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重工”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中信重工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财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公司拟与中信财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中信财务在经营范围许可内,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综合授信服务、结算服务、其他金融服务等,服务有效期为三年。中信财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25年3月1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陈辉胜先生、杨文欣女士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及相关事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简介
公司名称: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4635Q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法定代表人:张云亭注册资本:661,16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低层栋B座2层主营业务: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股权结构: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 283,870.29 | 42.94 |
中信泰富有限公司 | 173,387.79 | 26.23 |
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83,491.26 | 12.63 |
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 | 25,047.38 | 3.79 |
中信重工开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19,072.65 | 2.88 |
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7,338.78 | 2.62 |
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15,604.90 | 2.36 |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总院有限公司 | 8,669.39 | 1.31 |
北京中信国际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8,669.39 | 1.31 |
中信兴业投资宁波有限公司 | 8,669.39 | 1.31 |
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8,669.39 | 1.31 |
中信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8,669.39 | 1.31 |
合计 | 661,160.00 | 100.00 |
(二)关联方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中信财务2024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508.55亿元、资产净额84.26亿元、营业收入10.89亿元、实现利润总额9.53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7.61亿元。
(三)关联人履约能力
中信财务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经查询,中信财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就公司(甲方)2025年度与中信财务(乙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甲方在乙方的存款遵循存取自由原则,存款形式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
2、甲方在乙方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进行浮动,外币存款参考同期限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或甲乙双方另行同意之国际或国内认可的其他定价基准)进行浮动,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二)综合授信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贴现、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保函、即期结售汇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外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国际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同币种贷款利率。
(三)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乙方承诺给予甲方结算费用优惠;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四)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乙方承诺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3、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五)交易限额
1、存款服务
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2、综合授信服务
本协议期间,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具体执行将根据甲方及其子公司情况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中信财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由中信财务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综合授信服务等金融服务,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该关联交易事项以市场化原则为定价依据,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运营及长远发展。
截至2024年12月底,公司在中信财务存款余额150,084.79万元,在中信财务贷款余额为零,中信财务未对公司提供担保。
五、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25年3月1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陈辉胜先生、杨文欣女士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及相关事项。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与中信财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同时,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信重工与中信财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已审议通过相关议案,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保荐机构对本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陈龙飞 | 王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