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计政策变更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无重大影响。 一、概述 2014 年,财政部陆续颁布或修订了一系列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以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根据财政部规定执行前述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在编制 2014 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开始执行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在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自 2014 年 1 月以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并要求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 年 6 月 20 日,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修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 2014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 年 7 月 23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该决定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38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根据财政部规定执行前述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在编制 2014 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开始执行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在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2、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公司对财务报表相关数据进行了调整,将递延收益单独列报,并对期初数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列报,追溯调整影响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递延收益 32,000,000.00 30,100,000.00其他非流动负债 32,000,000.00 30,100,000.00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409,640.11 -655,734.01其他综合收益 -409,640.11 -655,734.01 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自 2014 年 1 月以来修订的或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3、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