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SH601377)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
2025年6月23日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会议议程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6月23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会议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68号兴业证券大厦9楼会议室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杨华辉董事长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股东大会现场出席情况
三、审议议案(含股东发言提问环节)
四、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五、投票表决
六、宣布投票结果
七、律师见证
八、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会议须知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依法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
三、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大会秩序、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四、股东应当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五、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两个工作日,向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登记。股东在会前及会议现场要求发言的,应在签到处的“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并通过书面方式提交发言或质询的问题。
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代表的股东和所持有的股份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会议须知
数,发言主题应与会议议题相关。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内幕信息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全部回答问题的时间控制在30分钟以内。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六、大会表决前,会议登记终止,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股份总数。
七、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流通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在会议现场投票的,以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划“√”表示,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八、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五、六、七、八、十四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它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会议须知
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九、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始后应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十、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和接送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一、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目录
目录
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 6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 12
三、《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20
四、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21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28
六、关于修订《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49七、关于修订《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76
八、关于撤销公司监事会的议案 ...... 184
九、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185
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190十一、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的议案 ...... 193
十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证券投资规模的议案 ...... 194十三、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 195
十四、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授权的议案 ...... 201
十五、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授权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206
十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专项说明.....209十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专项说明.....211十八、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 213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一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2025年6月23日)
各位股东:
2024年,公司董事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聚焦建设“一流证券金融集团”战略目标,锐意进取,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的显著成效。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年总体工作情况
2024年,公司坚持聚焦本源、提升专业,不断优化业务结构,推动各项主营业务高质量发展,文化建设实践评估蝉联A类AA评级,连续7年获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A级评价和福建省上市公司协会投资者关系管理A类评价,公司董事会获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24上市公司董事会最佳实践案例”,工作成果持续获得监管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截至2024年末,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24亿元、净利润2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和9%;集团总资产3010亿元、归母净资产62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和3%,公司经营发展稳中有进、进中提质、趋势向好,综合竞争力进一步提升。
二、2024年董事会主要工作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履职,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一
全年共召集股东大会会议3次,审议议案15项;召开董事会会议10次,审议议案47项,各项议案均获审议通过,保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高效、程序合规。董事会下设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4个专门委员会,共召开会议14次,审议、审核议案或研究讨论、听取报告合计42项,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支持。
2024年,公司董事会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战略引领,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公司董事会充分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功能定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趋势、科学审慎决策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指导经营层做好经营管理工作,持续推动各项重点业务不断取得高质量发展。公司资本实力保持增长,经营管理体制不断优化,新发展格局持续巩固,专业能力不断增强,综合竞争力稳中有进,特色优势持续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成果丰硕。2024年,公司董事会获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24上市公司董事会最佳实践案例”。
