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16 证券简称:广电电气 公告编号:2018-023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1 - 2018/7/12 2018/7/1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6 月 15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35,575,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8,711,50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1 - 2018/7/12 2018/7/12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新余旻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华信同行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仁海维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ZHAO SHU WEN、李忠琴五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 元。 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待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代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 A股股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8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7101661 特此公告。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