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电气(601616)_公司公告_广电电气: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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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电气: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7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遵循充分合规披露信息、投资者机会均等、诚实守信、互动沟通、高效低成本的原则。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工作内容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节信息披露

第六条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信息披露内部工作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三节投资者交流

第八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九条公司可以视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与投资者交流: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分析师见面会或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十)路演。第十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部门、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及员工有义务配合、协助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收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主动及时提供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十八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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