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上市保荐书
联席保荐机构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3-2-1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中金公司合称“联席保荐机构”)接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就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联席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3-2-2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公司名称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CO., LTD.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1093465XC |
成立时间 | 2007年3月6日 |
注册资本 | 9,916,107.6038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郑国雨 |
A股上市时间 | 2019年12月10日 |
A股上市板块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联系电话 | 010-68858158 |
邮政编码 | 100808 |
传真 | 010-68858165 |
公司网址 | www.psbc.com |
电子信箱 | psbc.ir@psbcoa.com.cn |
本次发行证券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
(二)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24年 12月31日 | 2023年 12月31日 | 2022年 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17,084,910 | 15,726,631 | 14,067,282 |
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 | 8,684,144 | 7,915,245 | 6,977,710 |
负债总额 | 16,053,261 | 14,770,015 | 13,241,468 |
3-2-3
项目 | 2024年 12月31日 | 2023年 12月31日 | 2022年 12月31日 |
其中:吸收存款 | 15,287,541 | 13,955,963 | 12,714,485 |
股东权益总额 | 1,031,649 | 956,616 | 825,814 |
其中:归属于银行股东的权益合计 | 1,029,669 | 954,873 | 824,225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营业收入 | 348,775 | 342,507 | 334,956 |
营业支出 | (255,176) | (250,998) | (243,772) |
营业利润 | 93,599 | 91,509 | 91,184 |
利润总额 | 94,592 | 91,599 | 91,364 |
净利润 | 86,716 | 86,424 | 85,355 |
其中: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 | 86,479 | 86,270 | 85,22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 | 85,576 | 86,163 | 84,940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97,276 | 263,337 | 474,914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80,399) | (242,428) | (511,507)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0,778) | 192,247 | (37,737)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 | (113,812) | 213,247 | (73,784) |
4、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政府补助 | 242 | 171 | 255 |
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支 | 63 | 31 | 60 |
赔偿金及罚没等净收支 | 83 | 19 | 8 |
长短款净收支 | 16 | 17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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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案件及诉讼预计损失 | 899 | (10) | - |
清理睡眠户净损益 | (25) | (49) | 65 |
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 (35) | (5) | (11) |
小计 | 1,243 | 174 | 389 |
减:所得税影响数 | 328 | 67 | 105 |
合计 | 915 | 107 | 284 |
其中:归属于银行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 | 903 | 107 | 284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 | 12 | - | - |
5、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
指标 | 2024年末/ 2024年度 | 2023年末/ 2023年度 | 2022年末/ 2022年度 |
盈利能力指标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 | 9.84% | 10.85% | 11.8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 | 9.73% | 10.84% | 11.85% |
净利差2 | 1.85% | 1.99% | 2.18% |
净利息收益率3 | 1.87% | 2.01% | 2.20% |
成本收入比4 | 64.23% | 64.82% | 61.41% |
资本充足指标 |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5 | 9.56% | 9.53% | 9.36% |
一级资本充足率6 | 11.89% | 11.61% | 11.29% |
资本充足率7 | 14.44% | 14.23% | 13.82% |
资产质量指标 | |||
不良贷款率8 | 0.90% | 0.83% | 0.84% |
拨备覆盖率9 | 286.15% | 347.57% | 385.51% |
其他主要财务指标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报表)10 | 93.99% | 93.95% | 94.16%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10 | 93.96% | 93.92% | 94.13% |
每股净资产(元) | 8.37 | 7.92 | 7.41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元)11 | 4.01 | 2.66 | 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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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2024年末/ 2024年度 | 2023年末/ 2023年度 | 2022年末/ 2022年度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每股收益12(元) | 基本每股收益 | 0.81 | 0.83 | 0.85 |
稀释每股收益 | 0.81 | 0.83 | 0.85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股收益12(元) | 基本每股收益 | 0.80 | 0.83 | 0.85 |
稀释每股收益 | 0.80 | 0.83 | 0.85 |
注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100%。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发行人在外发行的永续债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因此在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扣除了永续债等相关因素影响;注2:按生息资产的平均收益率与付息负债的平均付息率之间的差额计算;注3:按利息净收入除以生息资产的平均余额计算;注4:按业务及管理费除以营业收入计算;注5: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减核心一级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合计×100%;注6: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减一级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合计×100%;注7: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减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合计×100%;注8: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总额/贷款总额×100%,贷款总额不包含应计利息;注9:贷款减值准备总额/不良贷款总额×100%。客户贷款减值准备总额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客户贷款的减值准备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客户贷款的减值准备;注10:资产负债率=负债总计/资产总计;注11: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注12: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稀释每股收益=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影响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影响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三)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发行人是中国领先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坚守服务“三农”、城乡居民和中小企业的定位,依托“自营+代理”的独特模式和资源禀赋,致力于为中国经济转型中最具活力的客户群体提供服务,努力建设成为客户信赖、特色鲜明、稳健安全、创新驱动、价值卓越的一流大型零售银行。截至2024年末,发行人拥有近4万个营业网点,服务个人客户6.73亿户,机构总数7,899家,包括总行、36个一级分行、324个二级分行、2,228个一级支行、5,30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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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支行,以及3个控股子公司。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包括零售金融业务、公司金融业务、资金资管业务等。2024年度、2023年度及2022年度,发行人上述业务分部的收入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零售金融业务 | 2,426.59 | 69.57% | 2,498.62 | 72.95% | 2,348.44 | 70.11% |
公司金融业务 | 687.23 | 19.70% | 598.08 | 17.46% | 513.24 | 15.32% |
资金资管业务 | 371.47 | 10.65% | 325.98 | 9.52% | 485.72 | 14.50% |
其他业务 | 2.46 | 0.08% | 2.39 | 0.07% | 2.16 | 0.07% |
