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会议须知.............................................................................................................................................
会议议程.............................................................................................................................................
会议议案.............................................................................................................................................
1.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
5.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8.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9.关于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向参股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11.关于提请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决策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12.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3.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4.关于修订《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顺利进行,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电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须知。
一、会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请参会人员自觉维护会议秩序。
二、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须携带合法身份证明和有效登记文件(股票账户卡、身份证等)及相关授权文件办理会议登记手续及有关事宜。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于2024年6月14日17:00之前到北京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A座13层1316室办理会议登记;应于6月17日9:45前到海赋国际大厦A座7楼大厅签到登记,并在登记完毕后,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入会场安排的位置入座。10:00会议开始,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签到登记即终止,未在10:00前登记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不能参加现场会议表决。
四、因本次股东大会需表决的议案较多,时间较为紧张,大会安排股东发言时间有限。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在会议上发言的,请在6月14日17:00之前到股东登记处提前进行登记。会议期间,股东发言应举手示意,发言前应向大会通报股东姓名,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议案进行,简明扼要,每位发言时间不超过3分钟。大会不能满足所有想要发言的股东的要求,股东可在会后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公司会认真听取股东的建议、意见。
五、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照及录像。
六、本次大会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七、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公司律师计票、监票。
八、股东大会期间,请参会人员将手机关机或调为静音状态。
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4年6月17日10:00开始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参会股东情况及列席会议人员情况
(二)宣读议案议案一: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议案二: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议案三: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议案四: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议案五: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议案六: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议案七: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议案八: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十:关于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向参股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议案十一:关于提请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决策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议案十二: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十三: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十四:关于修订《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会议议案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一
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定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
附件: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受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委托,我向股东大会作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请予以审议。
2023年,中国电建董事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要求,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主题,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所赋予的职责,将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抓手,完善制度体系,优化治理机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推动公司持续全面深化改革,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营质量提升,取得显著成效。
公司入选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23年公司治理最佳实践案例”,荣获“上市公司金牛奖”“ESG金牛奖”“主板上市公司价值百强”“中国上市公司百强奖”等十余项奖项荣誉,连续第10年获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评价A级。公司董事会荣获第十八届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奖”最佳董事会奖。
第一部分董事会建设及主要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赋予的各项职责,积极开展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和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要求,立足自身特色,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规范行权履责,充分发挥战略引领、重大决策、风险管控、管理监督方面的作用,并充分尊重股东大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法定权责,各治理主体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充分发挥治理合力,公司治理体系不断优化,治理效能持续提升,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一)完善机制提升治理效能一是持续完善制度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持续强化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现代企业治理体制,及时研究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年内审议修订了《公司章程》《资产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等8项制度,确保现行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与监管要求及公司治理实际有效衔接,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持续依法、规范、有序运行,为董事会依法规范有效运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进一步明晰权责边界。围绕厘清不同决策主体职责权限主线,按照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各自不同的权责定位,结合实际修订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进一步厘清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推进决策事项权责清单多表合一,使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三者决策权限更加明确,决策流程更加科学,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更加清晰透明,将权责法定、权责透明的公司决策制度机制转化为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优势。
三是着力强化决策信息保障制度。健全专题沟通机制与专项调研制度,在董事会决策前安排专题沟通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向外部、独立董事汇报决策事项情况,根据需要开展专项调研,保障外部、独立董事提前介入重大议题,推动议案论证更充分、风险分析更深入、管理举措更完备,积极发挥外部、独立董事把关作用,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
四是不断完善会议运行机制。全面系统地梳理董事会上会事项,科学合理地制定董事会会议计划,增强董事会工作的计划性和前瞻性。加强议案和议案审核流程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议案质量和规范性,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和效果。董事会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按照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范行权履职尽责。
(二)立足定位充分发挥功能作用
1.不断强化战略引领
一是指导公司开展“十四五”规划中期评估与修编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提
升公司战略规划的前瞻性、适应性和可执行性。坚持把公司战略融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中谋划和推动,突出主责主业,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在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服务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助力军民融合与乡村振兴中发挥引领和支撑作用,履行好经济、政治和社会责任。二是引领公司聚焦主责主业,加快推进战略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坚持“水、能、城、数”协同发展,坚定海外优先发展。持续优化投资结构,着力强化重大投资事项决策把关,严控不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非主业投资,保障主业健康发展、战略方向不偏移。
三是积极推动资产优配整合、资本运作。鼓励公司加强对资本市场股权融资工具的研究,兼顾上市公司发展需要和市场状况合理运用股权融资工具。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推动电建新能源公司股份制改造与分拆上市,为公司战略转型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2.依法合规科学决策
