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1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2025年3月
发行人声明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行自行负责,因本次发行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预案是本行董事会对本次发行的说明,任何与之相悖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监管机构对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注册。本预案所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取得有关监管机构的批准或注册。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行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2.本次发行方案尚需本行股东大会逐项审议批准。此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须经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并以前述监管机构最终批复的方案为准。
3.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财政部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1,757,994.00万元、中国移动集团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785,406.07万元、中国船舶集团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456,599.93万元,认购金额将按照监管机构最终批复的募集资金规模确定。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已与本行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拟以现金认购本行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
4.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行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6.3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
的价格计算。
本行A股股票在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等事项进行政策调整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则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5.本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20,569,620,252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行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其中,财政部拟认购数量为18,604,420,886股,中国移动集团拟认购数量为1,242,731,123股,中国船舶集团拟认购数量为722,468,243股。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发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不足1股的部分对应的金额计入本行资本公积。
若本行A股股票在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及各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或董事长、行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共同或单独,在本行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6.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规模为人民币1,300亿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募集资金规模以相关监管部门最终批复为准。
7.根据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中
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相关监管机构对于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和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和上交所有关规定执行。
8.本行本次向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发行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事项,需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亦需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亦需回避表决。
9.本行积极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在本行章程中明确了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并根据有关规定拟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本行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规划及其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及监督机制等内容。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五节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情况”。
10.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11.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股东收益的风险。虽然本行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措施不等于对本行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释 义在本预案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行/发行人/邮储银行 | 指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本预案 | 指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
本次发行 | 指 | 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向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
定价基准日 | 指 | 本行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
国务院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财政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金融监管总局 | 指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香港联合交易所 | 指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邮政集团 | 指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移动集团 | 指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船舶集团 | 指 |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
本行章程/《公司章程》 | 指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A股 | 指 | 中国境内上市的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
H股 | 指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港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
元、万元、百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百万元、人民币亿元 |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预案中的所有财务数据均为本行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第一节 本次发行方案概要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支持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做优做强,当好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军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压舱石”,要“拓宽银行资本金补充渠道”。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积极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2024年9月,金融监管总局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中提出,“国家计划对六家大型商业银行增加核心一级资本”。2024年10月,财政部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中提出,“财政部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按照‘统筹推进、分批分期、一行一策’的思路,积极通过发行特别国债等渠道筹集资金,稳妥有序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核心一级资本”。2025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披露,“拟发行特别国债5,000亿元,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补充资本”。近年来,本行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建设一流大型零售银行的愿景,统筹推进“五篇大文章”,保持了健康平稳的发展态势,实现了行业较优的净资产收益率水平和最大化的股东回报。在发展过程中,本行通过内部利润留存和外源融资相结合的方式,为本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本支持,为本行落实国有大行责任担当和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提供了坚实基础。
为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本行需要继续合理利用外源性融资工具,前瞻性地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以夯实资本实力,提升资本充足水平,一方面满足稳健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为本行更好地履行国有大行责任担当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资本支持;另一方面提高风
险抵御能力和信贷投放能力,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和经济形势,为本行更好地推进战略规划实施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基于资本补充推动可持续及高质量发展,为本行创造长期价值和持续实现股东回报提供有利条件。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CO., LTD.成立日期:2007年3月6日A股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股票简称:邮储银行A股股票代码:601658H股股票上市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H股股票简称:邮储银行H股股票代号:1658法定代表人:郑国雨注册资本:9,916,107.6038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65XC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018H111000001邮政编码:100808电话号码:010-68858158传真号码:010-68858165互联网网址:www.psbcltd.cn、www.psbc.com