营业收入 | 3,487.75 | 100.00% | 3,425.07 | 100.00% | 3,349.56 | 100.00% |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与中国银行业有关的风险
(1)中国经济环境变化的风险
银行业的发展与经济形势、经济增长速度、居民收入的增长水平、社会福利制度改革进程和人口变化等因素密切相关。发行人绝大部分业务、资产和经营活动都在中国境内,因此,发行人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经济发展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
外部经济环境的不利变化可能对发行人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此外,未来任何可能发生的灾难,包括战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局部地区暴力事件等,以及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经济的不利变化均可能对中国的经济增长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发行人无法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有效应对经济环境的变化,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2)银行业竞争的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以及金融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等并存的多层次银行体系已经形成。目前我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地域分布相似,业务种类和目标客户群也比较类似,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各家银行都面临着诸如客户流失、市场份额下降等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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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金融服务领域的逐步开放,更多的外资银行进入国内,业务范围也逐渐扩大,进一步加剧了国内银行业的竞争。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我国传统银行业面临新的挑战和转型的压力。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可能会对发行人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3)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变化的风险
发行人的业务直接受到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政策变化的影响。金融监管总局作为银行业主要监管机构,发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指引,这些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未来可能发生调整,部分涉及银行业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仍在不断完善和修订之中。同时,发行人须接受财政部、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审计署等机构的监管。近年来在防控金融风险的政策导向下,银行业监管环境逐步趋严。如果发行人未能完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可能因此受到处罚或监管措施,从而使发行人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4)货币政策变动的风险
货币政策是人民银行对宏观金融运行和微观金融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发行人积极研究货币政策,适时调整发行人经营策略,适应货币政策调整。尽管如此,如果随着未来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人民银行调整货币政策,而发行人未能及时应对货币政策变化,调整经营策略,将会直接对发行人的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会计与税收政策变动风险
发行人会计政策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而制定。如果上述制度与相关规定发生调整,可能会要求发行人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从而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发行人执行的税收政策由财税部门统一规定,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若税收政策发生调整,将影响发行人税后利润水平,从而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与经营相关的风险
(1)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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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或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信用评级、履约能力降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发行人信用风险的主要来源包括:贷款、资金业务(含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投资、同业投资等)、表外信用业务(含担保、承诺等)。其中,贷款业务的相关风险是发行人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部分。宏观经济波动、行政政策调整、信用环境恶化以及自然灾害等因素可能对发行人借款人的流动性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使得贷款组合质量下降。此外,如果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相关政策、流程、体系未能有效运作,发行人贷款组合的质量可能下降。贷款组合质量下降可能会导致不良贷款增加,从而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发行人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发行人面临的主要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利率和汇率的不利变动将可能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引起发行人流动性风险的事件或因素包括:市场流动性重大不利变化、存款客户支取存款、贷款客户提款、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本息、资产负债期限过度错配、资产变现困难、融资能力下降、经营损失和附属机构相关风险等。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存在问题以及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发行人可能面临的操作风险类别主要包括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实物资产的损坏,信息科技系统,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等。发行人加强操作风险损失数据管理,健全关键风险指标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风险与控制自评估,搭建操作风险标准法计量体系,全面强化监管遵循,有效提升操作风险管理水平,但仍存在因外界环境变化、制度执行不够严格等导致操作风险产生的可能性,从而对发行人的业务、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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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本充足率不达标风险
发行人须遵守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资本充足水平的监管要求。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及资本充足率分别为9.56%、11.89%及14.44%,均满足监管要求。
虽然发行人积极改善资本占用与资本回报关系,保持资本总量合理增长,持续优化资产结构,但如果发行人未来净利润减少造成留存收益降低,不能及时补充或增加资本,或出现金融监管总局提高对资本充足率的达标要求等非预期因素,都有可能使发行人不能满足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金融监管总局可能会对发行人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从而对发行人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信息科技风险
信息科技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运用信息科技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发行人已将信息科技风险纳入发行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明确了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监测、评估、报告、处置以及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但信息科技领域存在诸多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因素,仍可能因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管理缺陷导致信息科技风险事件发生,从而对发行人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其他风险
(1)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发行人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发行人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品牌价值,不利于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2)国别风险
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债务,或使发行人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3)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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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经营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合同对方等他人的不适法与违约行为,以及外部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发行人承担法律责任、丧失权利、损害声誉等不利法律后果的风险。
(4)即期回报摊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如果募集资金未能保持目前的资本经营效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5)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价格除受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影响外,还会受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股票市场供求状况、投资者心理预期、可比银行交易情况及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发行人股票价格可能因为上述因素而出现波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
