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股份(601500)_公司公告_通用股份: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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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股份: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股票代码:601500股票简称:通用股份公告编号:2024-034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14万股。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44人。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后、股票上市流通前,

发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3年10月2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23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公司内部发布了《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3年11月0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109)。

3、2023年11月10日,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111)。

4、2023年12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5、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六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考核结果不符合100%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和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上述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7.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4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14万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系2024年1月2日完成新增股份登记手续,故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序号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此类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激励对象未发生此类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公W[2025]A691号《2024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37,388.24万元,超过经营业绩目标值和经营业绩触发值。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若激励对象因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等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人员中,34名人员考核结果为A,对应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数量为521.5万股;4名人员考核结果为B,对应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数量为40.5万股;6名人员考核结果为C,对应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数量为52万股。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4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614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158,949.07万股的0.3863%。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比例
程金元董事、总经理6532.550%
顾亚红副总经理(离任)6532.550%
张高荣副总经理402050%
卞亚波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402050%
冯蜢蛟副总经理402050%
陈志军副总经理351440%
包栋校副总经理301550%
刘建龙副总经理3013.545%
蒋洁华财务总监301550%
其他核心骨干人员(35人)888431.548.59%
合计126361448.61%
注:1、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2、上述限制性股票总数已经剔除10名考核结果不符合100%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应予以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17.5万股。

四、监事会意见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根据《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44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

特此公告。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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