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自身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拟订的《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做出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 2016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我们认为,2016 年度公司运转正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内部控制在重大方面有效。 4、《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恪尽职守,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5、《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的交易事项我们已经在事前得到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经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本议案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并且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6、《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均系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可控,议案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合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吴胜波、夏立军、朱洪超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