证券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每股面值 | 1.00元/股 |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 本次发行将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将在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若国家法律、法规等制度对此有新的规定,发行人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
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6.3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发行人A股股票在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派发现金股利:P1=P0-D (2)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等事项进行政策调整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则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
发行数量 | 本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20,569,620,252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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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其中,财政部拟认购数量为18,604,420,886股,中国移动集团拟认购数量为1,242,731,123股,中国船舶集团拟认购数量为722,468,243股。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发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不足1股的部分对应的金额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 若发行人A股股票在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及各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或董事长、行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共同或单独,在发行人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 |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及中国船舶集团。财政部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1,757,994.00万元、中国移动集团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785,406.07万元、中国船舶集团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456,599.93万元,认购金额将按照监管机构最终批复的募集资金规模确定。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 |
限售期 | 根据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所认购股份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相关监管机构对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和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限售期结束后,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1、中金公司
吴窑:于2023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未有违法违规记录,符合本次发行签字保荐代表人资格。王鑫:于2023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未有违法违规记录,符合本次发行签字保荐代表人资格。
2、中信证券
赵文丛:于2015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担任平安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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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债、招商证券A股配股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并拥有多个保荐类业务项目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赵文丛最近3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胡张拓:于2023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胡张拓最近3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中金公司
项目协办人:吕苏,于2012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曾经主持和参与了渝农商行A股IPO、中国人保A股IPO、民生银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民生银行A股非公开发行、中信银行A股配股、中信银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东方证券A股配股、兴业证券A股配股、青岛银行A股配股等项目。在证券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项目组其他成员:陈雪、孙晋、祝晓飞、裴亦萱、冯笑涵、谭乃中、王端、敖蕴、周琦珩、安宣诚、王言、李昂、金奕辉、曹依然。
2、中信证券
项目协办人:左丁亮,于2015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曾经参与农业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建设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邮储银行A股IPO、邮储银行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邮储银行2023年非公开发行A股等项目,执业记录良好。左丁亮最近3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项目组其他成员:马小龙、刘亦诚、胡千重、陈楷民、马旭浩、马良秋、王华轩、曾颖青。
上述人员最近3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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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中金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1、中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持有发行人A股、H股及其重要关联方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科技”)A股、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A股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证券名称/代码 | 自营类账户 | 资管业务 | 子公司 | 合计 | |||
香港CICC Financial Trading Limited |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 |||||
邮储银行 601658.SH | 持股数量 | 95,215,094 | 6,850,300 | 2,133,416 | 2,281,600 | 175,200 | 106,655,610 |
占比 | 0.0960% | 0.0069% | 0.0022% | 0.0023% | 0.0002% | 0.1076% | |
邮储银行 1658.HK | 持股数量 | 1,604,000 | - | 96,000 | - | - | 1,700,000 |
占比 | 0.0016% | - | 0.0001% | - | - | 0.0017% | |
合计 | 持股数量 | 108,355,610 | |||||
占比 | 0.1093% | ||||||
中邮科技 688648.SH | 持股数量 | 1,298 | - | - | - | 1,700,000 | 1,701,298 |
占比 | 0.0010% | - | - | - | 1.2500% | 1.2510% | |
上港集团 600018.SH | 持股数量 | 6,611,895 | 482,600 | 290,816 | 1,344,600 | 14,800 | 8,744,711 |
占比 | 0.0284% | 0.0021% | 0.0012% | 0.0058% | 0.0001% | 0.0376%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数占其股份总数的0.1093%;合计持有中邮科技股份数占其股份总数的1.2510%,合计持有上港集团股份数占其股份总数的0.0376%。
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严格遵守监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联席保荐机构的职业操守和独立性。中金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包括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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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情况外,中金公司及下属机构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中金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股份的情况中金公司为A+H股上市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重要关联方除可能存在的少量、正常二级市场证券投资业务外,发行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中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股份的情形。
3、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金公司为本次发行指派的保荐代表人及其直系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中金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约40.11%的股权,同时,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中金公司约0.06%的股权。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根据公开信息资料,中金公司控股股东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中金公司控股股东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5、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金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影响联席保荐机构独立性的关联关系。
