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滨集团(601636)_公司公告_旗滨集团: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2025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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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滨集团: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2025年4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指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企业内部控制的规范要求,持续优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科学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强化内部控制缺陷整改,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最终责任者,负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包括制定公司内部控制基本管理制度和规章,认定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决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批准涉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整改意见以及决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检查工作的合理性和充分性

等。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及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领导、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方案;

(二)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议内控重大缺陷的整改意见;

(四)领导公司内控部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五)协调管理层安排足够行政资源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和缺陷整改工作。

(六)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第八条 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协助、支持和配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按要求组织整改内部控制缺陷。第九条 内控部负责落实董事会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要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工作。包括:制定内部控制评价方案,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并督促整改,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章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内容

第十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主要依据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程序,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

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第十五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内控部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四章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 内控部于每年12月份编制下一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方案,包含内控日常评价测试及内控年度评价,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内控日常评价测试是根据公司运营实际及内部审计的情况,由内控部自行拟定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重要业务活动进行抽样测试,及时监控风险,发现内控缺陷,督促整改,保证内控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年度评价是董事会结合内控日常评价测试情况对于本年度涵盖公司所有重要业务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评价过程。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年度评价的程序为:

(一)内控部每年11月底依据年度评价工作计划,开展内控年度评价工作,编制评价细化方案经董事长批准后下发工作执行书;

(二)内控部每年12月组织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按工作计划进行自评,填写自评工作底稿;

(三)每年12月底前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将自评工作底稿上报公司内控部;

(四)内控部于次年1月份组织公司业务骨干形成评价工作组,通过实施现场检查,对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自评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和再评价。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五)次年1月底内控部对再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编写内控缺陷汇总表,并上报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议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并对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以及提出的

意见和措施进行研究并形成决议;

(七)内控部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

(八)公司董事会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按规定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九)内控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向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跟踪,以确定相关单位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开展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时,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应当通过评估和测试获取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相关的证据,并合理保证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获取证据的数量应当能合理保证相关控制的有效;证据的适当性是指获取的证据应当与相关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有关,并能可靠地反映控制的实际运行状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应当及时记录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的方法和程序,并以适当形式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 内控部应建立行之有效的核对程序,确保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的工作记录、工作底稿如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评价过程。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由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内部控制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审计委员会制定,董事会决议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建立评价质量交叉复核制度,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应当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所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签字确认后,提交内控部。

第二十九条 内控部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报告。重大缺陷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一)公司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立即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落实相关责任。

(二)公司对于认定的重要缺陷,及时研究应对策略,限期解决,降低风险。

(三)公司对于认定的一般缺陷,指定责任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防止风险扩大。

第三十条 公司内控评价工作将纳入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内控部根据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内控评价工作情况及评价结果提出奖惩建议。

第六章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确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明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编制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分别对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简要描述,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过程及范围、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做出披露。

第三十三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包括: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

况、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等。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第三十五条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对外报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部门关注自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由内控部负责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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