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邮储银行 股票代码:60165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
(注册稿)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二五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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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行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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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本行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本行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本行风险。
一、关于本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情况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行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2、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已经发行人2025年3月30日召开的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2025年4月17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已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注册批复,本行将向上交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
3、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财政部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1,757,994.00万元、中国移动集团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785,406.07万元、中国船舶集团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456,599.93万元,认购金额将按照监管机构最终批复的募集资金规模确定。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已与本行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拟以现金认购本行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本次向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发行A股股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行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6.3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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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本行A股股票在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2025年4月17日,本行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普通股派发2024年度末期现金股利人民币1.139元(含税)。本行A股股票2024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4月29日,除息日为2025年4月30日。鉴于本行A股股票2024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上述定价原则,本行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发行价格由
6.32元/股调整为6.21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等事项进行政策调整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则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5、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6.21元/股计算,本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20,933,977,454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行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其中,财政部拟认购数量为18,933,967,793股,中国移动集团拟认购数量为1,264,744,074股,中国船舶集团拟认购数量为735,265,587股。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发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不足1股的部分对应的金额计入本行资本公积。
若本行A股股票在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及各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或董事长、行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共同或单独,在本行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6、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规模为人民币1,300亿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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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相关监管机构对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和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8、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本行股权分布将发生变化,但是不会导致本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本行不具备上市条件。
9、本行积极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在本行章程中明确了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并根据有关规定拟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本行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规划及其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及监督机制等内容。
10、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11、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股东收益的风险。虽然本行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措施不等于对本行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特别风险提示
本行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行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并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即期回报摊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如果募集资金未能保持目前的资本经营效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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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价格除受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影响外,还会受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股票市场供求状况、投资者心理预期、可比银行交易情况及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发行人股票价格可能因为上述因素而出现波动。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或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信用评级、履约能力降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发行人信用风险的主要来源包括:贷款、资金业务(含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投资、同业投资等)、表外信用业务(含担保、承诺等)。其中,贷款业务的相关风险是发行人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部分。宏观经济波动、行政政策调整、信用环境恶化以及自然灾害等因素可能对发行人借款人的流动性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使得贷款组合质量下降。此外,如果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相关政策、流程、体系未能有效运作,发行人贷款组合的质量可能下降。贷款组合质量下降可能会导致不良贷款增加,从而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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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 1
重大事项提示 ...... 2
一、关于本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情况 ...... 2
二、特别风险提示 ...... 4
释 义 ...... 8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10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10
二、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10
三、本行所处行业的主要特点及行业竞争情况 ...... 12
四、本行主营业务情况 ...... 21
五、本行现有业务发展安排及未来发展战略 ...... 25
六、截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 ...... 26
第二节 本次证券发行概要 ...... 27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 27
二、发行对象及与本行的关系 ...... 28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概况 ...... 28
四、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31
五、本次发行是否将导致本行控制权发生变化 ...... 31
六、本次发行方案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 31
七、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 32
八、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规定 ...... 32
九、本次认购的合规性承诺 ...... 33
第三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协议内容摘要 ...... 34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 34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摘要 ...... 39
三、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摘要 ...... 43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 50
一、募集资金总量及其依据 ...... 50
1-1-7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 50
三、本次募集资金与现有发展战略的关系 ...... 50
四、本次发行的必要性 ...... 51
五、本次发行的可行性 ...... 52
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本行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 55
一、本次发行后本行业务及资产、公司章程、控制权结构、董事及高管人员结构的变化情况 ...... 55
二、本次发行后本行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 56
三、本次发行后本行与发行对象及发行对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事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 57
四、本次发行后本行与发行对象及发行对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 57
第六节 历次募集资金运用 ...... 58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 58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 59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 61
四、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相关资产运行情况 ...... 61
五、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本行信息披露文件的对照情况说明 ...... 61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所出具的专项报告结论 ...... 61
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 ...... 62
一、与中国银行业有关的风险 ...... 62
二、与经营相关的风险 ...... 63
三、其他风险 ...... 65
第八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 ...... 67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67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 92
三、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 93
四、发行人律师声明 ...... 104
五、会计师声明 ...... 105
六、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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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邮储银行/本行/发行人/公司 | 指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其改制前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 | 指 | 邮储银行向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发行20,933,977,454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人民币1,300亿元 |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 指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联席主承销商 | 指 |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律师 | 指 |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
本募集说明书 | 指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
邮政集团 | 指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改制前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
中国移动集团 | 指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船舶集团 | 指 |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
邮政企业 | 指 | 邮政集团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 |
中邮消费金融 | 指 | 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中邮理财 | 指 | 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邮惠万家银行 | 指 | 中邮邮惠万家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工商银行 | 指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银行 | 指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 | 指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农业银行 | 指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 | 指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A股 | 指 | 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 |
H股 | 指 |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港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 |
国务院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财政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人民银行/央行 | 指 |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原中国银监会 | 指 |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于2018年3月与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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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国银保监会 | 指 | 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于2023年5月组建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金融监管总局 | 指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联交所/香港联交所 | 指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
企业会计准则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
《公司章程》 | 指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委托代理协议》 | 指 | 《代理营业机构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最近三年 | 指 | 2022年、2023年及2024年 |
本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募集说明书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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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CO., LTD. |
注册资本 | 9,916,107.6038万元 |
股票上市地 | 上交所、联交所 |
A股股票简称 | 邮储银行 |
A股股票代码 | 601658.SH |
法定代表人 | 郑国雨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二、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行的股权结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股) | 质押或冻结的情况(股) |
1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62,255,549,280 | 62.78 | 5,405,405,405 | - |
2 |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 境外法人 | 19,843,238,300 | 20.01 | - | 未知 |
3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6,777,108,433 | 6.83 | 6,777,108,433 | - |
