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和《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有关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包括网站)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登记备案或审批的行为。
-2-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及时,指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公平,指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真实,指公司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准确,指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3-
完整,指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4-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建立与上交所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按照前述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5-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6-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五条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依照相关规定披露。
第二章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以及与上述报告相关的业绩公告、摘要,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
-7-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向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上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上交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原则上只接受1次变更申请。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组织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8-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9-
(二)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按期回复上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章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为除定期报告外的其他公告。对于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临时报告等形式予以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股东会通知和决议;
(二)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
-10-
投资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公告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事项;
(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或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发生第二十五条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11-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2-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当年累计亏损额达到公司股本总额的1/3时,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
-13-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4-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信息。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负责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法务部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七条公司实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
-15-
经营理念等方面。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在其分管范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确保在第一时间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并指定相关人员起草拟披露的信息文稿。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尤其是定期报告披露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应与公司证券法务部共同负责定期报告的拟定,以及相关临时报告中财务经营数据的审定。
第四十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在信息披露工作中,涉及到募集资金使用、重大资本支出和对外投资情况的汇集总结,应配合公司证券法务部做好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的拟定。
第四十一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报告信息,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
-16-
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
-17-
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向上交所报告。
第四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及资料具体由证券法务部分类存档保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文件和资料,董事
-18-
会秘书及证券法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条对于《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证券法》规定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公司应当对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五十二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及在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进行信息沟通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
-19-
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20-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八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21-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六十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后,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法务部,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应当履行披露程序。
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并在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上交所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中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22年8月23日发布的《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22-
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