一是突出董事会决策功能。全年共召开董事会会议14次,审议议案65项,听取或审阅报告16项。召开股东大会3次,审议议案26项。董事会在指导公司战略决策落地、人才体系建设、薪酬管理与考核、审计和风险管控等方面发挥了科学决策和监督作用。
二是坚持推进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全年董事会决策的65项议案中涉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56项议案,按规定履行了公司党委前置研究程序。同时,按照科学严谨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进行动态优化,切实保障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定向把关作用,推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更加成熟定型。
三是重视发挥专委会的专业咨询作用。组织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重大战略、投资计划、财务报告、审计机构选聘等“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研究,积极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助力董事会科学决策。全年共召开董事会各专委会会议
18次,审议议案48项,听取报告3项。各专委会委员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审慎地对重大事项发表意见,促进了各专委会及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有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是严格决策程序,确保有效决策。优化董事会议案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和科学性。严格按照会议流程要求,提前发出会议通知及议题材料。与会董事严格按照议事规则规定,会前深入研究材料、了解相关政策,会中依据自身判断,对每项议案独立表达意见,并按规表决。由专委会研究事项的建议情况,在董事会审议前报告宣读。公司监事全程列席会议,监督会议程序及表决情况。对于审议特别重大或复杂事项,邀请外部、独立董事提前介入,组织召开外部、独立董事专题沟通会,开展专门调研,充分论证,夯实科学理性决策基础。
3.持续加强风险防控
一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要求,积极完善风险管理体制机制,持续加强重大经营风险管控。审议批准《关于修订<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办法>的议案》,规范和加强公司资产管理,提升资产经营质效,维护资产安全。
二是强化投资风险管控。审议决策了《关于中电建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甘肃省皇城抽水蓄能电站的议案》等10个重大投资项目。重点关注投资项目合法合规性、风险与收益的综合平衡性等,做出有效防控风险的决策,把好项目决策源头关。
三是持续优化内部控制体系,加快合规体系建设。审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议公司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开展情况。针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要求经理层深入分析造成缺陷的原因,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落实整改,确保内部控制体系不断优化和持续有效,推动合规管理与经营管理有机融合。
四是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能,督促公司内部审计强化风
险防控。要求将全面风险管控情况纳入审计工作方案,作为常态化重点关注事项,不断加大对企业债务风险、金融业务风险和投资风险的发现和揭示力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完善风险管控体系,落实管控要求。全年召开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8次,审议通过议案20项,听取汇报事项3项。在审查公司财务报告、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关联交易以及加强公司审计和内控体系建设、风险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决策咨询、风险把关作用。
4.突出强化监督落实一是加强对公司内部审计重要事项和重大风险事项的监管。董事会充分发挥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作用,落实专委会职责,通过审议相关议题、听取工作汇报和查阅经理层报送的专项资料,研究解决公司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督促整改落实。
二是加强对拟提请董事会审议决策投资项目的提前关注,推动修订完善《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强化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切实提升上市公司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强化监督约束。同时,开展投资项目现场调研和投资后评价。2023年,组织对6个投资项目开展了投资后评价,督促经理层强化投资管控,提升投资效益。
三是强化董事会决议执行,加强决策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经理层按季度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董事会视情况进行督促指导,确保决议得到有效执行。全年向董事会报告决议执行情况72项,促进了重大决策事项与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落地落实,为董事会及时发现决议执行难点重点,确保公司持续稳步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是加强对授权决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制度》,执行授权决策事项监督反馈机制,董事长、总经理按规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授权决策事项情况,全年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授权决策事项31项,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授权决策事项120
项,董事会对授权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授权,确保董事会对授权决策事项情况的监督把控。五是定期组织外部、独立董事对公司重要子企业、重大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并以调研报告方式就公司改革发展及经营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2023年,组织外部、独立董事对公司2家直属分支机构、11家子企业、7个项目进行了实地考察调研。对于董事在调研工作中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督促经理层会商研究、推进落实,加强整改过程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使董事的专业性意见和建议真正转化为促进公司改进管理的动力。
(三)多措并举为外部、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有力保障一是增强信息支撑。通过发送资本市场日报、董事会月度情况通报等协助外部、独立董事及时了解宏观经济形势、重大监管政策、公司改革发展及生产经营情况;书面向外部、独立董事汇报其关注的投融资业务发展情况;组织外部、独立董事参加监管机构举办的相关培训,邀请参加公司年度重要工作会议,经理层定期向外部、独立董事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保外部、独立董事及时、全面了解公司经营管理与改革发展情况。
二是充分沟通交流。建立了与外部、独立董事高效、畅通的沟通机制,专人负责对接,保证重要材料及时汇报、各类问询及时答复,协助外部、独立董事与公司主要领导沟通;外部、独立董事就重大决策事项进行董事会决策前沟通,根据需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专题汇报、实地调研,帮助外部、独立董事全面准确了解项目情况;组织独立董事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组织召开外部、独立董事专题沟通会。建立多部门、单位的联合会商、协同响应机制,及时落实外部、独立董事提出需要协同配合的事项和要求,为外部、独立董事履职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支持。
三是深化工作调研。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组织外部、独立董事对公司重要子企业、重大项目、关键领域、重点难点进行实地考察,充分尊重外部、独立董事意见建议,建立外部、独立董事调研意见建议落实机制,
并定期汇报推进落实进展,外部、独立董事群策群智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推动企业改革发展向更深层次延伸。
四是做好履职服务。持续完善外部、独立董事履职台账,详实记录外部、独立董事参加会议、培训、开展调研、提出意见等信息,全面反映外部、独立董事职责履行与工作开展情况。
(四)着力推动提升子企业董事会建设质量
一是坚持应建尽建,配齐建强。将推进董事会建设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对标世界一流价值创造行动相结合,指导“应建尽建”子企业不断加强规范董事会建设,持续推进子企业董事会配齐建强。结合实际,动态清单式科学划定子企业董事会应建范围。
二是坚持优中选强,持续强化外部董事队伍建设。建立常态化外部董事人选分批调整补充机制,外部董事结构进一步优化。持续优化董事会配备,根据外部董事任期届满情况和考评结果,动态调整董事会构成,促进董事会功能完善、结构健全,董事会作用充分发挥。
三是聚焦支撑保障,提升履职水平。持续为子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提供实践指导,加强对子企业外部董事的履职支撑和服务保障。定期为子企业外部董事提供履职相关资料,落实外部董事决策信息保障机制。组织召开两次子企业外部董事沟通会,不断提升子企业外部董事履职能力和董事会规范运作水平。举办子企业外部董事业务培训会、董事会秘书及办事机构人员业务培训班,制定印发规范子企业外部董事调研工作通知,出台子企业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全面提升董事会治理各参与方的履职能力。强化对子企业董事会运行情况的督查,不断提升子企业董事会运行质量。
四是以评促效,合理考评子企业董事会和董事绩效。聚焦董事会功能定位和董事岗位职责,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将企业改革发展成效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2022年度子企业董事会运行情况和外部董事履职情况全面开展考核评价,表彰了8家优秀企业董事会、10名履职表现优秀的外部董事,对考评等
级为一般的子企业董事会提出整改要求,对排名靠后的外部董事年内调整退出,考评的激励导向充分显现,外部董事履职积极性显著提高。
(五)提升公司资本市场形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是依法合规开展信息披露,着力讲好央企故事。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则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持续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的透明度。发布“一图读懂”、可视化定期报告,以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方式对公司进行立体宣传;共组织编制并发布公司定期报告4份及各类临时公告103份,信息披露工作合法合规。
二是优化投资者关系管理,有效传递公司投资价值。以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积极构建顺畅多样化的沟通渠道,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信任,建立正确价值导向,树立资本市场良好形象。积极探索建立4R管理机制,系统性强化对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媒体和监管机构的关系管理,提升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价值认同。以现场会议+网络直播方式组织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2023年半年度及三季度业绩说明会,高质量回复投资者问题。全年共参加机构策略会18场次,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调研约81场次,合计18家机构为公司出具54篇研报。创新投关工作形式,举办“走进上市公司”主题投资者交流活动,邀请投资者走进中国电建项目现场,充分展现公司高质量发展成果。三是主动作为,积极提振投资者信心。2023年,中国电建和电建集团采取多种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通过延长股份锁定期及现金增持的方式提振投资者信心。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和长期价值的高度认可,电建集团连续第6年通过公司发布继续延长锁定股份的公告,并于2023年9月至12月期间对公司进行了增持,电建集团此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约2.13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3%,增持金额超过11亿元,有效维护了上市公司股价稳定。
