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电气(601616)_公司公告_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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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1-11-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致: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广电电气(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鹏律师、梁娜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11 月 28 日(周一)在上 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 123 弄 1 号一楼报告厅召开。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并据此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关于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1 年 10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11 月 17 日收到股东上海佰孚控股有限公司《关 于提名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提案》,并于 2011 年 11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决定将《关于提名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11 月 28 日(周一)上午 9:00 时在上海市奉 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 123 弄 1 号一楼报告厅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及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中的内容一致。经验证,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计 25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67,597,6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3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保荐机构等相关人员。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及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中列明的事项 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 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倪 俊 骥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李 鹏 _______________ 梁 娜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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