投资者关系邮箱:psbc.ir@psbcoa.com.cn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本次发行对象及其与本行的关系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截至本预案提交审议之日,财政部不持有本行股份;中国移动集团持有本行6.83%的股份,向本行派驻董事,为本行主要股东;中国船舶集团持有本行3.97%的股份,向本行派驻董事,为本行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为本行关联方。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拟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构成与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将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批及披露程序。
四、本次发行方案
(一)发行的证券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为本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将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将在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若国家法律、法规等制度对此有新的规定,本行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规模为人民币1,300亿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募集资金规模以相关监管部门最终批复为准。
(四)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及中国船舶集团。财政部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1,757,994.00万元、中国移动集团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785,406.07万元、中国船舶集团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456,599.93万元,认购金额将按照监管机构最终批复的募集资金规模确定。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行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
(五)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行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6.3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本行A股股票在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派发现金股利:P1=P0-D
(2)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等事项进行政策调整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则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六)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20,569,620,252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行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其中,财政部拟认购数量为18,604,420,886股,中国移动集团拟认购数量为1,242,731,123股,中国船舶集团拟认购数量为722,468,243股。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发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不足1股的部分对应的金额计入本行资本公积。
若本行A股股票在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及各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或董事长、行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共同或单独,在本行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联席保荐
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七)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根据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所认购股份因本行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相关监管机构对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和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限售期结束后,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九)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方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逐项审议,本次发行决议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中国移动集团、中国船舶集团为本行关联方。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拟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构成与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将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批及披露程序。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在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亦需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亦需回避表决。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本行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提交审议之日,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为99,161,076,038股,其中邮政集团持有普通股股份62,255,549,28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
62.78%,为本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20,569,620,252股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为119,730,696,290股,邮政集团对本行持股比例为
52.00%,仍为本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本行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程序
本次发行方案经2025年3月30日召开的本行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并以前述监管机构最终批复的方案为准。
第二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协议内容摘要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及中国船舶集团。
(一)财政部
财政部成立于1949年10月,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主管我国财政收支、税收政策等事宜的国家行政机关。
(二)中国移动集团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杨杰
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0324
经营范围:基础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有效期至2029年1月6日);增值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IPTV传输服务(信息传输业其他许可有效期至2021年09月17日);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除外);经营与信息通信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等;国有资产投资及管理;业务培训、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股权控制关系
中国移动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
3、主营业务情况
中国移动集团是按照国家电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成立的电信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IPTV传输服务;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经营与信息通信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等;国有资产投资及管理;业务培训、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
4、简要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
资产总计 | 24,015.17 |
股东权益总计 | 17,309.53 |
营业总收入 | 10,111.44 |
净利润 | 1,478.17 |
注: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5、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诉讼和仲裁情况
中国移动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6、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1)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完成后,中国移动集团与本行之间的业务关系、经营关系、
管理关系等方面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也不会因本次发行新增同业竞争。
(2)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中国移动集团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本行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股票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本行与中国移动集团的重大交易情况具体内容详见本行在上交所官方网站上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除此以外,本行与中国移动集团不存在重大交易。
8、发行对象关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中国移动集团承诺用于本次认购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对外募集、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邮储银行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邮储银行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邮储银行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方式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银行理财产品或资金池的情形。
9、中国移动集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要求的说明
中国移动集团系本行董事会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行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人民币6.3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量。中国移动集团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
(三)中国船舶集团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88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徐鹏
注册资本:11,0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70B67
经营范围:(一)国务院授权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及经营、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二)承担武器装备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保障业务。(三)船舶、海洋工程以及海洋运输、海洋开发、海洋保护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修理、租赁、管理业务。(四)动力机电装备、核动力及涉核装备、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环境工程、新能源、新材料、医疗健康设备以及其他民用和工业用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及其销售、维修、服务、租赁、管理业务。(五)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国家专项规定除外)。(六)成套设备及仓储物流,油气及矿产