(二)顺利完成2名独立董事更选和合规总监变更因在公司连续任职已满六年,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选举董希淼先生、姚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吴世农先生、刘红忠先生不再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同意聘任林兴先生为公司合规总监,郑城美先生不再兼任公司合规总监职务。公司顺利完成2名独立董事更选和合规总监变更,确保董事会、经营层高效有序运转,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一
为公司健康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推动公司完成中期利润分配,进一步提升股东回报为分享公司经营成果,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水平、资金支出安排、偿债能力和公司发展需要等多方面因素,董事会顺利推动公司实施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占公司2024年上半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含归属于永续次级债券持有人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0.95%,进一步提升了投资者回报,增强了股东对公司的信心。
(四)依法合规开展信息披露,及时传递公司价值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不断完善信息披露的工作机制,确保信息披露高效透明,已经连续七年荣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年度信息披露工作A级评价。2024年全年完成82份临时公告及相关文件的披露工作,完成年度报告等4次定期报告及相关文件的编制、披露,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经由董事会自查及独立董事检查,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全面遵循各项监管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能够及时、公正地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的关键信息,有效维护并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持续优化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提升公司透明度董事会推动公司持续优化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推动投资者关系工作精细化和规范化,丰富与各类投资者沟通交流渠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邮箱、热线电话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保持双向沟通,多维度主动发声,讲好兴证高质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一
量发展故事,提升公司透明度。2024年,公司连续第七年荣获福建省上市公司协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A”类评价。2024年6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将努力通过良好的业绩表现、规范的公司治理、稳健的投资者回报,回馈投资者的信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薪酬情况专项说明
(一)董事履职、绩效考核、薪酬情况2024年,公司董事依法合规、廉洁自律、勤勉尽责履职,按照规定要求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向股东报告工作,及时落实股东大会决议;积极参加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反洗钱工作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利润分配预案、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续聘审计机构等议案,与经营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在利润分配、现金流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宝贵意见,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保障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有效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公司监事会对董事2024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全体董事考核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同时,公司董事通过每月或每季度公司《合规简报》《反洗钱工作简报》《集团绿色证券金融业务经营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每季度或半年度《审计简报》《综合检查专项报告》,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通过月度公司《风险情况报告》等,及时、多角度、高频次定期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坚实保障。此外,公司董事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福建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反舞弊、财务造假综合惩防等内容培训,持续提高履职能力。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一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董事姓名 | 是否独立董事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
杨华辉 | 否 | 10 | 10 | 9 | 0 | 0 | 否 | 3 | |
耿勇 | 否 | 10 | 10 | 9 | 0 | 0 | 否 | 3 | |
叶远航 | 否 | 10 | 10 | 9 | 0 | 0 | 否 | 3 | |
李琼伟 | 否 | 10 | 10 | 9 | 0 | 0 | 否 | 3 | |
潘越 | 是 | 10 | 10 | 9 | 0 | 0 | 否 | 3 | |
董希淼 | 是 | 8 | 8 | 7 | 0 | 0 | 否 | 2 | |
姚辉 | 是 | 8 | 8 | 7 | 0 | 0 | 否 | 2 | |
刘志辉 | 否 | 10 | 10 | 9 | 0 | 0 | 否 | 3 | |
许清春 | 否 | 8 | 8 | 7 | 0 | 0 | 否 | 2 | |
吴世农(离任) | 是 | 2 | 2 | 2 | 0 | 0 | 否 | 0 | |
刘红忠(离任) | 是 | 2 | 2 | 2 | 0 | 0 | 否 | 1 | |
林红珍(离任) | 否 | 1 | 1 | 1 | 0 | 0 | 否 | 0 | |
年内召开董事会会议次数 | 10 | ||||||||
其中:现场会议次数 | 1 | ||||||||
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次数 | 9 | ||||||||
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次数 | 0 |
2024年,除独立董事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每年领取独立董事津贴,董事长、经营层董事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公司人事考核领取薪酬外,其余董事均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绩效考核、薪酬情况
2024年,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依法合规、廉洁自律、勤勉尽责履职,扎实推动公司改革转型,集团一体化经营管理的成效显现,优势业务继续夯实巩固,业务资质持续增加,品牌特色不断擦亮,促进公司综合竞争力稳步提升,持续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每年结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一
束后按照市场对标原则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请参阅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四、2025年主要工作思路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公司董事会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奋力书写金融“五篇大文章”,通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扎实推进集团一体化发展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落实,加快打造以客户为中心的综合金融服务商,增强各项业务竞争力,持续壮大公司资本实力,推动盈利能力提升、盈利结构更加均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推进一流投资银行建设,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请予审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二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2025年6月23日)
