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被保荐公司名称: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512)62938558 联系地址:北保荐代表人姓名:杨伟 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联系方式:(0512)62938558 联系地址:北保荐代表人姓名:廖志旭 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字[2011]67 号文”核准,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电气”、“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25日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了普通股(A 股)股票 10,5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19.00 元,公司共募集资金 199,5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4,196.68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85,303.32 万元。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广电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广电电气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指引》”),东吴证券从公司治理、公司制度、内部控制、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对广电电气进行了持续督导。 2011 年,东吴证券对广电电气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东吴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 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东吴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间的权利义务,并备案。券交易所备案。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东吴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式,对公 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经核查,无违法违规情况。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经核查,2011年度公司或相关当事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 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在持续督导期间,东吴证券督导公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项承诺。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核查了上市公司执行《公司章程》、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 关法规要求。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 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相关制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 文件。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10、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对部分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前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审阅的,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易所报告;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审阅。的,应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公司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2011年度,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此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类事项。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2011年度,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控制人等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告。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2011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东吴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 要求。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 公司实际控制人严怀忠先生在年内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离世。保荐代表人及时赶到现场,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 协助企业处理相关事宜,包括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信息披露、选举新任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