四是引入优质积极股东,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电建集团支持中国电建积极股东太平资管(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持有中国电建3.15%股权,为中国电建第二大股东)依法合规提名一名董事人选,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优化治理结构。
第二部分推动公司改革发展取得成效
2023年,面对复杂严峻的经营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公司董事会带领经理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部署,贯彻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要求,顶压前行、克难奋进,积极调动内部有利因素有力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全力推进公司战略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一)战略引领成效显著
聚焦主责主业,加快推进战略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水、能、城、数”协同发展,“投建营”一体化能力有效提升,业务结构不断优化,发展根基更加稳固。焕新计划、启航计划任务有序落实,助力深远海风电、土壤治理、工业软件、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深部地热能、地下空间利用等未来产业加速布局培育。重塑海外优先发展格局,“六个转变”加快推进,“三个优先”落地实施,属地化建设稳步推进。水资源与环境、矿业相关业务快速增长,“水、能、城、矿”业务发展更趋均衡,海外业务总体保持回升向好态势。
(二)经营业绩稳步提升
出台获取高质量订单、战略性订单指导意见,推行“拉通算账”商业模式,高质量签约成为公司上下的共识自觉,订单质量稳步提升。公司全年实现新签合同11,428.44亿元,同比增长13.24%;实现营业收入6,084.39亿元,同比增长
6.44%;实现归母净利润129.88亿元,同比增长13.58%;扣非归母净利润117.13亿元,同比增长13.17%,各项主要指标再创新高。
(三)改革创新加力提速
深化改革提升行动全面启动,中长期激励提质扩面。改革专项工程扩围深化,
子企业入围国资委“双百”“科改”名单总数位居建筑央企首位。“三项制度”改革稳步推进,管理人员竞争上岗率、末等调整率和员工市场化退出率、收入差距倍数等市场化指标位居央企前列。强化资本赋能,公司下属中电建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子企业通过增资引战方式引入外部资本,公司新能源业务分拆上市已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2023年,公司新获批主持水环境、装备制造数字化服务领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2项,获批组建国家防汛抗旱技术研究中心,牵头建设的海上风电安全与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入选国家能源“十四五”第一批“赛马创新”平台;参与深部地下空间创新联合体、“科创中国”岩石力学与重大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联合体等多个产业科技创新联合体建设。聚焦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推动“4+2”原创技术策源地建设,高质量推进一批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在深远海风电、太阳能、新型储能等领域取得新进展,重大装备和能源领域首台套取得了突破。
(四)风险防控持续加强加快合规体系建设,配齐用好首席合规官,严格落实合规管理“三张清单”,建立全岗位、全流程合规管理机制,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推动合规管理与经营管理有机融合。加大对重大经营风险项目、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合规事件的管控处置力度,积极推进重大案件协调处置,风险项目得到稳妥有效处置。
(五)央企担当充分彰显坚决服务国家战略,积极参与国家重大铁路项目建设,顺利实现节点目标、创新工程技术研发取得阶段性突破。积极助力雄安新区建设发展,为“千年大计”增光添彩。积极服务国家应急救援,充分发挥公司专业优势和资源力量。全力参与京津冀洪涝灾害抢险救援,第一时间驰援甘肃积石山县抗震救灾,真金白银、真心实意助力乡村振兴,获得了国家有关部委、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第三部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任务2024年是“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全面落地的关键之年,中国电建董事会
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坚持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带领经理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坚定不移推进战略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着力强化体系建设,打造更加规范高效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将持续深化董事会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国资委关于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把准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功能定位,促进董事会更好地发挥经营决策主体作用,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促进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统一;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进一步推进董事会规范运作;着力构建科学高效治理结构体系,做好积极股东推荐董事选举聘任与董事会换届相关工作,建立满足国资监管、证券监管要求、符合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要求、契合企业管理实际需求的治理结构;进一步强化董事会监督职能,把握监督重点,形成监督合力,不断提高公司治理能力和水平。继续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购买履职责任保险,促进其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董事会将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出发,勤勉履职,不断规范各类经营行为,以良好的业绩和长期投资价值回馈投资者。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公司向更高质量发展全面履行职责,规范行权行为,指导带领经理层开展好各项工作,推动公司向更高质量发展。
1.保持战略定力,加快推进公司业务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在把握变化中优化业务布局和结构调整。提升水利、水资源、水环境市场占有率,延伸上下游产业链,提升水务业务核心竞争力。抢抓优质新能源资源,抢抓优质抽水蓄能资源。坚定不移进城、融城,深耕核心城市,发挥规划优势,创新商业模式,精心策划项目。推动“数字电建”建设,强化数字赋能,推动数字
技术与其他业务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深度融合。更大力度发展新质生产力。大力培育新产业新赛道。全面贯彻落实国资委战略性新兴产业“焕新行动”和未来产业“启航行动”部署,抢占行业制高点,形成新质生产力,塑造新动能新优势。持续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驱动传统工程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转型,加快企业管理各业务体系数字化、智能化升级。
2.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深入实施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深入实施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健全完善公司治理体制机制,深化子企业董事会建设,健全制度、建优机制、建强队伍,优化调整子企业分级和授权管理,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规范决策水平。稳步推进专项改革工程,加快“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建设,鼓励大胆试、大胆闯,努力打造改革样板标兵。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动真碰硬推动“三能”改革,精准落实“干部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3.对标世界一流,加强价值创造提升治理效能推动对标世界一流企业价值创造工作走深走实。进一步明确提升价值创造能力的目标方向和行动对策,统筹国资委部署的其他重大专项行动,结合公司“十四五”规划实施落地,健全完善价值创造工作体系,建立价值创造长效工作机制,持续加强价值创造体系能力建设,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和管控效率效益,推进公司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加快世界一流企业建设步伐。
4.守住底线红线,筑牢高质量发展根基着力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围绕长期困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指导经理层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机制,强化管理举措,加大考核力度,降低风险积累。深化法治央企建设,加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和流程管控,着力打造全覆盖、严监管、强约束的内控体系。严格执行“三个不准、八个严禁”规定,将合法合规性审查作为重大经营决策和业务开展的必经前置程序,切实做到依法合规守底线。强化分类管控、协同运作,抓好重大经营风险项目管控处置,稳妥化解存量风险,坚决遏制增量风险。
2024年,公司董事会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信心,攻坚克难,全力以赴推进公司战略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以更加崭新的姿态和更加优异的成绩喜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二
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拟定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
附件: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3年,公司监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制度规定,本着对企业、对股东和出资人负责的态度,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利润分配、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重要投资项目经营情况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有效履行了监事会的监督职责。现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报告期内工作情况回顾
2023年,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报告期内,监事会着重在监督公司规范运作、审议相关议案、重大投资项目和风险项目的整改督查等方面开展了相关工作。
(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2023年,公司监事会共组织召开8次会议(3次现场会议、5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等31项议案,内容包括公司年报和季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内部控制、薪酬方案等。各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从维护公司利益出发,秉承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监事对每项议案都进行认真讨论,严格审议,慎重提出监督意见,有效履行了监督职责。
2023年度,公司监事积极列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了解并监督公司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听取董事会工作报告、总经理工作报
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报告等重要报告,履行了审核职能,发挥了法定监督作用。