各位股东: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职以来,坚持对公司股东勤勉、忠实的原则,严格履行职责,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稳健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公司和股东利益。现将监事会2024年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2024年,公司监事会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面贯彻党的金融工作要求,将防控风险视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始终以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态度,全方位履行监督职责。紧密围绕公司战略规划与经营管理活动,运用多元化监督手段,致力于保障公司合规运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为公司稳健前行筑牢坚实防线,助力公司在复杂市场环境中保持良好发展态势,积极投身于推动中国特色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践之中。
一、公司监事会成员变更情况及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第五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赵建辉同志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监事,任期至第六届监事会届满,林兴同志不再担任公司职工监事。
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议事规则》所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相关会议情况均及时予以披露。2024年共召开5次监事会会议,会议议案均获得审议通过。会议的组织、召开及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二
表决均合法、独立、透明,监事会运作规范有序。全年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会议名称 | 时间 | 召开方式 | 会议议案 |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 2024年4月25日 | 现场表决方式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重大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的议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合规管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反洗钱工作报告的议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呆账核销管理情况报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风险偏好声明、风险容忍度指标与重大风险限额的议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专项说明》听取《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履职的考评情况》 |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 2024年6月26日 | 通讯表决方式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主席考评的议案》 |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 2024年8月30日 | 通讯表决方式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二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 2024年10月30日 | 通讯表决方式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 2024年12月20日 | 通讯表决方式 | 《关于2023年度王仁渠同志薪酬分配的议案》 |
二、依法依规参会履职,提高监督检查质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024年公司监事会成员依照相关规定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会议3次,审议议案15项;出席监事会会议5次,审议议案21项,听取报告1项;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18次,听取79项议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勤勉尽职,会议出席率达100%,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监事姓名 | 职务 | 参加监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列席董事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
余志军 | 职工监事 | 5 | 5 | 4 | 0 | 0 | 否 | 3 | 10 |
黄浩 | 监事 | 5 | 5 | 4 | 0 | 0 | 否 | 3 | 10 |
张秀凤 | 监事 | 5 | 5 | 4 | 0 | 0 | 否 | 3 | 10 |
林兴 | 职工监事 | 4 | 4 | 3 | 0 | 0 | 否 | 2 | 8 |
赵建辉 | 职工监事 | 1 | 1 | 1 | 0 | 0 | 否 | 1 | 2 |
2024年,监事会围绕兴业证券建设一流证券金融集团的发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二
展战略,在公司重大决策、财务管理、合规与风险控制、洗钱风险管理等方面,持续加强与董事会、经营层沟通协同,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和共同服务好公司发展大局。
报告期内,监事会听取并审议公司年度合规管理工作报告、反洗钱工作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重大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等汇报材料,并就公司呆账核销管理情况、定期报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合规与风险指标控制、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等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监督意见。
三、积极开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与评价
公司监事会持续关注董事会战略决策的落实成效,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开展对全体董事2024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工作,切实督促董事、高管廉洁守纪、勤勉履职。
公司监事积极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分析评估并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监事会对上述会议审议的2024年度各项报告、决议的内容无异议。
监事会依据监事会履职评价管理办法,参考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公司年度工作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公司年度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等材料,从忠实义务、勤勉尽职、审慎专业等维度对公司董事在上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发表书面评价意见。2024年度,公司12名董事(包括两名离任独立董事、一名离任董事、两名新任独立董事)
的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2024年2月2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希淼先生、姚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二
四、关于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及薪酬考核的专项说明根据《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通过自评与互评的方式开展了对全体监事2024年度履职情况的考核评价,公司5名监事(包括一名离任监事、一名新任监事)的2024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2024年,职工监事按照所在专职岗位绩效考核并领取薪酬,其余监事均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五、关于对公司2024年度有关事项的监督检查意见
(一)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审阅了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公司内控管理机制与系统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认为公司能够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结合行业特性和实际经营需求,切实开展内控制度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能够覆盖公司各项财务和经营管理工作,能够合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二)关于对公司财务管理的检查情况
监事会持续关注公司财务管理状况,对季度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告进行监督、分析,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管理体系较为完善,能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与经营状况。