资源的勘探、开发和投资管理,船舶租赁业务,邮轮产业的投资管理。(七)勘察设计、工程承包、工程建设、建筑安装、工程监理业务,军用、民用及军民两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技术培训业务的投资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控制关系
中国船舶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
3、主营业务情况
中国船舶集团拥有我国最大的造修船基地和最完整的船舶及配套产品研发能力,能够设计建造符合全球船级社规范、满足国际通用技术标准和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海工装备,是全球最大的造船集团。中国船舶集团主要从事海军装备、民用船舶及配套、非船舶装备研发生产相关业务,是中国船舶行业中位居世界500强的企业之一。
4、简要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
资产总计 | 10,200.10 |
股东权益总计 | 4,188.61 |
营业总收入 | 3,461.04 |
净利润 | 195.15 |
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5、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诉讼和仲裁情况
中国船舶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
讼或者仲裁。
6、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1)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完成后,中国船舶集团与本行之间的业务关系、经营关系、管理关系等方面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也不会因本次发行新增同业竞争。
(2)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中国船舶集团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本行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股票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本行与中国船舶集团的重大交易情况具体内容详见本行在上交所官方网站上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除此以外,本行与中国船舶集团不存在重大交易。
8、发行对象关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中国船舶集团承诺用于本次认购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对外募集、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邮储银行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邮储银行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邮储银行进行
资产置换或其他方式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银行理财产品或资金池的情形。
9、中国船舶集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要求的说明中国船舶集团系本行董事会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行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人民币6.3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量。中国船舶集团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摘要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本行分别与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认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认购
1.1 认购价格
1.1.1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6.3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
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1.1.2 若发行人A股股票在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1.1.3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等事项进行政策调整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则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1.2 认购金额、认购数量
财政部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1,757,994.00万元,中国移动集团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785,406.07万元,中国船舶集团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456,599.93万元。
认购人拟认购股份数量=认购金额/认购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不足1股的部分对应的金额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或董事长、行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共同或单独,在发
行人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1.3 认购方式
认购人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
(二)认购价款的支付及股份交付
2.1 认购人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且收到发行人及发行人聘请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该通知书确定的缴款日前以现金方式将认购价款足额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完毕后,由主承销商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2 发行人在收到认购人足额支付的认购款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规定的程序,完成认购股份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股份登记手续,将认购人认购的股票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认购人名下以实现股份交付。
2.3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本次发行的情况及时完成相关公司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变更等审批、备案、登记手续。
(三)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3.1 认购人承诺并同意,根据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认购人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限售期为自取得股权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之
日)起五年。相关监管机构对于认购人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购人所认购股份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3.2 认购人承诺,在限售期内不上市交易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转让该等限售股份或限售股份衍生取得的股份。
3.3 认购人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并办理股份限售相关手续。若限售承诺与相关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3.4 认购人所认购股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五)协议成立与生效
5.1 本协议经发行人及认购人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除本款、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保密义务条款、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条款、通知条款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其他条款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5.1.1 认购人经其内部决策及其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如有)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相关事项;
5.1.2 本协议及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含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5.1.3 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本次发行及本次发行涉及的其他应由其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
5.1.4 上交所审核通过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5.1.5 中国证监会同意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
(六)违约责任
6.1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之义务,或在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事实不符或有重大遗漏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协议之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足额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守约方遭受的一切实际经济损失。
6.2 本协议成立后,如监管要求或资本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解除本协议,且不构成任何一方的违约。
(七)协议的修改、变更、终止
7.1 本协议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7.2 双方同意,本协议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7.2.1 根据本次发行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双方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协商一致终止本次发行;
7.2.2 有权的审核机构通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方案不能获得批准;
7.2.3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终止本协议;
7.2.4 因本协议生效条件之任一未成就,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7.2.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7.3 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或修改的内容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7.4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于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
7.5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可以书面方式解除。
7.6 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 15 日内,如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三、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摘要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本行分别与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二)战略投资者具备的优势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
