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自身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关于收购上海通用广电电力元件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元器件业务是公司主要并重点发展的业务之一,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上海通用广电电力元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JV”)的部分股权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对其控制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原则,将上述收购事项作为关联交易履行相应的决策和披露程序。本次收购价格以不高于评估值的定价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公允、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 DJV 股权的收购。 独立董事:吴胜波、夏立军、朱洪超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