4 |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1,117,223,218 | 1.13 | - | - |
5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境外法人 | 907,251,682 | 0.91 | - | - |
6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883,124,105 | 0.8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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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股) | 质押或冻结的情况(股) |
7 | 中国工商银行-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208,600,866 | 0.21 | - | - |
8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 其他 | 195,563,702 | 0.20 | - | -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191,612,800 | 0.19 | - | - |
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132,231,347 | 0.13 | - | - |
合计 | 92,511,503,733 | 93.28 | 12,182,513,838 | - |
注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总数是该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截至2024年末,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H股股份合计数,其中包括控股股东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代理人身份持有的80,700,000股H股;注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总数是以名义持有人身份受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指定并代表其持有的A股股份(沪港通股票);
注3: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注4:除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情况未知外,本行其余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未参与融资融券;
注5:上述股东不存在回购专户;不涉及委托/受托表决权、放弃表决权、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参与配售新股成为前十名普通股股东的情况。
(二)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邮政集团持有本行62,255,549,280股普通股股份,占本行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62.78%,为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邮政集团的相关情况如下:
邮政集团成立于1995年10月4日,注册资本13,760,00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3号,经营范围为:国内、国际邮件寄递业务;邮政汇兑业务,依法经营邮政储蓄业务;机要通信业务和义务兵通信业务;邮票发行业务;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网上销售(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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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22年04月30日);各类邮政代理业务;报刊等出版物发行业务;邮政物流、电子邮件等新兴业务;邮政软件开发;电子商务;邮政用品及通讯设备销售;邮政工程规划及邮政器材销售;邮政编码信息和经济技术业务开发、咨询与服务;自有房屋租赁;广告业务;仓储服务;会务、礼仪服务及咨询;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百货、第一类医疗器械、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服装、五金交电、家具、建筑材料、汽车的销售。保险兼业代理(限分支机构经营);住宿、餐饮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影票务代理;文艺演出票务代理;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创意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批发、零售食品;零售药品;零售烟草;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批发、零售食品、零售药品、零售烟草、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邮政集团总资产为179,543.02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707.64亿元,2024年度净利润为761.91亿元。
三、本行所处行业的主要特点及行业竞争情况
(一)本行所处行业的主要特点
1、中国银行业市场规模
根据人民银行数据,截至2024年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总额达2,556,778亿元,2020年至2024年间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与存款总额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0.30%和9.20%。下表列示了截至所示日期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和外币的存贷款总额:
项目 | 2024年末 | 2023年末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人民币贷款总额(亿元) | 2,556,778 | 2,375,905 | 2,139,853 | 1,926,903 | 1,727,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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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4年末 | 2023年末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人民币存款总额(亿元) | 3,022,538 | 2,842,623 | 2,584,998 | 2,322,500 | 2,125,721 |
外币贷款总额(亿美元) | 5,422 | 6,564 | 7,348 | 9,129 | 8,672 |
外币存款总额(亿美元) | 8,529 | 7,978 | 8,539 | 9,969 | 8,893 |
资料来源:人民银行。
2、中国银行业发展趋势
(1)宏观经济稳步复苏,银行业高质量发展加速推进
近年来,面对外部压力加大、内部困难增多的复杂严峻形势,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国民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高质量发展取得新进展,特别是及时部署出台一揽子增量政策,推动社会信心有效提振、经济明显回升。2024年全年,我国实现国内生产总值1,349,084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5.0%。
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和国内转型压力,银行业始终心怀“国之大者”,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大逆周期和跨周期政策落实力度,在总量适度、节奏平稳、盘活存量、提升效率的总基调下,更加注重提质增效,持续优化资产质量、控制负债成本、提升中间业务收入、防范风险、补充资本,以更稳健的力度和节奏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自身高质量发展。特别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提供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指南。面对新时代的发展要求,银行业扎实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精准助力重点领域发展,以科技金融助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绿色金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以普惠金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养老金融保障老年人福祉,以数字金融提升服务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
(2)资产业务结构持续优化,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银行业积极落实宏观政策和监管要求,准确把握货币信贷供需规律和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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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更加精准有力。截至2024年末,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为
259.58万亿元,同比增长7.2%;本外币工业中长期贷款余额24.58万亿元,同比增长12.6%,增速比各项贷款高5.4个百分点;人民币普惠小微贷款余额32.93万亿元,同比增长14.6%,增速比各项贷款高7.0个百分点;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36.60万亿元,同比增长21.7%,增速比各项贷款高14.5个百分点;科技型中小企业本外币贷款余额3.27万亿元,同比增长21.2%,增速比各项贷款高14.0个百分点。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2024年度中国银行业发展报告》,下一阶段,银行业将围绕“五篇大文章”等重点领域,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信贷投向将更加精准聚焦,信贷结构将持续优化,投资及其他金融资产业务有望继续保持稳定增长趋势,在支持并购重组和债券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3)负债业务稳健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可持续性增强
银行业存款规模保持增长态势,住户存款占比提升。截至2024年末,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308.38万亿元,同比增长6.4%;2024年全年人民币存款增加
17.99万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增加14.26万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加2.59万亿元。
在国内市场流动性保持充裕的背景下,为稳定负债成本,商业银行进一步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定价行为;2024年4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叫停“手工补息”,有利于防范高息揽储,维护市场合理竞争秩序。下一步,银行业将继续落实监管要求,优化负债结构,合理控制成本,防范风险,进一步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可持续性。
(4)持续落实减费让利政策,中间业务规范发展
银行中间业务收入规模整体呈现下滑态势,其中,受持续落实减费让利政策以及资本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非传统中间业务规模下降较多,传统中间业务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具体看,传统中间业务结构基本不变,但不同类型机构的传统中间业务重点和结构继续分化。在非传统中间业务领域,虽然投行、理财、托管业务收入均有所下降,但是三类业务均呈现出边际转好趋势。其中,银行理财市场规模有所恢复,托管规模止跌回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规模稳步提升。
在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上,银行中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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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一方面进一步规范中间业务发展,持续加大支付结算、银行卡等传统中间业务领域转型发展的探索;另一方面资产托管业务迎来新一轮增长空间,投行业务也在加力服务实体经济。同时,银行加快推进自身专业化、综合化发展,为客户提供涵盖信贷、信托、理财、基金、保险、证券、金融租赁、消费金融等在内的一揽子、全方位综合金融服务,构建以银行为核心的泛金融生态圈。
(5)统筹发展与安全,银行业风险总体可控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改革步伐加快,积极探索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持续增强,风险管理意识、资本约束意识逐步深入人心。国内商业银行开始建立资本、风险、收益相匹配的现代商业银行管理理念,经济资本、经济增加值和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等管理方法得到普遍重视和应用;持续优化信贷业务流程,加强风险预警,探索组合管理,风险防控能力得到显著增强。
2024年,随着金融风险防控政策不断完善,银行业进一步做实资产分类,推动风险防范指标多元化、精细化,提升不良资产识别能力,大力度、多渠道持续推动不良资产处置盘活,不断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稳妥有序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强化新兴风险管理,进一步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截至2024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50%,较2023年末下降0.09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为211.19%,较2023年末提升6.05个百分点。
(6)银行业监管不断加强,审慎监管框架逐步完善
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以市场化监管为监管导向,不断完善监管政策法规和工具方法,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审慎监管框架,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等多方面稳步推进中国银行业改革,覆盖审慎监管、逆周期监管、贷款行业投向监管、改善公司治理、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监管、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银保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等多个监管方向,以提高各商业银行的业务合规程度、公司治理水平和内外部风险控制能力。
2020年9月,人民银行、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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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应满足: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75%。2021年10月,人民银行、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对总损失吸收能力定义、构成、指标要求、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2020年12月,人民银行、原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对参评银行系统重要性进行评估,识别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每年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根据名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差异化监管,以降低其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防范系统性风险。
2021年9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从总体上对银行机构监管评级工作进行规范,完善银行监管评级制度,充分发挥监管评级在非现场监管中的核心作用和对银行风险管理的导向作用。一是建立统一协调的监管评级工作机制,增强规范性和客观性。二是完善评级内容和方法,提高灵活度和适应性。坚持“风险为本”原则,优化监管评级要素体系,建立评级结果级别限制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对银行风险具有重要影响的突发事件和不利因素得到及时、合理反映。三是加强评级结果运用,切实提升监管效能。明确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评级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和行动,注重“早期介入”,努力实现风险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防止风险苗头和隐患演变为严重问题。2021年10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文件明确法律依据、适用对象和大股东认定标准,严格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进一步强化大股东责任义务,要求大股东认真学习了解监管规定和政策,配合开展关联交易动态管理,制定完善内部工作程序,支持资本不足、风险较大的银行保险机构减少或不进行现金分红等。统一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标准,压实银行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细化了股权管理要求和流程,对滥用股东权利给银行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大股东,要依法追偿,积极维护自身权益。2021年10月,人民银行、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以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监管要求,当年评估认定了19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包括6家国有商业银行、9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4家城市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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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2022年4月,人民银行、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从定义、偿付顺序、损失吸收方式、信息披露、发行定价、登记托管等方面,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的核心要素和发行管理规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有序组织债券发行工作提供了依据。
2023年2月,原中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要求商业银行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对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表内外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与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相比,《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定义,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同时,该办法针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了系统化要求,并明确了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
2023年2月,原中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足于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结合国际监管改革最新成果,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十年来新的修订,有利于促进银行持续提升风险计量精细化程度,引导银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2023年11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金融监管总局立足于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结合国际监管改革最新成果,对原《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有利于促进银行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引导银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修订的原则包括:一是坚持风险为本。风险权重是维护资本监管审慎性的基石。风险权重的设定应客观体现表内外业务的风险实质,使资本充足率准确反映银行整体风险水平和持续经营能力。二是强调同质同类比较。我国银行数量多、差别大,为提高监管匹配性,拟在资本要求、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信息披露等要求上分类对待、区别处理,强调同质同类银行之间的分析比较。三是保持监管资本总体稳定。平衡好资本监管与社会信贷成本和宏观经济稳定的关系,统筹考虑相关监管要求的叠加效应,保持银行业整体资本充足水平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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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锚定高质量发展方向,探索转型改革新路径
