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计政策变更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无重大影响。 一、概述 2017 年,财政部陆续颁布或修订了一系列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经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按照上述通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经公司 2018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自 2017 年以来,财政部对相关的会计政策做了变更,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1)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将调整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2)根据财政部 2017 年 4 月 28 日《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2017 年 12 月25 日《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要求,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其他收益”、“(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38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公司合并利润表 2017 年度列报“其他收益”增加:15,060,861.39 元,“营业外收入”减少 15,060,861.39 元。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本期“持有待售资产”增加1,363,899.06 元,“投资性房地产”减少 1,363,899.06 元;“持有待售负债”增加2,274,000.00 元,“预收账款”减少 2,274,000.00 元。 合并利润中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本期发生额 23,647,528.10 元,列示“终止经营净利润”本期发生额 0.00 元,本期“资产处置收益”增加 593,899.76 元,本期“营业外收入”减少 593,899.76 元,上期“资产处置收益”增加 834,135.11 元;上期“营业外收入”减少 834,135.11 元。 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准则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董事会履行对本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有利于公允、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2、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3、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