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电气(601616)_公司公告_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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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07-03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订: 1、《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序号  原文 修订后 1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及时公开披露。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2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序号  原文  修订后 1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当及时公开披露。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 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2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时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 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人数、所持(或代理)股份 理人)人数、所持(或代理)股份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 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 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 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 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 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 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 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六)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  提示。3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的合法权益。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上述修订,尚需经股东大会批准。批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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