(二)重点督查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风险项目2023年按照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聚焦关键环节,突出重点,持续加强对董事会批复的重大投资项目检查力度,针对重大工程项目、亏损企业和项目实施跟进监督。围绕沙特国王港项目、厄瓜多尔CCS项目、白鹤滩水电站、湖南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湖北蕲春绿色砂石项目、南昌赣江尾闾项目、石家庄市藁城区区域集中改造提升项目、金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EPCO项目以及多个JR项目等重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聚焦亏损企业和项目开展调研,深入山东、湖南等多个亏损企业指导推动亏损治理取得实效。配合推进各类专项整治,推动“老问题”销账清零,“新问题”立行立改,着力解决“整而不治、治而不改”问题,打通制约企业改革发展的“中梗阻”问题。结合“两委”联合督查项目整改督导工作及JR重大工程建设后续8个项目督导检查工作,监事会开展联合监督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促进了公司规范投资项目管理、防范化解项目风险。
(三)构建日常监督常态化机制2023年,公司监事会坚持多渠道监督方式,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一是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公司监事一方面利用内外各种有效途径,及时了解公司发展规划及生产经营的各种信息,对公司运营状况保持高度敏感、密切关注与动态掌握;另一方面通过出席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会议,保持与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交流,及时、全面了解公司实际运营状况;二是加强人员培训。高度重视人员培训,定期组织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技能提升,提高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三是加强问题整改和跟踪: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进展情况,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四是积极同财务、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审计、纪检、巡视巡察等监督部门沟通,听取、收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注重发挥大监督的作用,构建了日常监督
的常态化机制,实现了监督职能与日常管理工作的有机融合。
二、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积极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股东大会以及各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和决议事项、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情况、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等进行了监督。
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规范运作,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认真落实股东大会各项决议,各项经营决策科学、合理,在履职中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损害公司或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财务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等进行了监督和审核,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完善,财务运作规范,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审议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再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再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监事会将继续监督检查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资本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审议了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中电建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相关分拆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分拆具备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关联交易公允公正,未发现有损害公司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内部控制情况
公司监事会审阅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客观、真实,监事会对该报告无异议。
(七)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2023年,公司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方面均做出了应有贡献并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认真履行了应尽的社会责任,维护了股东、客户、员工的利益。同意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三、2024年度工作重点
2024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也是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的收官之年。2024年是公司全面推动战略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承上
启下的攻坚之年。面对更加严峻复杂的国内外风险挑战以及抢抓发展机遇、实现公司改革发展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公司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认真落实国资委部署要求,确保公司年度经营发展目标,奋力推动中国电建高质量发展。公司监事会也将继续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证监会、国资委等监管机构的要求,有力开展监督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投资等活动的监督力度,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持续提高履职能力和监督质量,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发挥好监事会的作用。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监事会将按照《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和“十四五”规划要求,着力在公司财务、股东大会决议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内控机制建设与运行等方面强化监督;通过审阅公司文件、参加重要会议、查阅业务资料,做深做细做实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并提示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增强监督时效性。
(二)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加大项目监督检查力度。2024年,公司监事会在履行好财务监督、决策监督、合规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督等常规监督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项目风险研判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更加聚焦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风险项目、亏损项目,加大项目监督力度,通过召开会议、分享信息、实地调研检查等多种方式,查漏洞、强规范、防风险,提升监督效率。加强与公司财务、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审计、纪检、巡视巡察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重点跟踪检查董事会决策的重大项目执行情况,将促进项目合规经营与提升履约能力作为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强化重点风险领域监管力度,及时发现问题或风险、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向被检查单位和公司董事会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三)认清形势、紧跟资本市场改革要求,不断加强学习,严格依法合规履职。2024年是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落地实施的关键一年,国务院国资委将对中央企业提高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验收考评,并试点将
上市公司发展质量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此外,在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下,国内资本市场监管趋严,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公司监事的履职能力也提出了新要求。公司监事会要跟进资本市场重大改革要求,严格依法合规履职,归位尽职;要加强学习,积极参加专业培训,学习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新举措、新安排,发挥专业优势,不断增强履职能力;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坚持底线思维,不忘初心,有效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深化公司战略转型和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做出新的贡献。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三
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四
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
附件: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现将公司2023年度财务情况报告如下:
一、资产负债情况
2023年末,公司资产总额11,537.75亿元,较年初增加1,136.64亿元,增长10.93%。其中,变动较大的资产科目为长期股权投资429.88亿元,较年初增加141.14亿元,增长48.88%,主要是对外合营联营股权投资增加;在建工程
558.02亿元,较年初增加313.95亿元,增长128.63%,主要是新能源投资项目增加。
2023年末,公司负债总额8,941.25亿元,较年初增加943.64亿元,增长
11.80%。其中,变动较大的负债科目为短期借款326.20亿元,较年初增加88.71亿元,增长37.35%,主要是随业务规模增长;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390.52亿元,较年初增加163.37亿元,增长71.92%,主要是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非流动负债增加。
二、经营成果情况
2023年,公司实现净利润171.85亿元,同比增长9.58%;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29.88亿元,同比增长13.58%;每股收益0.6825元/股,同比减少0.0003元/股。其中: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084.39亿元,同比增长6.44%,营业成本5,279.34亿元,同比增长5.2%,均为随公司业务规模增长。三项期间费用301.38亿元,增长19.37%,其中,销售费用14.08亿元,同比增长5.03%,主要是销售人员薪酬、
差旅费等增加;管理费用183.38亿元,同比增长9.98%,主要是职工薪酬、折旧费等增加;财务费用103.91亿元,增长43.70%,主要是汇兑净损失增加。研发费用232.29亿元,增长11.67%,主要是研发投入增加。
三、现金流量情况2023年末,公司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895.54亿元,较年初减少44.44亿元,下降4.73%,其中: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22.65亿元,净流入同比减少85.67亿元,净流入下降27.79%,主要是收到的税收返还减少。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09.26亿元,净流出同比增加352.60亿元,净流出增长77.21%,主要是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增加及参股投资等增加影响。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41.35亿元,净流入同比增加228.59亿元,净流入增长73.09%,主要是借款净流入同比增加及上年同期房地产板块置出减少货币资金影响。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五
