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临时监事会”)于2011年4月22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123弄1号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到会监事3名。本次临时监事会已于2011年4月17日提前5天书面通知各位监事。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何月囡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获得全体监事一致通过,同意票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本议案获得全体监事一致通过,同意票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待《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申请材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另行通知。 经公司监事会审核《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后认为: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