1、乙方具备的优势
(1)中国移动集团具备的优势
1)鲜明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中国移动集团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人民性。作为国有大型企业,中国移动集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持续提升公司经营能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2)丰富的战略性资源。
中国移动集团是按照国家电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于2000年组建成立的中央企业。中国移动集团长期深耕自身专业领域,在主责主业方面形成有力竞争优势,在行业内积累了广泛深入的资源禀赋。
中国移动集团始终致力于推动信息通信技术服务经济社会民生,以创世界一流企业,做科技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主力军为目标,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已成为网络规模、客户规模、收入规模“三个全球第一”,创新能力、品牌价值、公司市值、盈利水平“四个全球领先”的电信运营企业。连续19年获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A级,连续两次获评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突出贡献企业,连续23年入选财富世界五百强企业、2023年列第62位。
3)长期投资理念。
中国移动集团设立全资子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股权投资和资本运作的集中管理平台,围绕中国移动集团发展战略、依托中国移动集团丰厚产业资源开展股权战略投资,助力业务发展,持续增强在产业链上下游的影响力,树立了负责任机构投资者的良好形象,能够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且为上市公司增信增誉,助力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
4)积极履行股东责任、行使股东权利。
中国移动集团积极履行股东责任,主动参与公司治理。中国移动集团密切关注被投企业经营情况与行业动态,及时反映企业经营面临的问题和风险。同时,中国移动集团积极行使股东权利,从保障股东和企业利益的角度出发,严格审议股东大会议案,在股东大会上积极发声,切实提升被投企业公司治理的规范程度和有效性。
5)科技创新、绿色转型、数字化转型成果显著。
中国移动集团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锚定“世界一流信息服务科技创新公司”发展定位,积极推进科技创新、绿色转型和数字化转型。近年来,中国移动集团打造了新型信息基础设施,构建了AI大模型体系,升级了信息服务体系,同时探索绿色转型创新,建立完善了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体系。中国移动集团在科技创新、绿色转型和数字化转型方面的成功经验可以与甲方充分共享,助力甲方持续做好金融服务“五篇大文章”。
(2)中国船舶集团具备的优势
1)鲜明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中国船舶集团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人民性。作为国有大型企业,中国船舶集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持续提升公司经营能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2)丰富的战略性资源。
中国船舶集团作为国有大型企业,中国船舶集团长期深耕自身专业领域,在主责主业方面形成有力竞争优势,在行业内积累了广泛深入的资源禀赋。
在投资领域,中国船舶集团通过境内外、一二级市场投资实现了广泛的行业覆盖,积累了丰富的投资经验,取得了优异的投资业绩,树立了负责任机构投资者的良好形象,能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且为上市公司增信增誉。中国船舶集团有能力按照甲方需求,协助对接各类战略性资源,助力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
3)长期资金、耐心资本。
中国船舶集团积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推动建立稳定的中长期投资机制,既立足当下、更着眼长远,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完善建立投资长周期绩效考核机制。中国船舶集团积极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和市场引领作用,加大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战略性、基础性领域的长期股权投资力度,在实现跨周期、长期稳定投资回报的同时,带动形成更多长期资金、耐心资本,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4)积极履行股东责任、行使股东权利。
中国船舶集团积极履行股东责任,主动参与公司治理。中国船舶集团密切关注被投企业经营情况与行业动态,及时反映企业经营面临的问题和风险。同时,中国船舶集团积极行使股东权利,从保障股东和企业利益的角度出发,严格审议股东大会议案,在股东大会上积极发声,切实提升被投企业公司治理的规范程度和有效性。
5)科技创新、绿色转型、数字化转型成果显著。
中国船舶集团作为我国造修船和船舶及配套产品研发的领军企业,中国船舶集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和绿色转型。近年来,中国船舶集团持续打造海洋装备创新体系,推进高端装备研发,培育新兴与未来产业。同时,深入推进设计与生产环节数字化,船舶运营与服务数字化,以及供应链与协同创新数字化。绿色转型方面,中国船舶集团持续推进船舶产品升级,研发绿色船舶动力,开展碳捕集技术应用,实施节能降碳工程。中国船舶集团在科技创新、绿色转型和数字化转型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可以与甲方充分共享,助力甲方持续做好金融服务“五篇大文章”。
2、双方的协同效应
双方拟通过乙方认购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份的方式,加强战略合作。双方具有的协同效应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作为一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更好地推进战略规划实施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满足稳健经营、业务发展、提升风险抵御能力的需要,需要合理利用外源性融资工具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乙方资金实力雄厚,愿意认购甲方较大比例股份并长期持有,同时根据甲方的发展规划和回报水平,在符合自身投资要求的前提下,以适当的方式为甲方业务提供持续的资本支持。
(2)甲方作为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健全、规范、有效。乙方参与被投企业公司治理经验丰富,将依法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认真履行股东职责,中国移动集团、中国船舶集团已分别向甲方派出1名董事,推动优化甲方治理结构,提升治理水平。
(3)甲方的主营业务为银行业。中国移动集团为全球通信和信息服务行业领头羊,与商业银行在科技创新和数字化转型方面开展多年合作,对银行业现状及未来发展的理解较为深刻,能够根据甲方需求对接相关战略性资源,推动合作共赢。中国船舶集团为我国造修船和船舶及配套产品研发的领军企业,于2016年甲方H股IPO上市时即成为甲方的基石投资者,持股时间已近10年,对银行业现状及未来发展的理解较为深刻,能够根据甲方需求对接相关战略性资源,推动合作共赢。
(三)双方的合作方式及合作领域
1、乙方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成为甲方重要股东之一。双方同意建立工作层面每季度定期沟通机制,不定期举行管理层会晤。甲方愿意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乙方派出的董事提供履职保障。双方同意在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治理载体方面保持良好沟通。
2、乙方基于战略投资者定位,将持续关注银行行业发展态势,围绕甲方的发展战略、重点项目、资本运作规划、分红水平等方面向甲方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甲方需求对接相关战略性资源,并探索双方合作的可行性。
(四)合作目标
双方本着“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双方战略合作机制,充分整合双方优势,积极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具体合作目标为: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助力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二是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推动上市公司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三是增加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供给,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五)合作期限
双方一致同意,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合作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至乙方不再持有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甲方股份之日。
(六)战略投资者拟认购股份情况
乙方拟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具体股份数量、定价依据及锁定期限等事项以双方最终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为准。
(七)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安排
乙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发行相关协议的约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监督权等相关股东权利,主动参与甲方公司治理。
(八)不谋求及不配合其他方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乙方承诺,乙方(包括乙方控制的主体)在持有或控制甲方股份期间,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或支持、配合其他方谋求甲方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其他股东或潜在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协议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合意挑战,也不协助、联合任何第三方实质挑战甲方控股股东对甲方的绝对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主动行为导致任何第三方所控制的甲方表决权比例达到或者超过甲方控股股东所控制的甲方表决权比例的50%,也不会以直接或通过乙方控制的主体在二级市场购买或者协议受让甲方股份的方式谋求或协助他方谋求甲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乙方进一步承诺,不会利用持股地位或影响力干预及影响甲方控股股东对甲方的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会的控制)或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九)未来退出安排
乙方承诺,如未来以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所持股份的,应确保不会影响到其对本协议“不谋求及不配合其他方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条款的履行。
(十)协议成立、生效及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并与《股份认购协议》同时生效。
2、双方同意,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本协议终止:
(1)《股份认购协议》终止或解除的,本协议同时终止或解除。
(2)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可以书面方式解除。
(3)若因监管要求、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则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协议。
