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电气(601616)_公司公告_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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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1-20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特别提示:1、本次解禁上市流通股份共计 202,419,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9.07%。2、本次解禁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2 年 2 月 1 日。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 2011 ] 67 号文核准,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500 万股。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 51,810 万股,其中网上发行的 8,400 万股于 2011 年 2 月 1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网下配售的 2,100 万股于 2011 年 5 月 3 日起解禁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严怀忠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通过由发行人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三十六个月期满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管或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旻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通过由发行人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蔡志刚、张丽、何振华、马小丰、王江、蔡仁贵、何月囡、朱光明分别作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通过由发行人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十二个月期满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管或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除上述股东以外的发行人其余股东上海佰孚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仁海维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李建平等 23 名自然人均分别作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通过由发行人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以上承诺均得到履行。二、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安排 根据上述承诺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发行前股东上海佰孚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仁海维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李建平等 32 名自然人股东(注:原为31 名自然人股东,原股东杨敏伟先生已故,其所持公司股份已过户登记至其配偶徐燕春女士及女儿杨洋名下)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 202,419,000 股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 2012 年 2 月 1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三、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解禁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股份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一、有限售条件的 A 股合计 413,100,000 -202,419,000 210,681,000 1、限售境内法人股 208,615,500 -64,030,500 144,585,000 2、限售境内自然人股 204,484,500 -138,388,500 66,096,000二、无限售条件的 A 股合计 105,000,000 +202,419,000 307,419,000三、总股本 518,100,000  0 518,100,000 特此公告。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电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就广电电气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广电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及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7 号文核准,广电电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5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并于 2011 年 2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发行 A 股前总股本 41,31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 51,810 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公司股东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严怀忠先生(已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通过由发行人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三十六个月期满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管或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旻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通过由发行人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蔡志刚、张丽、何振华、马小丰、王江、蔡仁贵、何月囡、朱光明分别作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通过由发行人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十二个月期满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管或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除上述股东以外的发行人其余股东上海佰孚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仁海维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李建平等 23 名自然人均分别作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通过由发行人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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