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自身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拟订的《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做出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 2017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7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我们认为,2017 年度公司运转正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内部控制在重大方面合法、有效。 4、《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恪尽职守,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的交易事项我们已经在事前得到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经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本议案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并且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均系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可控,议案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7、《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准则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董事会履行对本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有利于公允、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8、《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将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稳健,本次公司将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实施的,将有利于提高部分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使用部分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业务。 独立董事:吴胜波、葛光锐、冯羽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