面对内外部环境深刻变化,银行业始终保持战略定力,着力深化自身改革,以积极姿态迎接经营环境变化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持续锚定高质量发展方向,探索转型改革新路径。一是低息差环境持续考验银行业经营韧性。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净息差呈快速收窄态势,降至历史低位,成为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商业银行借鉴国际国内应对经验,从提升资产收益、降低负债成本、增加非息贡献、优化定价管理等方面综合发力,推动稳息差、增收入。具体包括:聚焦新质生产力和“五篇大文章”领域,优化客群结构,提升资产收益;做大客群拓负债,以交易结算资金获取为核心,发力低成本负债业务;强化平台思维,拓展大财富管理业务,提升非息收入贡献;加强精细化定价管理,全流程提升基层一线价格管控水平;搭场景、建生态,持之以恒夯客群、锁存款、降成本、提收益。
二是银行业深入推进国际化。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民币国际化的逐步推进,我国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正在稳步推进海外布局,通过设置海外机构或投资入股境外金融机构等方式推进国际化进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开展境外业务的中国企业以及赴海外的个人客户,开展存贷款、贸易金融、国际结算等商业银行业务,个别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已成为服务当地客户的主流金融服务机构。根据境外监管特点,部分银行设立了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境外机构,成为开展综合化布局,提升跨业务,跨市场服务能力的重要平台。新形势下,中资行加大跨境人民币业务布局力度,创新人民币跨境资金收付、代发薪、供应链融资等重点产品,拓展对华出口企业、带路建设中资企业等重点客群,在中国香港、RCEP成员、带路沿线、离岸人民币中心等重点区域,持续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
三是服务新质生产力为银行业高质量发展指明方向。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有助于提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以及市场竞争力,助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当前,围绕新质生产力的内涵及特征,银行业谋划实施相关支持举措,将支持科技自立自强作为核心领域,以“商行+投行”“融资+融智”一体化服务体系,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客户全周期、综合化金融服务需求;聚焦新质生产力企业轻资产、重智力的经营特点,设计差异化的融资产品,将强化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作为着力点;构建涵盖地方政府引导基金、资本市场各类交易所、投资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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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生态圈,推动先进优质生产要素的顺畅流动和高效配置,助力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强化集团层面的顶层设计,夯实专业机构、服务团队建设,提升新兴产业风险特征研究和风险评价能力,完善服务新质生产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四是数字化金融业务加速发展。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正在深刻改变人类的生活方式和商业模式。信息技术与金融的融合,数字化金融产品已经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企业,已经在支付渠道、投融资渠道、资产管理等方面对传统商业银行形成了有力竞争。与此同时,中国银行业已经普遍意识到信息技术将给银行业带来的深刻变化,逐步加快自身电子渠道的创新升级。目前,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基本构建了由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等全方位电子银行服务体系。此外,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加快信息技术在传统业务领域的应用,加快在数字化转型的战略布局和技术创新。银行业不断完善关于AI的战略布局,探索形成“AI+金融”的中长期规划布局,加强AI人才梯队建设;重视数据和算力,做强AI基础技术底座,提升数据治理能力,打破数据壁垒,构建开放共享的数据生态,同时深化与产业界各方合作,促进双向融合互促,增强技术能力和应用能力;围绕价值创造,着眼于解决金融业务发展中的痛点难点,把握好方向和节奏,从风险可控的场景出发稳步推进,打造适宜的AI应用生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大模型安全风险管理,将AI相关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之中。
(二)行业竞争情况
当前,我国已形成多层次的银行机构体系,根据金融监管总局统计口径,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分为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和其他类金融机构等。
截至2024年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情况(境内口径)如下表列示:
单位:亿元,百分比除外
项目 | 总资产 | 总负债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大型商业银行 | 1,836,982 | 42.09 | 1,693,202 | 42.31 |
股份制商业银行 | 727,790 | 16.68 | 665,741 | 16.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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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总资产 | 总负债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城市商业银行 | 601,395 | 13.78 | 556,787 | 13.91 |
农村金融机构 | 579,077 | 13.27 | 536,940 | 13.42 |
其他类金融机构 | 618,723 | 14.18 | 549,567 | 13.73 |
合计 | 4,363,967 | 100.00 | 4,002,237 | 100.00 |
注1: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注2:其他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理财公司等。注3:相关数据为境内口径。资料来源:金融监管总局。
1、大型商业银行
大型商业银行在我国银行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是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主要融资来源。金融监管总局披露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显示,大型商业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邮储银行。截至2024年末,大型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分别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的42.09%和42.31%。
2、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金融监管总局统计口径,除大型商业银行外,我国共有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拥有在全国范围内经营银行业务的牌照。近年来,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增长较快,逐渐成为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施差异化经营,着力打造特色业务,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逐步形成自身竞争优势。截至2024年末,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分别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的16.68%和16.63%。
3、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当地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成立的区域性金融机构,通常在获得经营许可的地域范围内经营各类商业银行业务,是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有数家城市商业银行获准在所在地以外的区域跨区经营。作为区域性金融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在地域及客户关系方面具有天然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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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与当地优质客户开展业务合作,更容易适应市场及客户需求的变化。截至2024年末,城市商业银行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分别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的13.78%和13.91%。
4、农村金融机构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是区域性金融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分别为农村和城市的小企业和当地居民提供银行产品和服务。截至2024年末,农村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分别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的13.27%和
13.42%。
5、其他类金融机构
其他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截至2024年末,其他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分别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的14.18%和13.73%。
四、本行主营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基本情况
本行是中国领先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坚守服务“三农”、城乡居民和中小企业的定位,依托“自营+代理”的独特模式和资源禀赋,致力于为中国经济转型中最具活力的客户群体提供服务,努力建设成为客户信赖、特色鲜明、稳健安全、创新驱动、价值卓越的一流大型零售银行。
截至2024年末,本行拥有近4万个营业网点,服务个人客户6.73亿户,机构总数7,899家,包括总行、36个一级分行、324个二级分行、2,228个一级支行、5,307个二级支行,以及3个控股子公司。
本行的主营业务包括零售金融业务、公司金融业务、资金资管业务等。2024年度、2023年度及2022年度,本行上述业务分部的收入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零售金融业务 | 2,426.59 | 69.57% | 2,498.62 | 72.95% | 2,348.44 | 7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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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公司金融业务 | 687.23 | 19.70% | 598.08 | 17.46% | 513.24 | 15.32% |
资金资管业务 | 371.47 | 10.65% | 325.98 | 9.52% | 485.72 | 14.50% |
其他业务 | 2.46 | 0.08% | 2.39 | 0.07% | 2.16 | 0.07% |
营业收入 | 3,487.75 | 100.00% | 3,425.07 | 100.00% | 3,349.56 | 100.00% |
(二)主要经营模式及经营情况
1、零售金融业务
本行坚守一流大型零售银行战略,坚持金融为民的初心,深耕“六大能力”建设和精细化管理,激活发展内生动力,以金融力量助力金融强国建设。截至2024年末、2023年末及2022年末,本行服务个人客户分别为6.73亿户、6.63亿户及6.52亿户;VIP客户数分别为5,580.02万户、5,148.04万户及4,735.00万户;AUM分别为16.69万亿元、15.23万亿元及13.89万亿元;个人存款规模分别为13.63万亿元、12.49万亿元及11.28万亿元;个人贷款规模分别为4.77万亿元、4.47万亿元及4.05万亿元。
本行精进客户分层分类服务体系,满足客户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构建层层递进的零售客户链式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便捷优质的存款结算服务,紧跟宏观政策及市场趋势,坚持投研引领,积极捕捉市场机会,以资产配置助力客户资产进阶。聚焦特色客群需求,构建“三横三纵”的立体式养老金融体系,推出主动授信专属信贷产品,上线“邮享分”信贷主动获客工具,搭建支付结算大平台,加大快捷支付、信用卡推广力度,为创造客户美好生活注入金融活力。
本行强化“数字化+场景化”运营,推进业务模式转型升级,构建更开放、生态化的金融服务体系。紧抓县域优势市场,推出行业特色支付,打通封闭结算市场交易和支付环节断点;推出手机银行私行专区,为客户提供清晰便捷的尊享服务体验;构建“一县一Mall”特惠商户体系,打造商户收单“流量”入口,扩大手机银行移动商圈平台开放性,构建线上线下“场景+商户+金融”服务新模式;创新升级“AI+金融”数智化服务能力,推出AI智能助理“自邮问”,加强客户全流程服务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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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金融业务
本行公司金融业务聚焦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切实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坚持精细策略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管理质效,推进“1+N”经营与服务新体系建设走深向实,保持良好发展态势。截至2024年末、2023年末及2022年末,本行公司客户数量分别为180.41万户、
159.36万户及137.88万户;公司客户融资总量(FPA)分别为5.56万亿元、4.68万亿元及3.69万亿元;公司贷款规模分别为36,491.63亿元、32,144.71亿元及26,693.62亿元;公司存款规模分别为16,562.47亿元、14,584.37亿元及14,295.66亿元。
3、资金资管业务
本行聚焦打造金融市场差异化增长极,以客户为中心深化同业生态圈建设,以平台为载体提供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以数据为引擎激活同业生态价值创造动能,持续优化业务结构,提升发展质效。同业客户合作日益紧密。坚持开放、融合、共赢的合作理念,构建涵盖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的全方位合作格局,持续深化同业客户合作。截至2024年末,同业客户合作数量超3,300家。同业服务渠道不断完善。持续丰富“邮你同赢”同业生态平台的场景建设,构建“八厅三区两渠道”综合化业务格局。截至2024年末,平台注册机构近2,500家,累计交易规模突破5万亿元。同业数智建设拉开帷幕。运用人工智能、大模型、云计算等前沿技术,构建数据智能分析体系,推出《邮赢洞见》系列报告,为同业客户提供深度行业分析、精准机构画像和前瞻数据服务。
4、普惠金融业务
本行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监管部门关于普惠金融的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普惠金融大文章落实落细,聚焦普惠信贷保量、稳价、优结构,全力推动服务模式创新和产品流程重塑,深化数字化转型和集约化运营,持续提升普惠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加快打造服务乡村振兴主力军和普惠金融标杆行。截至2024年末、2023年末及2022年末,本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分别为1.63万亿元、
1.46万亿元及1.18万亿元。截至2024年末,本行涉农贷款余额2.29万亿元、占贷款总额比例超25%,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63万亿元、占贷款总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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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18%,本行涉农贷款及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客户贷款总额比重均居国有大行前列。
5、主要控股子公司
本行拥有中邮消费金融、中邮理财、邮惠万家银行三家控股子公司。本行不断优化并表管理,各控股子公司坚持差异化发展定位,聚焦主业、做精专业,着力完善公司治理,持续推进业务转型,全面加强风险管控。
(三)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情况
1、主要固定资产
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包含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等。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固定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原值 | 累计折旧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房屋及建筑物 | 73,654 | 31,240 | - | 42,414 |
电子设备 | 12,441 | 10,608 | - | 1,833 |
运输设备 | 1,413 | 1,077 | - | 336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6,565 | 5,061 | - | 1,504 |
合计 | 94,073 | 47,986 | - | 46,087 |
2、主要无形资产
发行人主要无形资产包含土地使用权、软件及其他等。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无形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原值 | 累计摊销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土地使用权 | 2,603 | 883 | - | 1,720 |
软件及其他 | 12,158 | 5,495 | - | 6,663 |
合计 | 14,761 | 6,378 | - | 8,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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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行现有业务发展安排及未来发展战略
(一)战略愿景与目标
本行的战略愿景是“建设客户信赖、特色鲜明、稳健安全、创新驱动、价值卓越的一流大型零售银行”,战略目标是“以金融科技赋能高质量发展,加速业务模式转型,搭建智能风控体系,提升价值创造能力,打造服务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的领先的数字生态银行”。
(二)发展战略
本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宗旨,以防控金融风险为永恒主题,围绕“十四五”规划战略目标和战略方针,发力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构建健康均衡的发展模式,不断塑造新动能、新优势,整体竞争力持续提升,发展韧性不断增强。
1、打造服务乡村振兴主力军、普惠金融标杆行:普惠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立足中小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场景和金融需求,创新产品供给,为客户提供综合融资、支付结算、财富管理等全方位服务。
2、打造科技金融生力军:科技金融优势加快建立
聚焦科技型企业全方位金融需求,打造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机构体系,丰富“看未来”模型,打造“U益创”科技金融产品服务体系,着力服务技术实力强、成长潜力大的“高成长型”科技型企业。
3、担当绿色金融先行者:绿色金融产品更加丰富
完善资源配置,为具有显著碳减排效益的项目提供优惠利率,加大绿色制造、绿色交通、绿色建筑、节能环保等领域信贷投放,支持绿色金融业务发展。
4、建设养老暖心银行:养老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深化