中金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二)中信证券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1、中信证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信证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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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及其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票名称 | 股票代码 | 中信证券各类账户持股数量 | 中信证券重要关联方持股合计 | 合计 | |||
自营业务 股票账户 | 信用融券 专户 | 资产管理业务 股票账户 | 中信证券 持股合计 | ||||
邮储银行(A股) | 601658.SH | 14,879,679 | 214,900 | 92,522,000 | 107,616,579 | 400,896,533 | 508,513,112 |
邮储银行(H股) | 1658.HK | 20,000,000 | - | 3,915,000 | 23,915,000 | 1,589,739,372 | 1,613,654,372 |
合计 | 2,122,167,484 | ||||||
中邮科技 (A股) | 688648.SH | 925 | - | - | 925 | 1,735,265 | 1,736,190 |
上港集团 (A股) | 600018.SH | 4,747,505 | 82,800 | - | 4,830,305 | 53,509,807 | 58,340,112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信证券及其重要关联方合计持有发行人2,122,167,484股普通股股票,持股比例为2.14%;中信证券及其重要关联方合计持有发行人重要关联方中邮科技1,736,190股普通股股票,持股比例为1.28%;中信证券及其重要关联方合计持有发行人重要关联方上港集团58,340,112股普通股股票,持股比例为0.25%。
上述情形不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不存在利益冲突,不会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除上述情况外,中信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中信证券为A+H股上市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除可能存在的少量、正常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中信证券5%以上股份的情况。
3、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不存在中信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信证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根据公开信息资料显示,中信证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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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中信证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5、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信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联席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中信证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五、联席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联席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联席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联席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六、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1、2025年3月30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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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战略投资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引入中国移动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引入中国船舶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25年4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战略投资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引入中国移动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引入中国船舶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七、联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 | 安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发行与上市完成后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 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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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安排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联席保荐机构通报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2、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3、如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联席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联席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相关制度,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2、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3、如发行人拟为他人提供担保,联席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联席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二)保荐协议对联席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
1、列席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有权对上述会议
的召开议程或会议议题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
2、有权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联席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 1、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全力支持、配合并督促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全力支持、配合联席保荐机构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为联席保荐机构提供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的工作便利,及时、全面向联席保荐机构提供一切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并确保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无故阻挠联席保荐机构正常的持续督导工作; 2、发行人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协助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履行义务,并应督促该等证券服务机构协助联席保荐机构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
(四)其他安排 | 无 |
八、联席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一)中金公司
联席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吴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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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邮编:100004电话:(010)6505 1166传真:(010)6505 1156
(二)中信证券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赵文丛、胡张拓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邮编:100026电话:(010)6083 8888传真:(010)6083 6029
九、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联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上市的推荐结论
联席保荐机构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主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上市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的证券具备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条件。联席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证券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特此推荐,请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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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陈 亮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孙 雷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章志皓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吴 窑 王 鑫 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吕 苏 年 月 日
保荐人公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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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赵文丛 胡张拓 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左丁亮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朱 洁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孙 毅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张佑君 年 月 日
保荐人公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