(4)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致使守约方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5)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根据本协议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解除本协议。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解除不免除任何一方在本协议解除之日前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违约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之义务,或在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事实不符或有重大遗漏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协议之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足额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守约方遭受的一切实际经济损失。
2、本协议成立后,如监管要求或资本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解除本协议,且不构成任何一方的违约。
第三节 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以支持未来业务发展。
二、本次发行的必要性
本次发行作为国家重要的“一揽子增量政策”,将有效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对本行实现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提高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落实国家战略部署,践行大行责任担当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是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军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压舱石,资本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持续经营、稳健运行的基础。补充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是实施宏观经济逆周期调控的一项重要增量政策,对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维护金融安全具有“一举多得”的政策效果。本行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资工作的部署要求,坚定履行国有大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努力建设成为客户信赖、特色鲜明、稳健安全、创新驱动、价值卓越的一流大型零售银行。
(二)提高资本充足水平,推动银行高质量发展
为持续保持服务实体经济力度不减,本行持续强化资本约束,通过利润留存、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上市以及发行资本债券、优先股等多种方式补充资本,截至2024年末,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9.56%,高于监管要求。本次发行将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水平,有助于本行做优主业、做
精专业,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围绕核心优势,持续提升核心能力,打造“三农”金融、小微金融、主动授信、财富管理、金融市场的差异化竞争优势,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增强业务发展动能,强化风险抵御能力
近年来,本行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战略,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注重为客户创造价值,不断完善线上和线下互联互通、融合并进的金融服务体系,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综合化金融服务。同时,坚持风险为本,秉承审慎稳健的风险偏好,完善“全面、全程、全时、全域”的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风险引领能力。本次发行将进一步增强本行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好发挥维护金融稳定压舱石的作用,牢牢守住不发生重大金融风险的底线。综上,本次发行将有效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对提升本行稳健经营发展能力、风险抵御能力和信贷投放能力,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三、本次发行的可行性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业务发展情况,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具有充分的可行性。本行将以本次发行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蹄疾步稳抓好各项改革工作落实落地,推进战略升级、改革创新、风控提质,切实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本行将通过实施以下举措,落实战略目标,做强长板、拉长短板、锻造新板,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募集资金的合理、高效运用。
(一)优化发展重心与经营布局,为实体经济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本行将牢牢把握国有大行职责使命和功能作用,坚守服务“三农”、城乡居民和中小企业定位,做精做深“五篇大文章”。一是助力城乡融合,做服务乡村振兴主力军。坚守“邮银协同”一条主线,深耕“村社户企店”五大客群,强化运营、队伍、风险三大支撑,实施“服务强县富镇行动”,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高效率、低成本、风险可控的特色“三农”金融模式。二是促进共同富裕,做普惠金融标杆行。推动普惠金融扩面提质增效,加强客户多维触达,深化数智普惠转型,将普惠金融打造成最大特色和优势。三是助力科技强国,做科技金融生力军。牢牢把准科技强国前进方向,研发专属产品、优化专属政策、提炼专属模式、建强服务体系,助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四是助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打造长期陪伴客户的养老暖心银行、国家养老金融重要服务银行。全面构建“三横三纵”的立体式养老金融体系,面向未老、银发和家庭三类主体,深耕养老金金融、养老服务金融、养老产业金融三大领域。五是促进全面绿色转型,担当绿色金融先行者。大力发展可持续金融、绿色金融和气候融资,深入推进绿色普惠银行、气候友好型银行和生态友好型银行建设。六是发力数字金融,打造数字生态银行。夯实技术、生态、数据等数字金融底座,推动经营管理、服务运营、产品业务、生态场景、风险防控数字化,以全行数字化转型赋能价值创造、改善服务质量。
(二)提升资本内生积累能力,健全高质量发展管理机制本行将始终坚持做好资本精细化管理,坚持科学规划资本,持续完善资本约束、配置、节约机制。一是量价险均衡高质量发展,不断优化资产结构。摒弃“规模情结”,确定合理适度的资产增长目标,加快向资本节
约高效使用的高质量发展模式转型。二是科学制定规划,强化资本约束。坚持每年滚动制定资本规划,统筹资本来源与运用,明确总量约束和节奏安排,并以资本规划为统领,建立多层次、多维度资本约束体系,引导风险加权资产增速有序收敛,同时建立资本立体监测体系与应急管理机制,确保资本平稳运行。三是厉行资本节约,促进资本集约使用。建立适应资本新规导向的资本节约长效机制,持续从严管控低效资本占用,盘活存量资源,加大考核督导力度,实现资本节约。四是推动高级法落地实施,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快推进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实施与应用,建立健全基于风险量化管理的治理架构、政策流程和数据IT系统,形成“建设-应用-优化”的良性循环。
(三)突出特色经营,打造五大差异化增长极
本行将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构建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是依托“自营+代理”模式,将三农金融摆在突出位置。不断优化邮银协同机制,全面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提高涉农金融服务效能。二是加快发展现代公司金融,做深“小微金融”。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全面深化公司金融“1+N”新体系,提升县域地区、中小微客群金融服务能力,助力城乡融合发展。三是创新信贷模式,做大“主动授信”。加强名单扩展和挖掘,优化立体式多渠道协同营销,优化产品设计,完善全流程智能审批和贷后管理体系。四是提升财富管理能力,做强“财富金融”。加强客户深度经营,形成“线上+线下”覆盖全客群的财富管理服务,构建“专业产品团队+长效投研体系+敏捷风控机制”三大护城河。五是加快交易转型,做优“同业生态”。持续优化业务结构,加快交易转型,提升运作效益,推进交易工具、交易策略、交易模式创新,持续丰富“邮
你同赢”同业生态平台,构建综合化业务布局。
(四)强化风险防控能力,筑牢高质量发展基石
本行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监管要求,以“早”和“严”为主线,审慎研判风险形势,加大重点领域风险约束和处置,夯实内控合规管理基础,着力打造更加主动的风险管理能力。一是持续完善“全面、全程、全时、全域”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坚持审慎稳健的风险偏好要求,以稳增长和防风险的长期均衡为目标,健全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告机制。二是完善信用风险管控机制,保持资产质量平稳可控。在准入端做好名单制管理,在授信流程中强化制衡管控,开展全方位的贷后监测和预警,强化立体式管控模式。三是加大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化解,统筹好风险管理的前瞻性、有效性与业务发展需要的关系,确保风险水平整体可控,指导各项业务的稳健经营与高质量发展。四是加强内控合规体系机制建设,做好合规体系、内部控制体系、监督检查机制、案件会商、反洗钱管理体系建设,把好制度建设和合规审查关口。
四、本次发行对本行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有助于本行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并为本行各项业务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资本基础。本次发行对本行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对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本行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保持稳定,邮政集团为本行控股股东,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本行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对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总股本和净资产将增加,并预计带动总资产增
加。短期来看,总股本和净资产的增加将导致本行每股净资产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随着募集资金到位后逐步使用并发挥效果,本行经营业绩和利润留存将增加,并持续提升本行每股净资产和资产规模。另外,本次发行将有助于提升本行资本规模,为业务的稳健、可持续发展奠定资本基础,促进本行进一步实现业务拓展,提升本行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三)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有效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提高本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从而增强本行风险抵御能力,并为本行资产规模的稳步提升、各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资本支持。
五、总结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契合本行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本行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升资本内生积累能力,强化风险防控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同时,本行将采取有效措施推进业务发展、落实战略目标,通过对募集资金的合理利用,提升本行可持续发展能力和中长期股东价值。因此,本次发行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
第四节 关于本次发行对本行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本行业务、《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业务收入结构的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业务、高管人员、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等将发生变化,本行将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公众持股量符合上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假设本次发行数量按20,569,620,252股计算,本次发行后,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将从99,161,076,038股增至119,730,696,290股。发行对象持有的股份数量将有所增加,持股比例也将相应变动。按照截至本预案提交审议之日本行股东名册的数据测算,本行控股股东仍为邮政集团。本次发行前后,本行控股股东没有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本行控制权发生改变。