全面构建“三横三纵”的立体式养老金融体系,搭建“一个账户、两个专区、三份测算、四类产品、多项权益”的个人养老金产品服务体系,推出“U享未来”个人养老金服务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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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数字生态银行:数智化转型加速推进
加速业务技术深度融合,打破产品“竖井式”研发模式,形成开放共享、场景化、智能化的业务支撑能力。
六、截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
《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第十二条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发行人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金融机构,为金融类企业,属于上述规定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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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证券发行概要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背景
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支持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做优做强,当好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军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压舱石”,要“拓宽银行资本金补充渠道”。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积极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2024年9月,金融监管总局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中提出,“国家计划对六家大型商业银行增加核心一级资本”。2024年10月,财政部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中提出,“财政部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按照‘统筹推进、分批分期、一行一策’的思路,积极通过发行特别国债等渠道筹集资金,稳妥有序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核心一级资本”。2025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披露,“拟发行特别国债5,000亿元,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补充资本”。
近年来,本行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建设一流大型零售银行的愿景,统筹推进“五篇大文章”,保持了健康平稳的发展态势,实现了行业较优的净资产收益率水平和最大化的股东回报。在发展过程中,本行通过内部利润留存和外源融资相结合的方式,为本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本支持,为本行落实国有大行责任担当和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提供了坚实基础。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目的
为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本行需要继续合理利用外源性融资工具,前瞻性地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以夯实资本实力,提升资本充足水平,一方面满足稳健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为本行更好地履行国有大行责任担当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资本支持;另一方面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和信贷投放能力,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和经济形势,为本行更好地推进战略规划实施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基于资本补充推动可持续及高质量发展,为本行创造长期价值和持续实现股东回报提供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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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对象及与本行的关系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
(二)发行对象与本行的关系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不持有本行股份;中国移动集团持有本行
6.83%的股份,向本行派驻董事,为本行主要股东;中国船舶集团持有本行3.97%的股份,向本行派驻董事,为本行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为本行关联方。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拟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构成与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关联交易审批及披露程序。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概况
(一)发行的证券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为本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将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将在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若国家法律、法规等制度对此有新的规定,本行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规模为人民币1,300亿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
(四)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及中国船舶集团。财政部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1,757,994.00万元、中国移动集团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785,406.07万元、中国船舶集团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456,599.93万元,认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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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按照监管机构最终批复的募集资金规模确定。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行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
(五)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行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6.3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本行A股股票在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派发现金股利:P1=P0-D
(2)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2025年4月17日,本行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普通股派发2024年度末期现金股利人民币1.139元(含税)。本行A股股票2024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4月29日,除息日为2025年4月30日。鉴于本行A股股票2024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上述定价原则,本行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发行价格由
6.32元/股调整为6.21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等事项进行政策调整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则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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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数量
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6.21元/股计算,本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20,933,977,454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行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其中,财政部拟认购数量为18,933,967,793股,中国移动集团拟认购数量为1,264,744,074股,中国船舶集团拟认购数量为735,265,587股。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发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不足1股的部分对应的金额计入本行资本公积。若本行A股股票在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及各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或董事长、行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共同或单独,在本行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七)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根据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所认购股份因本行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相关监管机构对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和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限售期结束后,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九)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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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移动集团、中国船舶集团为本行关联方。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拟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构成与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已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批及披露程序。
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在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亦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亦已回避表决。
五、本次发行是否将导致本行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为99,161,076,038股,其中邮政集团持有普通股股份62,255,549,28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62.78%,为本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以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持股情况为基础,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20,933,977,454股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为120,095,053,492股,邮政集团对本行持股比例为51.84%,仍为本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本行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本次发行方案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2025年3月30日召开的本行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和2025年4月17日召开的本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已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已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注册批复,本行将依法向上交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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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下述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八、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提出如下适用意见:(一)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二)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
本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20,933,977,454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行总股本的30%,本行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满足融资规模的要求。
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为2023年3月22日,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2025年3月30日)距本行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18个月,符合时间间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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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行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相关规定。
九、本次认购的合规性承诺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通过发行对象违规持股的情形,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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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协议内容摘要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及中国船舶集团。
(一)财政部
财政部成立于1949年10月,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主管我国财政收支、税收政策等事宜的国家行政机关。本次发行完成后,财政部将持有本行18,933,967,793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5.77%。
(二)中国移动集团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杨杰
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0324
经营范围:基础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有效期至2029年1月6日);增值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IPTV传输服务(信息传输业其他许可有效期至2021年09月17日);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除外);经营与信息通信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等;国有资产投资及管理;业务培训、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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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控制关系
中国移动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
3、主营业务情况
中国移动集团是按照国家电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成立的电信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IPTV传输服务;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经营与信息通信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等;国有资产投资及管理;业务培训、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
4、简要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
资产总计 | 24,015.17 |
股东权益总计 | 17,309.53 |
营业总收入 | 10,111.44 |
净利润 | 1,478.17 |
注:上表中财务数据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5、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诉讼和仲裁情况
中国移动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6、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1)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完成后,中国移动集团与本行之间的业务关系、经营关系、管理关系等方面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也不会因本次发行新增同业竞争。
(2)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中国移动集团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国邮政储蓄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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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本行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重大交易情况
本募集说明书披露前12个月内,本行与中国移动集团的重大交易情况具体内容详见本行在上交所官方网站上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除此以外,本行与中国移动集团不存在重大交易。
8、发行对象关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中国移动集团承诺用于本次认购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对外募集、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邮储银行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邮储银行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邮储银行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方式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银行理财产品或资金池的情形。
9、中国移动集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要求的说明