吴世农先生、刘红忠先生不再担任独立董事职务。2024年1月29日,林红珍女士因到龄退休原因,辞任公司董事、首席风险官职务。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二
1.检查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存在侵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2.检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监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检查,截至报告期末,集团担保余额合计为40.88亿元人民币,均为对集团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六、开展信息披露事务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公司监事会根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了对公司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信息披露事务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未发现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交易,需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持续加强信息披露审批管理,不断提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有效性。
七、依法依规开展境外子公司专项检查根据福建证监局《关于加强辖区证券公司境外子公司风险管理的通知》(闽证监发〔2023〕156号)要求,公司监事会于2024年7月至9月对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合规风控有效性、资本运用情况和风险应对能力、高风险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编制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境外子公司专项检查报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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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福建证监局。
八、整合资源,提升高管人员离任审计质效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加强监督检查的工作实效,公司监事会联合人力、纪检、审计、合规等相关部门,组成审计工作组,从客观、公正角度如实做好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024年2月至3月,监事会完成对公司原首席风险官林红珍同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完成了对原合规总监郑城美同志和原副总裁胡平生同志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离任审计报告的监管备案,切实履行对公司高管人员规范廉洁从业的监督职责。
九、开展联合调研检查,落实集团发展理念
2024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集团“十四五”规划目标,增进董监事对公司基层发展情况的了解,公司监事会深入基层开展现场调研检查,通过听取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参观营业网点、与一线员工座谈交流、召开专题研讨会议及走访属地重点企业客户等形式,多渠道、全方位了解分公司的经营发展现状及当前面临的严峻挑战,并提出优化发展建议:即持续深化“双轮联动”及“总分协同”战略,在不断创新服务内容的同时提升服务质效,积极拓展机构业务深度和广度,有序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驰而不息强化团队建设。
十、加强培训,持续提升监事履职能力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二
2024年,根据监管及协会的培训要求,公司监事会持续加强专业培训教育,积极传导合规执业思想。积极组织监事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参加福建省上市公司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福建辖区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专题培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初任培训》等专业培训,累计2场次;围绕最新监管要求、市场关注重点,开展关于公司治理、合规文化等培训,不断筑牢规范从业意识,提升监督履职水平。
2025年,公司监事会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强化监督职能,深化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的监督,推动法人治理结构持续优化,助力集团高质量发展。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请予审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025年6月23日)
各位股东:
公司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完成《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国内审计准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请予审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四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5年6月23日)
各位股东:
为做好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对公司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
本议案所有董事回避表决,现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请予审议。
附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
的预计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四
附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业务,开展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交易和中介服务,交易对手和服务对象也包括公司的关联方。为做好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要求,结合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公司对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24年关联交易情况
(一)与福建省财政厅的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交易类别 | 交易内容 | 相关业务或事项简介 | 实际金额 |
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 | 客户保证金利息支出 | 因向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向其支付客户资金存款利息等 | 6.92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债券利息收入 | 因持有关联方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 1694.17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四
(二)与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交易类别 | 交易内容 | 相关业务或事项简介 | 实际金额 |
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 | 客户保证金利息支出 | 因向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向其支付客户资金存款利息等 | 3.31 |
证券交易手续费收入 | 因向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收取佣金及手续费 | 1.70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债券利息收入 | 因持有关联方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 11.96 |
(三)与上海申新(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交易类别 | 交易内容 | 相关业务或事项简介 | 实际金额 |
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 | 客户保证金利息支出 | 因向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向其支付客户资金存款利息等 | 0.05 |
(四)与厦门象荣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交易类别 | 交易内容 | 相关业务或事项简介 | 实际金额 |
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 | 客户保证金利息支出 | 因向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向其支付客户资金存款利息等 | 0.02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四
