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601668)_公司公告_中国建筑:2024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贾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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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2024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贾谌)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6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贾谌)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0日(以下简称任期或报告期),本人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建筑)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秉持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诚信、勤勉、专业地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贾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大学学历。曾任财政部会计司副司长、综合司副司长、条法司司长、企业司司长、税政司司长,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等。2018年1月起任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于2024年8月30日期满离任。

(二)独立性情况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或主任委员以外的任何其他职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具有完全的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任期内本人担任中国建筑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

委员、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4年度,本人在中国建筑履职57天。在此期间,本人密切关注行业动态及相关政策,主动融入公司改革发展,积极建言献策。本人恪守忠实、勤勉义务,认真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前,仔细研读会议文件资料和相关材料,主动调查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会上,认真听取汇报并对所议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审慎严谨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在战略规划、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内部控制、审计与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对财务预算、投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作出独立客观的判断。2024年,本人对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的判断,没有提出异议,全部投了赞成票,不存在反对和弃权的情况。

2024年,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亲自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
独立董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1
贾谌110/106/63/32/26/62/21/1
注:1.亲自出席包括现场出席、视频连线出席以及通过通讯方式(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参加会议; 2.本人未能亲自出席的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均已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二)其他履职情况

2024年,除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各类会议外,本人还主动强化与公司治理相关各方的沟通联系,定期查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材料,听取专题汇报,重视与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股东、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12月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撤销监督委员会的议案》,董事会撤销监督委员会。

的交流协作,全面、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主要如下:

一是注重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的沟通交流,及时掌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动态及董事会决议执行进度,确保知情、参与、监督到位。在董事会召开前,认真做好会前沟通准备工作,与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外部董事就共同关注的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共同致力营造尊重、信任、坦诚、包容的议事氛围。本人在任期内共参加独立董事专题沟通会4次,参与研讨议题14项,为提升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高度重视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持续加强与内部审计部门及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的充分、紧密沟通与协作。本人作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6次,审议议案及听取汇报共计30项,审慎履行在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审议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性等方面的职责。本人作为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监督委员会会议2次,审议议案及听取汇报共计3项,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督促公司整改落实重大经营管理问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及授权运行情况等。

三是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在会议现场与中小股东进行面对面沟通,充分听取并了解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新思路。在日常工作中密切关注资本市场动态,认真阅读公司呈报的市场资讯、经营信息等各类信息,在参与经营管理事项研究审议时,重视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三)公司配合本人工作的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系统性构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体系,积极为本人履职提供参会、调研、培训、日常信息报送等全方位工作支撑保障。在本人履职过程中,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均给予积极有效的支持和配合,确保信息畅通,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高度重视独立董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落实,有效支撑本人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的履职要求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聚焦高质量发展,深度参与公司战略研究,积极向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从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以及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增强公司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发展战略

报告期内,本人深入参与战略研究,出席任期内所有6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始终将战略引领置于首位,致力于构建中长期战略管理闭环,推动“一创五强”战略目标、“一六六”战略路径与“十四五”战略规划的有效衔接。积极开展战略研究,研判国内外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从高质量发展、加强“两金、负债”管控、创新商业模式等维度,提供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有益建议。同时,积极指导并推动战略执行,提前谋划投资计划、财务预算等年度重点工作,定期听取经理层关于战略执行重点事项的汇报,确保公司重大经营活动与战略目标和主责主业高度契合。

(二)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监督,本人认为这些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业务特点和正常经营发展需要,并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时予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交易不会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中小股东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本人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核查,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披露义务,并能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未发现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任免以及高管薪酬考核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免职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所聘任的人员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况。同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进行了认真述职。公司能严格按照制定的薪酬和有关考核激励的规定执行。公司制定的高管薪酬方案科学、合规,其审核程序合理、合法。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五)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本人重点对任期内公司披露的各次定期报告进行了仔细审阅,在董监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公司管理层及时发出了本人关注的问题清单,公司均进行了积极回应,及时、准确、详实地答复了本人提出的全部问题,本人对公司作出的答复经过仔细核实后,对各期定期报告予以同意,本人对公司给予的配合表示感谢。

(六)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认真审阅了安永华明的基本信息、人员信息、业务规模、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本人认为安永华明具备法定资格,能够在中国大陆和相关地区及其他国家、地区开展审计业务,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其过往承担的财务报告审计项目,能够秉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履行了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安永华明也具备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经审阅项目成员履历、执业资格、独立性和诚信记录等情况,相关项目合伙人、签字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执业经验丰富,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且近三年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作为2024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聘任财务负责人情况

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黄杰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黄杰先生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本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黄杰先生的履历

等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本人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认为:黄杰先生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资格,具有履行相应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董事会聘用程序合法合规。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本人长期高度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通过对相关情况的核查和了解,认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均能够积极履行已经作出的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统计,公司全年共披露定期及临时公告等文件138份,合规率达到100%。本人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合规,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深入学习了相关专业知识,并仔细研读了证监会、交易所等机构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与规范性文件;始终审慎、客观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确保履职过程中的独立性与公正性;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工作,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全面了解情况,结合专业视角积极发表意见、行使权利,为公司长远发展贡献更多智慧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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