中国移动集团系本行董事会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行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初始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3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量。中国移动集团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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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船舶集团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889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徐鹏注册资本:11,00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70B67经营范围:(一)国务院授权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及经营、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二)承担武器装备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保障业务。(三)船舶、海洋工程以及海洋运输、海洋开发、海洋保护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修理、租赁、管理业务。(四)动力机电装备、核动力及涉核装备、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环境工程、新能源、新材料、医疗健康设备以及其他民用和工业用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及其销售、维修、服务、租赁、管理业务。(五)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国家专项规定除外)。(六)成套设备及仓储物流,油气及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和投资管理,船舶租赁业务,邮轮产业的投资管理。(七)勘察设计、工程承包、工程建设、建筑安装、工程监理业务,军用、民用及军民两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技术培训业务的投资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控制关系
中国船舶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
3、主营业务情况
中国船舶集团拥有我国最大的造修船基地和最完整的船舶及配套产品研发能力,能够设计建造符合全球船级社规范、满足国际通用技术标准和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海工装备,是全球最大的造船集团。中国船舶集团主要从事海军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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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船舶及配套、非船舶装备研发生产相关业务,是中国船舶行业中位居世界500强的企业之一。
4、简要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
资产总计 | 10,200.10 |
股东权益总计 | 4,188.61 |
营业总收入 | 3,461.04 |
净利润 | 195.15 |
注:上表中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5、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诉讼和仲裁情况
中国船舶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6、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1)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完成后,中国船舶集团与本行之间的业务关系、经营关系、管理关系等方面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也不会因本次发行新增同业竞争。
(2)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中国船舶集团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本行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重大交易情况
本募集说明书披露前12个月内,本行与中国船舶集团的重大交易情况具体内容详见本行在上交所官方网站上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除此以外,本行与中国船舶集团不存在重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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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行对象关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中国船舶集团承诺用于本次认购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对外募集、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邮储银行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邮储银行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邮储银行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方式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银行理财产品或资金池的情形。
9、中国船舶集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要求的说明
中国船舶集团系本行董事会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行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初始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3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量。中国船舶集团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摘要
2025年3月30日,本行分别与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认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认购
1.1 认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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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6.3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1.1.2 若发行人A股股票在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1.1.3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等事项进行政策调整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则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1.2 认购金额、认购数量
财政部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1,757,994.00万元,中国移动集团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785,406.07万元,中国船舶集团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456,599.93万元。
认购人拟认购股份数量=认购金额/认购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不足1股的部分对应的金额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或董事长、行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共同或单独,在发行人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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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认购方式
认购人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
(二)认购价款的支付及股份交付
2.1 认购人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且收到发行人及发行人聘请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该通知书确定的缴款日前以现金方式将认购价款足额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完毕后,由主承销商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2 发行人在收到认购人足额支付的认购款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规定的程序,完成认购股份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股份登记手续,将认购人认购的股票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认购人名下以实现股份交付。
2.3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本次发行的情况及时完成相关公司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变更等审批、备案、登记手续。
(三)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3.1 认购人承诺并同意,根据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认购人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限售期为自取得股权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起五年。相关监管机构对于认购人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购人所认购股份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3.2 认购人承诺,在限售期内不上市交易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转让该等限售股份或限售股份衍生取得的股份。
3.3 认购人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并办理股份限售相关手续。若限售承诺与相关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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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认购人所认购股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五)协议成立与生效
5.1 本协议经发行人及认购人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除本款、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保密义务条款、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条款、通知条款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其他条款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5.1.1 认购人经其内部决策及其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如有)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相关事项;
5.1.2 本协议及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含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5.1.3 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本次发行及本次发行涉及的其他应由其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
5.1.4 上交所审核通过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5.1.5 中国证监会同意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
(六)违约责任
6.1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之义务,或在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事实不符或有重大遗漏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协议之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足额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守约方遭受的一切实际经济损失。
6.2 本协议成立后,如监管要求或资本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解除本协议,且不构成任何一方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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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协议的修改、变更、终止
7.1 本协议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7.2 双方同意,本协议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7.2.1 根据本次发行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双方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协商一致终止本次发行;
7.2.2 有权的审核机构通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方案不能获得批准;
7.2.3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终止本协议;
7.2.4 因本协议生效条件之任一未成就,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7.2.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7.3 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或修改的内容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7.4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于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
7.5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可以书面方式解除。
7.6 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15日内,如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三、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摘要
2025年3月30日,本行分别与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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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略投资者具备的优势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
1、乙方具备的优势
(1)中国移动集团具备的优势
1)鲜明的政治性和人民性。中国移动集团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人民性。作为国有大型企业,中国移动集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持续提升公司经营能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2)丰富的战略性资源。中国移动集团是按照国家电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于2000年组建成立的中央企业。中国移动集团长期深耕自身专业领域,在主责主业方面形成有力竞争优势,在行业内积累了广泛深入的资源禀赋。
中国移动集团始终致力于推动信息通信技术服务经济社会民生,以创世界一流企业,做科技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主力军为目标,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已成为网络规模、客户规模、收入规模“三个全球第一”,创新能力、品牌价值、公司市值、盈利水平“四个全球领先”的电信运营企业。连续19年获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A级,连续两次获评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突出贡献企业,连续23年入选财富世界五百强企业、2023年列第62位。
3)长期投资理念。
中国移动集团设立全资子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股权投资和资本运作的集中管理平台,围绕中国移动集团发展战略、依托中国移动集团丰厚产业资源开展股权战略投资,助力业务发展,持续增强在产业链上下游的影响力,树立了负责任机构投资者的良好形象,能够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且为上市公司增信增誉,助力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
4)积极履行股东责任、行使股东权利。
中国移动集团积极履行股东责任,主动参与公司治理。中国移动集团密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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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被投企业经营情况与行业动态,及时反映企业经营面临的问题和风险。同时,中国移动集团积极行使股东权利,从保障股东和企业利益的角度出发,严格审议股东大会议案,在股东大会上积极发声,切实提升被投企业公司治理的规范程度和有效性。5)科技创新、绿色转型、数字化转型成果显著。中国移动集团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锚定“世界一流信息服务科技创新公司”发展定位,积极推进科技创新、绿色转型和数字化转型。近年来,中国移动集团打造了新型信息基础设施,构建了AI大模型体系,升级了信息服务体系,同时探索绿色转型创新,建立完善了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体系。中国移动集团在科技创新、绿色转型和数字化转型方面的成功经验可以与甲方充分共享,助力甲方持续做好金融服务“五篇大文章”。
(2)中国船舶集团具备的优势
1)鲜明的政治性和人民性。中国船舶集团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人民性。作为国有大型企业,中国船舶集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持续提升公司经营能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2)丰富的战略性资源。中国船舶集团作为国有大型企业,中国船舶集团长期深耕自身专业领域,在主责主业方面形成有力竞争优势,在行业内积累了广泛深入的资源禀赋。
在投资领域,中国船舶集团通过境内外、一二级市场投资实现了广泛的行业覆盖,积累了丰富的投资经验,取得了优异的投资业绩,树立了负责任机构投资者的良好形象,能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且为上市公司增信增誉。中国船舶集团有能力按照甲方需求,协助对接各类战略性资源,助力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3)长期资金、耐心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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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集团积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推动建立稳定的中长期投资机制,既立足当下、更着眼长远,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完善建立投资长周期绩效考核机制。中国船舶集团积极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和市场引领作用,加大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战略性、基础性领域的长期股权投资力度,在实现跨周期、长期稳定投资回报的同时,带动形成更多长期资金、耐心资本,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4)积极履行股东责任、行使股东权利。中国船舶集团积极履行股东责任,主动参与公司治理。中国船舶集团密切关注被投企业经营情况与行业动态,及时反映企业经营面临的问题和风险。同时,中国船舶集团积极行使股东权利,从保障股东和企业利益的角度出发,严格审议股东大会议案,在股东大会上积极发声,切实提升被投企业公司治理的规范程度和有效性。5)科技创新、绿色转型、数字化转型成果显著。中国船舶集团作为我国造修船和船舶及配套产品研发的领军企业,中国船舶集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和绿色转型。近年来,中国船舶集团持续打造海洋装备创新体系,推进高端装备研发,培育新兴与未来产业。同时,深入推进设计与生产环节数字化,船舶运营与服务数字化,以及供应链与协同创新数字化。绿色转型方面,中国船舶集团持续推进船舶产品升级,研发绿色船舶动力,开展碳捕集技术应用,实施节能降碳工程。中国船舶集团在科技创新、绿色转型和数字化转型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可以与甲方充分共享,助力甲方持续做好金融服务“五篇大文章”。