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2,988,385,293.60元人民币(以下简称“元”),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11,756,022,794.22元,母公司2023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833,716,190.75元。
公司拟以2023年12月31日登记总股本17,226,159,3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649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2,351,198,487.50元(含税),占本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20%。若公司总股本在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发生变动,则拟维持现金红利分配总金额不变,对每股分配金额进行调整。本次利润分配后,母公司尚余未分配利润5,482,517,703.25元,转入下一年度。
该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六
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预算报告》,包括公司2024年度经营计划、2024年度投资预算、2024年度融资预算及2024年度金融衍生业务预算等,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预算报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
附件: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预算报告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2024年度预算,主要包括公司2024年度经营计划、2024年度投资预算、2024年度融资预算及2024年度金融衍生业务预算等,并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2024年预算编制基础
2024年,公司预算编制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无重大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事项。2024年公司预算编制充分考虑了公司业务发展所面临的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与市场环境,以及业务产生的财务资源配置需求,在合理预测业务开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实际情况和具有挑战性的预算目标,但面临较大境内外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
二、主要预算安排
(一)营业收入预算:2024年度,公司营业收入预算6,460.0亿元人民币(以下简称“亿元”)。
(二)新签合同预算:2024年度,公司新签合同计划12,680亿元。
(三)投资预算:2024年度,公司投资预算1,389亿元。
(四)融资预算:2024年末,公司对外融资余额预算5,342.8亿元,其中带息负债余额4,450.0亿元。
(五)金融衍生业务预算:2024年内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最大持仓规模不超过140亿元(等价额度的外汇)。
三、预算执行保障措施
202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深化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攻坚之年,也是公司抢抓机遇、迎接挑战的重要之年。公司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整体部署,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聚焦“一利五率”的“一增一稳四提升”,持续加强预算的过程
管控和刚性约束,确保预算目标的落地。为进一步做好预算管理工作,2024年拟采取如下保障措施:1.坚定不移“降杠杆”,继续对资产负债率高、持续亏损、现金流入不敷出的子企业实施穿透管控,严格控制带息负债规模;2.持续深化资产经营,有效防止资产规模无序无效扩张,持续提升资产周转速度;3.稳健实施投资管控,全面践行“活存量、优增量、强质量”发展思路,统筹谋划,系统做好项目“投、融、建、管、退”全链条工作;4.坚持不懈压降“两金”,坚持分类管理,精准施策,切实提升“两金”管控水平;5.着力实现降本增效,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导向,切实提升成本费用管理水平,大力推进亏损治理,持续加强现金流管理。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七
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安排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安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3)。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八
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2)。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九
关于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建财务公司”)计划在2024年向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集团”)及其子公司(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外)提供存款、贷款、委托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双方于2024年4月24日签署《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约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电建财务公司向电建集团提供存款、贷款、委托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2)中电建财务公司为电建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相关内容。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附件:《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
附件: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4年4月24日在中国北京签署:
甲方: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院2号楼18层法定代表人:丁焰章
乙方: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杜明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甲方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为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系A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2.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为中国电建的控股子公司,中国电建直接持有乙方94%的股权。
3.为规范甲方与乙方之间的金融服务合作关系,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存款、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甲方同意接受相关服务。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协议所指甲方包括甲方及其下属企业(即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但不包括中国电建及
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4.鉴于中国电建为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的上述交易事项构成中国电建的关联交易,须遵守相关规定。
基于以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上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合作原则
1.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1.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乙方亦有权自主选择向除甲方以外的对象提供金融服务。
1.3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第2条服务内容及定价原则
乙方直接向甲方提供存款、贷款、委托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具体如下:
2.1存款服务
2.1.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1.2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就同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确定。
2.1.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在其存款限额内及时足额予以兑付。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应付甲方的存款与甲方在乙方的贷款进行抵销。
2.2贷款服务
2.2.1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风险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贷款服务。
2.2.2甲方向乙方支付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就同种类贷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确定。
2.2.3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向乙方归还贷款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甲方应还乙方的贷款与甲方在乙方的存款进行抵销。
2.3其他金融服务
2.3.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成员单位办理融资租赁;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2.3.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向甲方收取的费用,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保监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该类型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且参照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水平。
2.3.3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乙方与甲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条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乙方与甲方的金融服务交易作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3.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于乙方存置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220亿元;甲方自乙方获得的每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每日存款余额上限;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将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甲方通过乙方向中国电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每日委托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第4条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4.1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甲方在乙方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逾期情况以及可能影响甲方正常经营和偿债能力的其他风险事项进行不定期地监督。
4.2当甲方出现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敦促甲方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贷款业务风险的原因,分析和跟踪风险状态。
4.3为确保乙方的资金安全,甲方不得违规使用乙方发放的贷款。
4.4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提供乙方为满足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存贷信息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第5条双方的承诺
5.1甲方的承诺