二、本次发行后本行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一)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总股本和净资产将增加,并预计带动总资产增加。短期来看,总股本和净资产的增加将导致本行每股净资产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随着募集资金到位后逐步使用并发挥效果,本行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将进一步提升,经营业绩和利润留存将增加,并持续提升本行每股净资产和资产规模。
(二)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将有助于提升本行资本规模,为业务的稳健、可持续发展奠定资本基础,促进本行进一步实现业务拓展,提升本行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三)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增加当期的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增强本行业务发展的基础,支持本行业务规模扩张,未来将对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产生积极影响。
(四)本次发行后本行资本监管指标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有利于本行提高各级资本充足率水平。以2024年12月31日为测算基准日,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300亿元,在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前提下,本次发行对本行资本监管指标的影响如下:
项目 | 发行前 | 发行后 |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百万元) | 824,191 | 954,191 |
一级资本净额(百万元) | 1,024,332 | 1,154,332 |
资本净额(百万元) | 1,244,111 | 1,374,111 |
风险加权资产(百万元) | 8,617,743 | 8,617,743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9.56% | 11.07% |
一级资本充足率 | 11.89% | 13.39% |
资本充足率 | 14.44% | 15.95% |
三、本行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本行控股股东没有变化。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等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本行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前后,本行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本行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担保业务以外的担保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业务。本行坚持稳健经营,保持合理的负债结构。本行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亦不存在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本行本次发行时,除本预案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本次发行未能获得批准或注册的风险
本次发行需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发行方案存在无法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此外,本次发行应取得金融监管总局的批准,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能否取得监管机构的批准或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二)即期回报摊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以支持未来业务发展。但是,若本行净利润增速未能达到或超过资本或资产的扩张速度,则本行的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有所下降。
(三)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本次发行将对本行未来的生产经营和盈利情况产生一定影响,本行基本面的变化将影响股票的价格。股票价格除受本行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影响外,还会受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股票市场供求状况、投资者心理预期、可比银行交易情况及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行股票价格可能因为上述因素而出现波动。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或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信用评级、履约能力降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本行信用风险主要来源包括:贷款业务、资金业务(含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投资以及同业投资等)、表外信用业务(含担保、承诺等)。
(五)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本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本行面临的主要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
(六)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
险。引起本行流动性风险的事件或因素包括:存款客户支取存款、贷款客户提款、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本息、资产负债期限过度错配、资产变现困难、融资能力下降等。
(七)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不当行为和信息科技系统故障,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的风险。本行可能面临的操作风险类别主要包括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实物资产的损失,信息科技系统故障,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等。
(八)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经营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合同对方等他人的不适法与违约行为,以及外部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银行承担法律责任、丧失权利、损害声誉等不利法律后果的风险。
(九)信息科技风险
信息科技风险是指在运用信息科技的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十)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本行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本行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品牌价值,不利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十一)外部经营环境面临的风险
本行外部经营环境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货币政策变动的风险、金融监管政策变化的风险以及竞争风险三方面。
货币政策方面:货币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运用各种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等,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的总和。商业银行是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渠道,由于货币政策的作用是双向的,货币政策的变化会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影响。金融监管政策方面:近年来面对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密集出台各类监管政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可能会对本行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大体上分为以下四类:一是关于商业银行机构设立及变更的法规;二是关于银行产品及管理规范的法规;三是关于风险控制、流动性管理、资本监管等方面的法规;四是关于银行产品定价方面(包括利率与中间业务收费)的法规。
竞争风险方面:目前中国金融机构体系不断优化、完善,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当前本行主要与国内其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在竞争,包括其他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农村金融机构等。部分银行可能比本行在财务、管理和信息科技领域拥有更强的实力,具备更具特色的竞争力;部分银行可能比本行在某些区域拥有更为广泛的客户群体和更多的地方资源。同时,随着中国金融服务领域的扩大开放,特别是外资银行与民营银行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的放宽,将形成更严峻的竞争局面。
第五节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情况
一、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本行《公司章程》,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行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一般准备;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本行不得在弥补本行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优先股股息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及优先股发行地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行的公积金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扩大本行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本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本行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二百六十八条 资本公积金包括下列款项:
(一)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款;
(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第二百六十九条 本行可以现金和股票的形式分配股利。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本行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行的可持续发展。本行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除特殊情况外,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不少于该会计年度集团口径下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是指:
(一)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要求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二)实施现金分红可能影响股东长期利益的情况;
(三)本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低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对本行的要求。