2、双方的协同效应
双方拟通过乙方认购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份的方式,加强战略合作。双方具有的协同效应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作为一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更好地推进战略规划实施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满足稳健经营、业务发展、提升风险抵御能力的需要,需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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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利用外源性融资工具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乙方资金实力雄厚,愿意认购甲方较大比例股份并长期持有,同时根据甲方的发展规划和回报水平,在符合自身投资要求的前提下,以适当的方式为甲方业务提供持续的资本支持。
(2)甲方作为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健全、规范、有效。乙方参与被投企业公司治理经验丰富,将依法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认真履行股东职责,中国移动集团、中国船舶集团已分别向甲方派出1名董事,推动优化甲方治理结构,提升治理水平。
(3)甲方的主营业务为银行业。中国移动集团为全球通信和信息服务行业领头羊,与商业银行在科技创新和数字化转型方面开展多年合作,对银行业现状及未来发展的理解较为深刻,能够根据甲方需求对接相关战略性资源,推动合作共赢。中国船舶集团为我国造修船和船舶及配套产品研发的领军企业,于2016年甲方H股IPO上市时即成为甲方的基石投资者,持股时间已近10年,对银行业现状及未来发展的理解较为深刻,能够根据甲方需求对接相关战略性资源,推动合作共赢。
(三)双方的合作方式及合作领域
1、乙方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成为甲方重要股东之一。双方同意建立工作层面每季度定期沟通机制,不定期举行管理层会晤。甲方愿意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乙方派出的董事提供履职保障。双方同意在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治理载体方面保持良好沟通。
2、乙方基于战略投资者定位,将持续关注银行行业发展态势,围绕甲方的发展战略、重点项目、资本运作规划、分红水平等方面向甲方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甲方需求对接相关战略性资源,并探索双方合作的可行性。
(四)合作目标
双方本着“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双方战略合作机制,充分整合双方优势,积极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具体合作目标为: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助力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二是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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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上市公司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三是增加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供给,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五)合作期限
双方一致同意,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合作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至乙方不再持有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甲方股份之日。
(六)战略投资者拟认购股份情况
乙方拟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具体股份数量、定价依据及锁定期限等事项以双方最终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为准。
(七)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安排
乙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发行相关协议的约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监督权等相关股东权利,主动参与甲方公司治理。
(八)不谋求及不配合其他方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乙方承诺,乙方(包括乙方控制的主体)在持有或控制甲方股份期间,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或支持、配合其他方谋求甲方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其他股东或潜在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协议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合意挑战,也不协助、联合任何第三方实质挑战甲方控股股东对甲方的绝对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主动行为导致任何第三方所控制的甲方表决权比例达到或者超过甲方控股股东所控制的甲方表决权比例的50%,也不会以直接或通过乙方控制的主体在二级市场购买或者协议受让甲方股份的方式谋求或协助他方谋求甲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
乙方进一步承诺,不会利用持股地位或影响力干预及影响甲方控股股东对甲方的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会的控制)或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九)未来退出安排
乙方承诺,如未来以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所持股份的,应确保不会影响到其对本协议“不谋求及不配合其他方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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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履行。
(十)协议成立、生效及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并与《股份认购协议》同时生效。
2、双方同意,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本协议终止:
(1)《股份认购协议》终止或解除的,本协议同时终止或解除。
(2)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可以书面方式解除。
(3)若因监管要求、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则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协议。
(4)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致使守约方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5)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根据本协议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解除本协议。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解除不免除任何一方在本协议解除之日前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违约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之义务,或在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事实不符或有重大遗漏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协议之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足额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守约方遭受的一切实际经济损失。
2、本协议成立后,如监管要求或资本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解除本协议,且不构成任何一方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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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募集资金总量及其依据
根据本行2025年3月30日召开的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以及2025年4月17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00亿元。
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以支持未来业务发展。
三、本次募集资金与现有发展战略的关系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增资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巩固提升大型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发展的能力,更好地承担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金融“五篇大文章”的重要任务,本行需要合理利用外源性融资工具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以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提升资本充足水平,满足稳健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为本行更好地履行国有大行责任担当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资本支持;同时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和信贷投放能力,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和经济形势,为本行更好地推进战略规划实施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本行战略愿景为“建设客户信赖、特色鲜明、稳健安全、创新驱动、价值卓越的一流大型零售银行”,战略目标为“以金融科技赋能高质量发展,加速业务模式转型,搭建智能风控体系,提升价值创造能力,打造服务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的领先的数字生态银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将有利于本行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打造“三农”金融、小微金融、主动授信、财富管理、金融市场五大差异化增长极,推动本行向战略愿景和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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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的必要性
本次发行作为国家重要的“一揽子增量政策”,将有效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对本行实现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提高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落实国家战略部署,践行大行责任担当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是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军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压舱石,资本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持续经营、稳健运行的基础。补充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是实施宏观经济逆周期调控的一项重要增量政策,对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维护金融安全具有“一举多得”的政策效果。本行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资工作的部署要求,坚定履行国有大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努力建设成为客户信赖、特色鲜明、稳健安全、创新驱动、价值卓越的一流大型零售银行。
(二)提高资本充足水平,推动银行高质量发展
为持续保持服务实体经济力度不减,本行持续强化资本约束,通过利润留存、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上市以及发行资本债券、优先股等多种方式补充资本,截至2024年末,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9.56%,高于监管要求。本次发行将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水平,有助于本行做优主业、做精专业,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围绕核心优势,持续提升核心能力,打造“三农”金融、小微金融、主动授信、财富管理、金融市场的差异化竞争优势,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增强业务发展动能,强化风险抵御能力
近年来,本行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战略,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注重为客户创造价值,不断完善线上和线下互联互通、融合并进的金融服务体系,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综合化金融服务。同时,坚持风险为本,秉承审慎稳健的风险偏好,完善“全面、全程、全时、全域”的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风险引领能力。本次发行将进一步增强本行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好发挥维护金融稳定压舱石的作用,牢牢守住不发生重大金融风险的底线。
综上,本次发行将有效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对提升本行稳健经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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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风险抵御能力和信贷投放能力,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五、本次发行的可行性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业务发展情况,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具有充分的可行性。本行将以本次发行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蹄疾步稳抓好各项改革工作落实落地,推进战略升级、改革创新、风控提质,切实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本行将通过实施以下举措,落实战略目标,做强长板、拉长短板、锻造新板,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募集资金的合理、高效运用。
(一)优化发展重心与经营布局,为实体经济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本行将牢牢把握国有大行职责使命和功能作用,坚守服务“三农”、城乡居民和中小企业定位,做精做深“五篇大文章”。一是助力城乡融合,做服务乡村振兴主力军。坚守“邮银协同”一条主线,深耕“村社户企店”五大客群,强化运营、队伍、风险三大支撑,实施“服务强县富镇行动”,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高效率、低成本、风险可控的特色“三农”金融模式。二是促进共同富裕,做普惠金融标杆行。推动普惠金融扩面提质增效,加强客户多维触达,深化数智普惠转型,将普惠金融打造成最大特色和优势。三是助力科技强国,做科技金融生力军。牢牢把准科技强国前进方向,研发专属产品、优化专属政策、提炼专属模式、建强服务体系,助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四是助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打造长期陪伴客户的养老暖心银行、国家养老金融重要服务银行。全面构建“三横三纵”的立体式养老金融体系,面向未老、银发和家庭三类主体,深耕养老金金融、养老服务金融、养老产业金融三大领域。五是促进全面绿色转型,担当绿色金融先行者。大力发展可持续金融、绿色金融和气候融资,深入推进绿色普惠银行、气候友好型银行和生态友好型银行建设。六是发力数字金融,打造数字生态银行。夯实技术、生态、数据等数字金融底座,推动经营管理、服务运营、产品业务、生态场景、风险防控数字化,以全行数字化转型赋能价值创造、改善服务质量。
(二)提升资本内生积累能力,健全高质量发展管理机制
本行将始终坚持做好资本精细化管理,坚持科学规划资本,持续完善资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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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配置、节约机制。一是量价险均衡高质量发展,不断优化资产结构。摒弃“规模情结”,确定合理适度的资产增长目标,加快向资本节约高效使用的高质量发展模式转型。二是科学制定规划,强化资本约束。坚持每年滚动制定资本规划,统筹资本来源与运用,明确总量约束和节奏安排,并以资本规划为统领,建立多层次、多维度资本约束体系,引导风险加权资产增速有序收敛,同时建立资本立体监测体系与应急管理机制,确保资本平稳运行。三是厉行资本节约,促进资本集约使用。建立适应资本新规导向的资本节约长效机制,持续从严管控低效资本占用,盘活存量资源,加大考核督导力度,实现资本节约。四是推动高级法落地实施,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快推进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实施与应用,建立健全基于风险量化管理的治理架构、政策流程和数据IT系统,形成“建设-应用-优化”的良性循环。
(三)突出特色经营,打造五大差异化增长极
本行将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构建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是依托“自营+代理”模式,将三农金融摆在突出位置。不断优化邮银协同机制,全面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提高涉农金融服务效能。二是加快发展现代公司金融,做深“小微金融”。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全面深化公司金融“1+N”新体系,提升县域地区、中小微客群金融服务能力,助力城乡融合发展。三是创新信贷模式,做大“主动授信”。加强名单扩展和挖掘,优化立体式多渠道协同营销,优化产品设计,完善全流程智能审批和贷后管理体系。四是提升财富管理能力,做强“财富金融”。加强客户深度经营,形成“线上+线下”覆盖全客群的财富管理服务,构建“专业产品团队+长效投研体系+敏捷风控机制”三大护城河。五是加快交易转型,做优“同业生态”。持续优化业务结构,加快交易转型,提升运作效益,推进交易工具、交易策略、交易模式创新,持续丰富“邮你同赢”同业生态平台,构建综合化业务布局。
(四)强化风险防控能力,筑牢高质量发展基石
本行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监管要求,以“早”和“严”为主线,审慎研判风险形势,加大重点领域风险约束和处置,夯实内控合规管理基础,着力打造更加主动的风险管理能力。一是持续完善“全面、全程、全时、全域”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坚持审慎稳健的风险偏好要求,以稳增长和防风险的长期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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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为目标,健全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告机制。二是完善信用风险管控机制,保持资产质量平稳可控。在准入端做好名单制管理,在授信流程中强化制衡管控,开展全方位的贷后监测和预警,强化立体式管控模式。三是加大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化解,统筹好风险管理的前瞻性、有效性与业务发展需要的关系,确保风险水平整体可控,指导各项业务的稳健经营与高质量发展。四是加强内控合规体系机制建设,做好合规体系、内部控制体系、监督检查机制、案件会商、反洗钱管理体系建设,把好制度建设和合规审查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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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本行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本行业务及资产、公司章程、控制权结构、董事及高管人员结构的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对业务及资产的影响