5.1.1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5.1.2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本协议期间发生的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5.1.3甲方已采取一切所需行动,以及取得签订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同意书、批文、授权和许可。本协议的签订,不会违反(i)甲方的公司章程,(ii)甲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义务,或(iii)任何中国法律法规。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被授予全权签署本协议。本协议构成甲方合法、有效并具约束力的义务,且该义务可根据本协议条款予以强制执行。
5.1.4甲方承诺促使其下属企业从事一切需要从事(或不从事一切不应该从事)的行为或事项以使其能够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如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时间要求甲方任何下属企业就该下属企业对有关本协议的执行和在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另行签署一份具体执行或补充协议,甲方保证促使有关下属企业和另一方就所要求的形式签署该协议。
5.2乙方的承诺
5.2.1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为其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5.2.2乙方已采取一切所需行动,以及取得签订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同意书、批文、授权和许可。本协议的签订,不会违反(i)乙方的公司章程,(ii)乙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义务,或(iii)任何中国法律法规。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被授予全权签署本协议。本协议构成乙方合法、有效并具约束力的义务,且该义务可根据本协议条款予以强制执行。
5.2.3乙方承诺从事一切需要从事(或不从事一切不应该从事)的行为或事项以使其能够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如甲方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时间要求乙方就其对有关本协议的执行和在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另行签署一份具体执行或补充协议,乙方保证和甲方就所要求的形式签署该协议。
第6条合同期限
6.1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双方及中国电建各自履行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为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6.2本协议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延长或续期。
第7条协议的履行、变更和终止
7.1若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述之关联交易,且根据该规则该等交易在遵守该规则中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后方可进行,则本协议项下与该等交易有关的履行以遵守该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为先决条件。
7.2本协议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7.3本协议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和符合并满足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作出。
第8条保密
8.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进行不正当使用,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内。
8.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资料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或者进入公知领域时止。
第9条违约责任
9.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导致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10条不可抗力
10.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0.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以专人递送或挂号邮寄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0.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11条公告
11.1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作出与本协议事项有关的任何公告,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公告的除外。
第12条通知
12.1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由本协议一方以专人递送给另一方,或以电报、电传、传真、邮件方式发出,或以挂号信件、特快专递等方式邮寄。专人递送的通知于专人交付另一方指定人士签收之日被视作送达;以电报、电传、传真、邮件方式发出的通知于发出后二十四小时被视作送达;以邮寄方式发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3日(若最后一日是星期六、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作送达。
12.2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13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3.1本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13.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自行解决。如果协商在30日内未能取得双方可以接受的结果,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依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14条其他
14.1双方同意按照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承担一切因签订本协议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和开支;若无相关规定,则由双方平均分配。
14.2除非取得本协议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的另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4.3本协议和本协议提及的有关文件,应构成协议双方就所述一切事宜之整体协议和理解,并应取代双方对本协议所述一切有关事宜的所有先前口头或书面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14.4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4.5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无效,其他条款的效力则不受影响。
14.6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向有关机关报备,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十
关于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向参股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为支持其参股企业项目开展的资金需求,拟向其参股的项目公司交投川渝(重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重庆渝广梁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通过股东借款方式提供合计人民币36,100.00万元的股东借款。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8)。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十一
关于提请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决策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提高公司融资的灵活性和效率,有效协调发行具体事宜,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届时的市场条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额度范围内,审议并决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事宜。
一、主要发行条款
(一)发行主体
发行主体为中国电建。其中,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由公司作为具体的发行主体,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由公司或公司下属境外子公司作为具体的发行主体。
(二)发行品种
债务融资工具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保险债、企业债、公司债券、委托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离岸债券等在内的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及境外债务融资工具。
(三)发行规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单一品种债券的发行规模不超过国家相关规定可发行该类债券的限额。
(四)募集资金用途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或项目投资等用途。
二、对董事会授权的具体内容
(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需要以及届时的市场条件,在上述确定的主要发行条款范围内:
1、确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主体、种类、具体品种、具体条款和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发行金额、币种、发行价格、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地点、发行时机、期限、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评级安排、担保事项、募集资金运用、承销安排等与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就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做出所有必要和附带的行动及步骤,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机构,代表公司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发行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注册等手续,签署与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办理发行、交易流通有关的其他事项。
3、在公司已就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做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
4、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签署及发布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公告,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和/或批准程序(如需)。
5、依据监管机构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发行工作。
6、在发行完成后,决定和办理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上市的相关事宜(如需)。
7、办理其他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任何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任何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文件或进行任何相关行为)。
(二)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后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董事会授权人士(届时无需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授
权事宜),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上述(一)下的授权及相关发行事宜。