(五)与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交易类别 | 交易内容 | 相关业务或事项简介 | 实际金额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债券利息收入 | 因持有关联方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 309.47 |
二、公司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根据2024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执行情况,结合本年度公司经营计划、业务发展需要及市场情况等,公司对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如下:
(一)与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
序号 | 交易类别 | 交易内容 | 预计金额 |
1 | 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证券、期货经纪;出租交易席位;证券金融产品销售;证券金融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投行承销财务顾问;资产托管服务等。 | 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2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与关联方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交易;与关联方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自营交易;与关联方进行收益权转让交易;认购关联方发行的债券、基金、理财产品或信托计划等;关联方认购公司发行的债券、基金、理财产品等。 |
(二)与其他关联企业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四
序号 | 交易类别 | 交易内容 | 预计金额 |
1 | 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证券、期货经纪;出租交易席位;证券金融产品销售;证券金融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投行承销财务顾问;资产托管服务等。 | 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2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与关联方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交易;与关联方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自营交易;与关联方进行收益权转让交易;认购关联方发行的债券、基金、理财产品或信托计划等;关联方认购公司发行的债券、基金、理财产品等。 |
(三)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在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接受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经纪服务,或认购集团各单位发行的资管产品等。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以下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前述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四
三、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情况介绍
(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财政厅成立于1949年10月,是福建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国家财政收支、财政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加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性质为机关法人,法定代表人林中麟,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5号。福建省财政厅持有公司20.49%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注册资本100亿元,是福建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主体,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点项目的投资经营,法定代表人王非,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15号。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持有公司7.35%股份,与其一致行动人福建省华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公司
8.82%股份。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其他关联方
除上述关联方外,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其他关联法人包括:
1.关联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过去12个月内存在前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等。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四
2.其他关联法人除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外,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过去12个月内存在前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在日常经营中发生上述关联交易时,公司严格按照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关联方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参照市场化价格水平、行业惯例、第三方定价确定。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一)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定价原则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是互利双赢的平等互惠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权益的情形。
(二)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均系公司正常业务运营所产生,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三)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未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025年6月23日)
各位股东:
为贯彻落实《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以及监管部门、主管单位关于监事会改革的要求,同时为设立执行委员会、总审计师预留制度空间,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全面梳理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监事会,删除监事会相关内容,并将相关监事会职责调整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新增执行委员会、总审计师相关条款;优化现金分红条款;其他根据规定需要完善的内容。具体修订内容请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取消监事会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不再担任监事职务,《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提请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监管备案等相关手续,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进行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附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新旧对照表
附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新旧对照表
序号 | 旧条款序号、内容 | 新条款序号、内容 | 变更理由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条,同时删除全篇书名号之间的顿号,不再一一列示。 |
2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条。 |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3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条。章程中的章节条款序号,包括援引部分,按条款增删情况同步调整,不再另行说明。 |
4 | 第十二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三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十条。 |
5 |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根据中长期激励计划持有或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并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或者备案。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根据中长期激励计划持有或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并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或者备案。 | 根据公司实际相应调整。章程中所有“股东大会”均改为“股东会”,不再一一列 |
