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电气(601616)_公司公告_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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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2年7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7-27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 2012 年 7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机构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事务代表予以配合。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部常设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够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要求相关主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涉及本公司重大事项的策划、研究、论证、决策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减少信息知悉及传递环节;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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