(三)授权有效期:自本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如果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部分发行,且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的(如适用),则公司可在该等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有关部分发行。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十二
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现将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报告如下:
一、2023年度董事薪酬情况
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之“第四节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具体方案如下:
(一)独立董事薪酬
公司独立董事栾军先生的年度工作补贴预发为6万元人民币,无会议津贴。独立董事戴德明先生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其年度基本报酬为10万元人民币;独立董事徐冬根先生年度基本报酬为8万元人民币,以上2名独立董事按照每次3,000元人民币(出席董事会会议)和2,000元人民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标准领取会议津贴。前述标准均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大会的有关费用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薪酬董事长丁焰章先生、副董事长王斌先生2024年度基本年薪标准暂定为人民币24.02万元/年(系国务院国资委核定2023年度基薪标准,待国务院国资委核
定2024年基薪标准后再行调整),绩效年薪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批复确定。
董事李燕明先生2024年度基本年薪标准暂定为人民币21.62万元/年(系国务院国资委核定2023年度基薪标准,待国务院国资委核定2024年基薪标准后再行调整),绩效年薪由董事会考核后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复后确定。
职工董事以公司高管身份领取薪酬,不领取董事薪酬。
上述标准均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由于涉及董事的薪酬事项,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上审议本议案时相关董事需回避表决,因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审议。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十三
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现将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报告如下:
一、2023年度监事薪酬情况
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之“第四节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监事2024年度薪酬按照公司总部薪酬管理制度确定。
由于涉及监事的薪酬事项,在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审议本议案时相关监事需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审议。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十四
关于修订《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内容详见本议案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
附件: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第一条 |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规定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规定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 第二条 |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第四条 |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规定所要求 | 第四条 |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所要求 |
原条款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备较好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六条 |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拟任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前,原则上至少参加一次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在首次受聘后的两年内,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此后,应当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培训后,独立董事应当能够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等具体规则,具备内控与风险防范意识和基本的财务报表 | 第六条 |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所组织的培训。拟任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前,原则上至少参加一次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在首次受聘后的两年内,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此后,应当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培训后,独立董事应当能够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等具体规则, |
原条款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阅读和理解能力。 | 具备内控与风险防范意识和基本的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能力。 | ||
第七条 |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但不包括担任独立董事)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 | 第七条 |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
原条款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6.3.4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九条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第九条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
原条款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
第十条 |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 第十条 |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
第十一条 |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交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 第十一条 | 公司董事会人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第十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 |
原条款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出异议,公司应及时披露。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
—— | —— | 第十二条 |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第十二条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第十三条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
第十三条 |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十四条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十四条 | 当独立董事出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时,在独立董事任 | 第十五条 |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 |
原条款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免除其职务。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 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第十五条 |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在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辞职前,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责任。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 第十六条 |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
原条款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第十六条 |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 —— | —— |
—— | —— | 第十七条 |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本制度第十九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人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审议的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
原条款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十七条 |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一)董事会作出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议时,必须由全体独立董事签字后方可生效。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 | 第十八条 |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原条款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本条第一款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 ||
第十八条 |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一)提名、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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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十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重大借款(根据上市地监管机构不时颁布的标准确定)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十四)公司拟决定公司股票不再在上交所交易;(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十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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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 —— | 第十九条 |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九条 |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 第二十条 | 独立董事应当就会议审议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
—— | —— | 第二十一条 |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