举。 | |||
6 |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根据公司实际相应调整。 |
7 | 第十五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首席信息官和经董事会决议确认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公司任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第十六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首席风险官、执行委员会委员、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首席信息官、总审计师和经董事会决议确认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公司任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第十二条,结合公司实际,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
8 |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行股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十七条。 | ||||
9 |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整。 |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十八条。 | ||||
10 |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起人名单、分别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参见章程附件之《发起人名册》。 |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普通股股份总数为908,000,000股,发起人的出资于1999年12月9日验资到位。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名称、持股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十条。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福建省财政厅 | 10,710.00 | 11.7952 | ||||
2 | 福建省福联股份有限公司 | 6,000.00 | 6.6079 | ||||
3 | 厦门市筼筜新市区开发建设公司 | 6,000.00 | 6.6079 | ||||
4 | 上海申新(集团)有限公司 | 6,000.00 | 6.6079 | ||||
5 |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 4,000.00 | 4.4053 | ||||
6 | 湖南省成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4,000.00 | 4.4053 | ||||
7 | 厦门特贸有限公司 | 3,600.00 | 3.9648 | ||||
8 |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3,476.00 | 3.8282 |
9 | 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 | 3,280.00 | 3.6123 |
10 | 福建省投资担保公司 | 3,000.00 | 3.3040 |
11 | 福建天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0 | 3.3040 |
12 | 上海巴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0 | 3.3040 |
13 | 上海复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2,524.00 | 2.7797 |
14 | 厦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2,500.00 | 2.7533 |
15 | 漳州片仔癀集团公司 | 2,011.00 | 2.2148 |
16 |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 2,000.00 | 2.2026 |
17 | 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2.2026 |
18 | 福建龙溪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 1,800.00 | 1.9824 |
19 | 闽东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1,500.00 | 1.6520 |
20 | 华闽(集团)有限公司 | 1,400.00 | 1.5419 |
21 | 上海东晟物贸公司 | 1,300.00 | 1.4317 |
22 | 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 1,150.00 | 1.2665 |
23 | 福建省三明钢铁厂 | 1,060.00 | 1.1674 |
24 | 福建省宏昌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0 | 1.1013 |
25 | 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 1,000.00 | 1.1013 |
26 | 漳州市新城燃气有限公司 | 1,000.00 | 1.1013 |
27 | 上海巴士一电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1,000.00 | 1.1013 |
28 | 上海巴士一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1,000.00 | 1.1013 |
29 | 上海浦东巴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 | 1.1013 |
30 | 平安信托投资公司 | 702.00 | 0.7731 |
31 | 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 | 672.00 | 0.7401 |
32 | 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630.00 | 0.6938 |
33 | 厦门经济特区工程建设公司 | 628.00 | 0.6916 |
34 | 福建省三明化工总厂 | 502.00 | 0.5529 |
35 | 厦门厦工集团有限公司 | 500.00 | 0.5507 |
36 | 三明市闽昇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 500.00 | 0.5507 |
37 | 上海黄浦投资发展总公司 | 500.00 | 0.5507 |
38 | 福州港务管理局 | 420.00 | 0.4626 |
39 | 泉州五矿(集团)公司 | 420.00 | 0.4626 |
40 | 福建省三明钢铁厂小蕉轧钢厂 | 400.00 | 0.4405 |
41 | 南平利宏工贸公司 | 300.00 | 0.3304 |
42 | 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 280.00 | 0.3084 |
43 |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231.00 | 0.2544 |
44 | 福建省华银铝业有限公司 | 216.00 | 0.2379 |
45 | 福建省天正沙石开发有限公司 | 200.00 | 0.2203 |
46 | 福建省三明钢铁厂劳动服务公司 | 200.00 | 0.2203 |
47 | 福建华兴信托投资公司 | 196.00 | 0.2159 |
48 |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74.00 | 0.1916 |
49 | 泉州轻工工艺进出口(集团)公司 | 160.00 | 0.1762 |
50 | 上海电力多种经营有限公司 | 140.00 | 0.1542 |
51 | 福建金山药业有限公司 | 131.00 | 0.1443 |
52 | 福州嘉臻房地产有限公司 | 100.00 | 0.1101 |
53 | 长乐市国有资产营运公司 | 100.00 | 0.1101 |
54 | 三明市万兴经贸有限公司 | 100.00 | 0.1101 |
55 | 福建省农资集团三明公司 | 100.00 | 0.1101 |
56 | 福建省农资集团漳州公司 | 100.00 | 0.1101 |
57 | 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 73.00 | 0.0804 |
58 |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73.00 | 0.0804 |
59 | 福清市国有资产营运投资有限公司 | 70.00 | 0.0771 |
60 | 三明市综合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 51.00 | 0.0562 |
61 | 福建省粮油储运公司 | 42.00 | 0.0463 |
62 | 厦门象屿中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35.00 | 0.0385 |
63 | 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 | 31.00 | 0.0341 |
64 | 福建省烟草公司三明分公司 | 30.00 | 0.0330 |
65 | 福建省晋江市资产拍卖行 | 23.00 | 0.0253 |
66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3.00 | 0.0253 |