本行目前的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提高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支持本行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本次发行有助于本行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并为本行各项业务的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在促进资产及业务规模稳步扩张的同时,提升本行整体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不存在较大的业务和资产的整合计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本行的生产经营、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相适应。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现有的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本行的资本充足水平将有效提升,并带动与之相关业务的发展,提升本行的整体盈利水平。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等将发生变化,本行将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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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对控制权结构的影响
截至2024年末,本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邮政集团,持股比例为62.78%。本次发行后,邮政集团仍为本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本行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涉及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重大变动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尚无因本次发行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若本行拟调整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发行后本行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一)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总股本和净资产将增加,并预计带动总资产增加。短期来看,总股本和净资产的增加将导致本行每股净资产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随着募集资金到位后逐步使用并发挥效果,本行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将进一步提升,经营业绩和利润留存将增加,并持续提升本行每股净资产和资产规模。
(二)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将有助于提升本行资本规模,为业务的稳健、可持续发展奠定资本基础,促进本行进一步实现业务拓展,提升本行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三)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增加当期的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增强本行业务发展的基础,支持本行业务规模扩张,未来将对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产生积极影响。
(四)本次发行后本行资本监管指标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有利于本行提高各级资本充足率水平。以2024年12月31日为测算基准日,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300亿元,在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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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本次发行对本行资本监管指标的影响如下:
项目 | 发行前 | 发行后 |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百万元) | 824,191 | 954,191 |
一级资本净额(百万元) | 1,024,332 | 1,154,332 |
资本净额(百万元) | 1,244,111 | 1,374,111 |
风险加权资产(百万元) | 8,617,743 | 8,617,743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9.56% | 11.07% |
一级资本充足率 | 11.89% | 13.39% |
资本充足率 | 14.44% | 15.95% |
三、本次发行后本行与发行对象及发行对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事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及中国船舶集团。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与发行对象及发行对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事的业务不存在因本次发行导致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本次发行后本行与发行对象及发行对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因本次发行和募投项目实施而产生新的关联交易。若未来本行与发行对象因正常业务需要产生关联交易,本行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公司章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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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历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原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邮储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的批复》(银保监复〔2021〕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51号)核准,本行于2021年3月完成非公开发行5,405,405,40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工作。该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997.75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985,915,537.24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3月17日汇入本行开立的账号为911004010001621658的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专户。该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0316号)。
经原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邮储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方案的批复》(银保监复〔2022〕845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40号)核准,本行于2023年3月完成非公开发行6,777,108,433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工作。该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999,999,995.1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980,159,019.96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22日汇入本行开立的账号为911009010003081658的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专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3)第00078号)。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本行已将2021年3月、2023年3月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销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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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2021年3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单位:人民币元
净募集资金总额: | 29,985,915,537.24 |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29,985,915,537.24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2021年:29,985,915,537.24 | ||||||||||||
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或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 | ||||||||||
序号 | 承诺投资 项目 | 实际投资 项目 | 募集前承诺 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 投资金额 | 实际 投资金额 | 募集前承诺 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 投资金额 | 实际 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 |
1 | 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 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 29,985,915,537.24 | 29,985,915,537.24 | 29,985,915,537.24 | 29,985,915,537.24 | 29,985,915,537.24 | 29,985,915,537.24 | - | 不适用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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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3年3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单位:人民币元
净募集资金总额: | 44,980,159,019.96 |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44,980,159,019.96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2023年:44,980,159,019.96 |
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或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 | |||||||
序号 | 承诺投资 项目 | 实际投资 项目 | 募集前承诺 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 投资金额 | 实际 投资金额 | 募集前承诺 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 投资金额 | 实际 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 |
1 | 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 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 44,980,159,019.96 | 44,980,159,019.96 | 44,980,159,019.96 | 44,980,159,019.96 | 44,980,159,019.96 | 44,980,159,019.96 | -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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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三)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总额的差额说明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总额不存在差异。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先期投入项目转让及置换情况
本行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行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已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因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投入的资金均包含本行原自有资金与募集资金,无法单独核算前次募集资金实现效益情况。
四、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相关资产运行情况
本行不存在前次发行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本行信息披露文件的对照情况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本行定期报告和其他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不存在差异。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所出具的专项报告结论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500983号),认为:“上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要求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邮储银行前次募集资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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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
一、与中国银行业有关的风险
(一)中国经济环境变化的风险
银行业的发展与经济形势、经济增长速度、居民收入的增长水平、社会福利制度改革进程和人口变化等因素密切相关。发行人绝大部分业务、资产和经营活动都在中国境内,因此,发行人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经济发展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外部经济环境的不利变化可能对发行人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此外,未来任何可能发生的灾难,包括战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局部地区暴力事件等,以及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经济的不利变化均可能对中国的经济增长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发行人无法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有效应对经济环境的变化,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二)银行业竞争的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以及金融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等并存的多层次银行体系已经形成。目前我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地域分布相似,业务种类和目标客户群也比较类似,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各家银行都面临着诸如客户流失、市场份额下降等挑战。随着我国金融服务领域的逐步开放,更多的外资银行进入国内,业务范围也逐渐扩大,进一步加剧了国内银行业的竞争。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我国传统银行业面临新的挑战和转型的压力。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可能会对发行人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三)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变化的风险
发行人的业务直接受到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政策变化的影响。金融监管总局作为银行业主要监管机构,发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指引,这些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未来可能发生调整,部分涉及银行业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仍在不断完善和修订之中。同时,发行人须接受财政部、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审计署等机构的监管。近年来在防
1-1-63
控金融风险的政策导向下,银行业监管环境逐步趋严。如果发行人未能完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可能因此受到处罚或监管措施,从而使发行人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四)货币政策变动的风险
货币政策是人民银行对宏观金融运行和微观金融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发行人积极研究货币政策,适时调整发行人经营策略,适应货币政策调整。尽管如此,如果随着未来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人民银行调整货币政策,而发行人未能及时应对货币政策变化,调整经营策略,将会直接对发行人的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会计与税收政策变动风险
发行人会计政策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而制定。如果上述制度与相关规定发生调整,可能会要求发行人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从而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发行人执行的税收政策由财税部门统一规定,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若税收政策发生调整,将影响发行人税后利润水平,从而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与经营相关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或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信用评级、履约能力降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发行人信用风险的主要来源包括:贷款、资金业务(含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投资、同业投资等)、表外信用业务(含担保、承诺等)。其中,贷款业务的相关风险是发行人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部分。宏观经济波动、行政政策调整、信用环境恶化以及自然灾害等因素可能对发行人借款人的流动性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使得贷款组合质量下降。此外,如果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相关政策、流程、体系未能有效运作,发行人贷款组合的质量可能下降。贷款组合质量下降可能会导致不良贷款增加,从而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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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发行人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发行人面临的主要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利率和汇率的不利变动将可能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引起发行人流动性风险的事件或因素包括:市场流动性重大不利变化、存款客户支取存款、贷款客户提款、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本息、资产负债期限过度错配、资产变现困难、融资能力下降、经营损失和附属机构相关风险等。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存在问题以及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发行人可能面临的操作风险类别主要包括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实物资产的损坏,信息科技系统,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等。发行人加强操作风险损失数据管理,健全关键风险指标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风险与控制自评估,搭建操作风险标准法计量体系,全面强化监管遵循,有效提升操作风险管理水平,但仍存在因外界环境变化、制度执行不够严格等导致操作风险产生的可能性,从而对发行人的业务、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五)资本充足率不达标风险