第二十条 | 如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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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
第二十一条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第二十二条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第二十二条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二十三条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二十三条 |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 | 第二十四条 |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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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专门授权。 | 书面委托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专门授权。 | ||
—— | —— | 第二十六条 |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十九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人事薪酬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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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考核委员会所审议的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 —— | 第二十七条 |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本制度第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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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五条 |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对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宜包含以下内容:(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及次数;(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情况;(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五)参加培训的情况;(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 第二十八条 |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对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宜包含以下内容:(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未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及次数;(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三)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四)对本制度第十九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人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审议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五)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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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以工作笔录作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 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情况;(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七)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八)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九)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十)参加培训的情况;(十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十二)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以工作笔录作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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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 |||
第二十六条 | 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特别是董事会秘书及时充分沟通,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独立董事每年为所任职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 | 第二十九条 | 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特别是董事会秘书及时充分沟通,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第二十七条 |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相关主体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三十条 |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相关主体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二)公司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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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二)公司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促公司或相关主体改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 (三)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促公司或相关主体改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二十八条 |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上交所报告。 | 第三十一条 |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二十九条 | 独立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记入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包括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讨论、参加公司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等内容。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中介机构人员的工 | 第三十二条 |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记入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包括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 |
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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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作邮件、电话、短信及微信等电子通讯往来记录,构成工作笔录的组成部分。独立董事履职的工作笔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 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讨论、参加公司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会议记录等内容。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中介机构人员的工作邮件、电话、短信及微信等电子通讯往来记录,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妥善保存至少十年。 | ||
第三十条 |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公司需要独立董事就特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通常情况下,相关部门必须提前5天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的材料。 | 第三十三条 |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
原条款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 应予以采纳,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公司需要独立董事就特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通常情况下,相关部门必须提前5天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的材料。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 ||
第三十一条 |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场所和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 第三十四条 | 公司应向独立董事提供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
第三十二条 |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第三十五条 |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 |
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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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三十三条 | 独立董事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重大专门事项时,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意见。公司可为独立董事提供中介机构备选名单。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三十六条 |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三十四条 |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 | 第三十七条 |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
原条款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
第三十五条 |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 —— | —— |
第三十七条 | 独立董事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而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或者从事《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违法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九条 | 独立董事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而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或者从事《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违法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