本行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本行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本行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调整事项时,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本行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二百七十条 在本行确定的股款缴纳日(以下简称缴款日)前已缴付的任何股份的股款均享有利息。但股份持有人无权就缴款日之前已缴付股款的任何股份参与在缴款日之前宣布的股利分配。
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前提下,对于无人认领的股息,本行可予以没收,但该项权利仅可在宣派股息适用的时效届满后行使。
本行有权终止以邮递方式向境外上市股份持有人发送股息单,但本行应当在股息单连续两次未予提现后方可行使此项权利。如股息单初次邮寄未能送达收件人而遭退回,本行即可行使此项权利。
本行有权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联系不到的境外上市股份股东的股份,但必须遵守以下条件:
(一)本行在十二年内已就该等股份最少派发了三次股息,而在该段期间无人认领股息;
(二)本行在十二年期间届满后于本行股票上市地的一份或多份报刊上刊登公告,说明本行拟出售股份的意向,并通知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二、本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本行2022-2024年度普通股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度 | 2023年度 | 2024年度 |
每10股派发股利(元)(含税) | 2.579 | 2.610 | 2.616 |
现金分红的数额(亿元)(含税) | 255.74 | 258.81 | 259.41 |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亿元) | 852.24 | 862.70 | 864.79 |
现金分红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比率 | 30% | 30% | 30% |
现金分红占当年普通股利润分配的比率 | 100% | 100% | 100% |
近3年累计现金分红占近3年年均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比率 | 90.00% |
注1:2024年度现金股利包含2024年度中期现金股利146.46亿元和2024年度末期现金股利112.94亿元,其中2024年度中期现金股利已完成派发,2024年度末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行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的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022年至2024年,本行累计现金分红773.96亿元,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净利润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的
90.00%。本行近三年现金分红均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本行近三年未分配利润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以支持本行业务发展。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为明确本行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规划,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本行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本行制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本行将实行合理、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长远利益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监管要求、兼顾持续盈利、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优先股股东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以下简称永续债)持有人,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本行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向优先股股东和永续债持有人派息。优先股股东和永续债持有人派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对全体普通股股东,本行将按照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制定利润分配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着眼于本行现阶段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并充分考虑以下重要因素:
1.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落实监管要求
(1)本行将积极履行本行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
(2)本行将积极落实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政策的监管要求,依法合规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3)商业银行的经营和发展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本行在确定股利分配政策时,将综合考虑业务持续发展前提下股利分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现金股利分配比例,以确保该项股利分配政策切实可行。
2.本行所处的发展阶段
本行目前正处在成长阶段,各项业务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并具备广阔的成长空间,需要充足的资本金作为未来发展的保证。本行将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在确定股利分配政策时,使本行资本金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要。
3.股东要求和意愿
本行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本行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本行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
顾投资者对本行持续快速发展、长期稳健经营的期望。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包括现金分红比例、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等)将由股东大会根据本行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
4.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
目前,本行可通过发行普通股、资本工具和利润留存等方式扩大资本金规模。本行在确定股利分配政策时,将全面考虑来自各种融资渠道的资金规模、成本及便利程度,使股利分配政策与本行的资本结构、资本成本相适应。
(三)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1.利润分配的顺序
本行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
(3)提取一般准备;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本行不在弥补本行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前向股东分配利润。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对优先股和永续债的派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及优先股、永续债发行地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本行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本行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本行持续经营能力。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除特殊情况外,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不少于该会计年度集团口径下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是指:
①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要求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②实施现金分红可能影响股东长期利益的情况;
③本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低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对本行的要求。
(2)本行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将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本行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3)本行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外部经营环境、本行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③项规定处理。
(四)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本行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本行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工作。
(六)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本行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并至少每三年对本行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就未来三年的分红政策进行规划。本行董事会在制订分红回报规划时,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和建议。本行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政策及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调整事项时,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本行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七)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所述股东回报为普通股股东回报,优先股和永续债的派息将根据《公司章程》及优先股和永续债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执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划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六节 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和填补回报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本行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分析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规模为人民币1,300亿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以夯实本行资本实力,支持未来业务发展,提升本行风险抵御能力。
(一)假设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本行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5年6月30日实施完毕;
3.假设本次发行普通股股份数量为20,569,620,252股A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00亿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
4.假设2025年度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分别为0%、2.5%和5%;
5.除本次发行外,暂不考虑任何其他因素(包括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引起的普通股股本变动;
6.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本行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影响。