发行人须遵守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资本充足水平的监管要求。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及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9.56%、11.89%及14.44%,均满足监管要求。
虽然发行人积极改善资本占用与资本回报关系,保持资本总量合理增长,持续优化资产结构,但如果发行人未来净利润减少造成留存收益降低,不能及时补充或增加资本,或出现金融监管总局提高对资本充足率的达标要求等非预期因素,都有可能使发行人不能满足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金融监
1-1-65
管总局可能会对发行人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从而对发行人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信息科技风险
信息科技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运用信息科技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发行人已将信息科技风险纳入发行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明确了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监测、评估、报告、处置以及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但信息科技领域存在诸多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因素,仍可能因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管理缺陷导致信息科技风险事件发生,从而对发行人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一)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发行人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发行人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品牌价值,不利于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二)国别风险
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债务,或使发行人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三)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经营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合同对方等他人的不适法与违约行为,以及外部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发行人承担法律责任、丧失权利、损害声誉等不利法律后果的风险。
(四)即期回报摊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如果募集资金未能保持目前的资本经营效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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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价格除受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影响外,还会受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股票市场供求状况、投资者心理预期、可比银行交易情况及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发行人股票价格可能因为上述因素而出现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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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郑国雨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68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刘建军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69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姚 红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70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韩文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71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陈东浩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72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刘新安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73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张宣波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74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胡宇霆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75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丁向明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76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余明雄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77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温铁军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78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钟瑞明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79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潘英丽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80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唐志宏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81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洪小源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82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事签名:
陈跃军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83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事签名:
白建军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84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事签名:
陈世敏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85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事签名:
李 跃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86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事签名:
谷楠楠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87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徐学明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88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杜春野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89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牛新庄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90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胡健泼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91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梁世栋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92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刘爱力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93
三、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陈 亮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吴 窑 王 鑫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吕 苏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94
联席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__________________
陈 亮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95
联席保荐机构总裁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裁:__________________
陈 亮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96
三、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赵文丛 胡张拓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左丁亮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97
联席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__________________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98
联席保荐机构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经理:__________________
邹迎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99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龚启华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1-1-100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刘 成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101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102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王 晟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103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宁 敏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104
四、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确认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 ||||
李 丽 | 颜 丹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
颜 羽 |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1-1-105
五、会计师声明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德师报(函)字(25)第Q00439号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确认募集说明书引用的本所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23)第P01658号审计报告)和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24)第P01658号审计报告)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由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由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而导致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声明仅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以下无正文)
1-1-106
(本页无正文,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声明》之盖章页)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国?上海 付建超
签字注册会计师:
杨勃
签字注册会计师:
胡小骏
签字注册会计师:
沈小红
2025年X月X日
1-1-107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确认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等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名:何琪
叶洪铭
史剑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邹俊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1-1-108
六、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一)关于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行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本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本行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本行普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行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行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要求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版)》规定,加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规范募集资金使用,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合理的资本回报水平以及对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的积极影响,有效填补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同时进一步提升本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加强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并强化经营决策程序,管控付息成本和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产业务收益率、着力稳利差,为股东积极创造资本回报。
3、增强风险管理能力
本行将继续秉承审慎稳健的风险偏好,持续优化“全面、全程、全员”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稳步推进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合规达标工作,持续提升资本计量和风险管理精细化水平,增强本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行高度重视保护股东权益和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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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了分红政策并严格落实。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落实利润分配相关制度,综合未来经营发展规划、盈利水平以及现金流等因素,统筹考虑并安排利润分配事宜,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和回报。
(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1、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保证本行本次发行完成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本行利益;
(3)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本行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积极推动本行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由董事会或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该等制度;
(6)若本行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本行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本行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监管机构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有关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作出补充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保证本行本次发行完成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邮政集团做出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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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越权干预本行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本行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本行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监管机构要求的,邮政集团承诺届时将按照有关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作出补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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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之《发行人董事会声明》之盖章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