2024年7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意将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越南金瓯1号350MW海上风电EPC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6年10月。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7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经2024年7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4.31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2025年1月20日,公司提前归还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3.75亿元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归还后,尚未归还的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余额为60.56亿元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上市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非公开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上市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中国电建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上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中国电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截至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中国电建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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