(二)对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本行测算了本次发行对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 发行前后比较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 |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普通股总股份(百万股) | 99,161 | 99,161 | 119,731 |
加权平均普通股总股本(百万股) | 99,161 | 99,161 | 109,446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百万元) | 130,000 | ||
假设情形1:2025年度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为0%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百万元) | 85,576 | 85,576 | 85,57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银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百万元) | 79,234 | 78,415 | 78,41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80 | 0.79 | 0.7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80 | 0.79 | 0.72 |
假设情形2:2025年度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为2.5%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百万元) | 85,576 | 87,715 | 87,71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银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百万元) | 79,234 | 80,554 | 80,55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80 | 0.81 | 0.7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80 | 0.81 | 0.74 |
假设情形3:2025年度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为5%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百万元) | 85,576 | 89,855 | 89,85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银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百万元) | 79,234 | 82,694 | 82,69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 | 0.80 | 0.83 | 0.76 |
项目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 发行前后比较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 |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收益(元/股)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80 | 0.83 | 0.76 |
注:1、归属于银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永续债当期宣告发放的股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银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永续债当期宣告发放的股息;
2、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编制。考虑到商业银行业务模式的特殊性,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与原有资本金共同使用,其带来的收入贡献无法单独衡量。根据以上假设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股本增加,对本行2025年基本每股收益有一定摊薄影响。
(三)关于本次测算的说明
1.本行对本次测算的上述假设分析并不构成本行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本次测算中的本次发行的发行股份数量、募集资金总额以及发行完成时间仅为测算预估值,最终将根据监管部门批准、发行认购情况等确定。
二、对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股东收益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行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如果募集资金未能保持目前的资本经营效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同时本行就摊薄即期回报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行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本行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
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请参见本预案“第三节 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发行的必要性”。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本行现有业务的关系、本行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本行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以支持未来业务发展。
(二)本行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人员方面,本行持续深化人才开发与培养,全方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本行坚持开放的人才观,持续打造雇主品牌,吸引优秀人才。本行高度重视员工发展,建立并有效实施“管理+专业”的双通道晋升机制,完善横向流动机制,实现人岗相适。不断加大员工岗位职级聘任力度,加快核心人才队伍建设。持续加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围绕科技、零售金融、公司金融、资金资管、风险管理等重点领域选拔培养专业领军人才;健全完善领军人才选拔、激励、考核、退出机制,加强领军人才的考核管理和动态调整,充分发挥领军人才在科研攻关、改革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高端引领作用。开展各层级人才库建设,加大优秀年轻干部培养使用力度。不断完善人才培训体系,分层分类打造重点培训项目,不断提高培训质效。
技术方面,本行以“十四五”IT规划为引领,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精细化管理为抓手,持续加快创新突破和转型升级,奋力开创高质量发
展新局面。本行以金融科技赋能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拓展金融科技支撑服务和应用场景,深化创新技术驱动能力,积极探索前沿技术应用,努力构筑差异化发展新路径。新一代公司业务核心系统于2024年1月全面投产上线,复用新一代个人业务核心系统技术平台底座和分布式架构,基于国产服务器、国产操作系统和国产数据库打造,实现客户服务、产品创新、数据整合、风险管控、差异化服务、个性化需求敏捷开发六大关键环节的赋能升级,是本行推进关键技术自主可控的再实践和再发展。本行不断夯实安全生产根基,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加强金融科技人才培养,强化职能整合、板块联动、总分协同,全力加快科技精细化、数字化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科技助推水平。
市场方面,本行以服务客户为中心,坚持以创新变革推进渠道建设日趋完善,持续提升线上线下服务体验,不断增强多渠道协同服务客户能力,通过打造便民服务新模式、搭建金融服务新场景,更好地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金融多样化需求。
五、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具体措施
本行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本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本行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本行普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行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行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要求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版)》规定,加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规范募集资金使用,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合理的资本回报水平以及对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的积极影响,有效填补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同时进一步提升本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加强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并强化经营决策程序,管控付息成本和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产业务收益率、着力稳利差,为股东积极创造资本回报。
(三)增强风险管理能力
本行将继续秉承审慎稳健的风险偏好,持续优化“全面、全程、全员”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稳步推进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合规达标工作,持续提升资本计量和风险管理精细化水平,增强本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四)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行高度重视保护股东权益和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了分红政策并严格落实。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落实利润分配相关制度,综合未来经营发展规划、盈利水平以及现金流等因素,统筹考虑并安排利润分配事宜,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和回报。
六、关于本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一)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保证本行本次发行完成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本行利益;
3、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本行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积极推动本行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由董事会或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该等制度;
6、若本行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本行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本行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监管机构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有关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作出补充承诺。
(二)控股股东承诺
为保证本行本次发行完成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邮政集团做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本行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本行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本行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监管机构要求的,邮政集团承诺届时将按照有关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作出补充承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