67 | 福建省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 21.00 | 0.0231 |
68 | 福州开发区兴业电脑有限公司 | 19.00 | 0.0209 |
69 | 福建南纺股份有限公司 | 19.00 | 0.0209 |
70 | 泉州华福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 15.00 | 0.0165 |
71 | 福建中旅集团公司 | 14.00 | 0.0154 |
72 | 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14.00 | 0.0154 |
73 | 福建省出版总社 | 14.00 | 0.0154 |
74 |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 14.00 | 0.0154 |
75 | 福建省宏明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 14.00 | 0.0154 |
76 | 福建省南平铝厂 | 14.00 | 0.0154 |
77 | 福建紫山集团有限公司 | 14.00 | 0.0154 |
78 | 龙海中粮食品有限公司 | 14.00 | 0.0154 |
79 | 三明市林业总公司 | 14.00 | 0.0154 |
80 | 永安市副食品基金开发二公司 | 14.00 | 0.0154 |
81 | 漳州市金利电脑有限公司 | 13.00 | 0.0143 |
82 | 漳州市化学品厂 | 12.00 | 0.0132 |
83 | 福建省石油总公司 | 11.00 | 0.0121 |
84 | 福建省冶金工业总公司 | 11.00 | 0.0121 |
85 | 福建马尾联合水产饲料有限公司 | 11.00 | 0.0121 |
86 | 福建省经协集团公司 | 10.00 | 0.0110 |
87 | 福建计算机外部设备厂 | 10.00 | 0.0110 |
88 | 福建五矿华城有限公司 | 10.00 | 0.0110 |
89 | 福建省泉州市化工建材总公司 | 10.00 | 0.0110 |
90 | 福建力佳股份有限公司 | 10.00 | 0.0110 |
91 | 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 10.00 | 0.0110 |
92 | 厦门兴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9.00 | 0.0099 |
93 | 福建省安溪县港口压缩机配件厂 | 8.00 | 0.0088 |
94 | 福建省农资集团公司 | 7.00 | 0.0077 |
95 | 福建省三明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 | 7.00 | 0.0077 |
96 | 永定县水电建设发展公司 | 7.00 | 0.0077 |
97 | 福建省漳平市医药公司 | 6.00 | 0.0066 |
98 | 泉州鲤兴投资开发中心 | 5.00 | 0.0055 |
99 | 福州市啤酒厂 | 4.00 | 0.0044 |
100 | 泉州市经济开发公司 | 4.00 | 0.0044 |
101 | 厦门经济特区华夏集团 | 4.00 | 0.0044 |
102 | 福建漳州通用电器总厂 | 4.00 | 0.0044 |
103 | 福建省顺昌富宝实业有限公司 | 4.00 | 0.0044 |
104 | 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0.0033 |
105 | 福建富文化工有限公司 | 3.00 | 0.0033 |
106 |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0.0033 |
107 | 福州抗生素集团有限公司 | 2.00 | 0.0022 |
108 | 福州市味精厂 | 2.00 | 0.0022 |
109 | 福州棉纺织印染厂 | 2.00 | 0.0022 |
110 | 福建红旗机器厂 | 2.00 | 0.0022 |
111 | 福建省石油化工供销公司 | 2.00 | 0.0022 |
112 | 福建省泉州面粉厂 | 2.00 | 0.0022 |
113 | 厦门开元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 2.00 | 0.0022 |
114 | 厦门市水产饲料公司 | 2.00 | 0.0022 |
115 | 福建省漳州市果品冷藏加工厂 | 2.00 | 0.0022 |
116 | 漳州市正发贸易发展公司 | 2.00 | 0.0022 |
117 | 福州大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0.0011 |
118 | 福州机床厂 | 1.00 | 0.0011 |
119 | 福州第一塑料总厂 | 1.00 | 0.0011 |
120 | 厦门市汽车贸易公司 | 1.00 | 0.0011 | ||||
121 | 三明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 | 1.00 | 0.0011 | ||||
122 | 龙岩卷烟厂 | 1.00 | 0.0011 | ||||
合计 | 90,800.00 | 100 | |||||
11 |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份总数为8,635,987,294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六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8,635,987,294股,全部为普通股。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十一条。 | ||||
12 | 第二十六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 | 第二十七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 | 结合《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九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修改。 | ||||
13 | 第二十七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十二条。 |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4 |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十三条。 |
15 | 第三十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批准。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第十三条。 |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注销。 |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注销。 | ||
16 |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十八条。 |
17 |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四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十九条。 |
18 | 第三十四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 第三十五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条。 |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19 |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根据公司实际相应调整。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20 |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是股权管理事务的办事机构,组织实施股权管理事务相关工作。公司董事长是股权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股权管理事务的办事机构,组织实施股权管理事务相关工作。公司董事长是股权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 根据公司实际相应调整。 |
21 | 第四十条公司设立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 第四十一条公司设立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 根据公司实际相应调整。 |
22 | 第四十一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 第四十二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 根据公司实际相应调整。 |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廉洁从业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廉洁从业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 ||
23 | 第五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五章股东和股东会 | 《上市公司章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程指引》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24 |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四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二条。 |
25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或者尚未完成整改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或者尚未完成整改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公司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融资、担保、销售金融产品等方式,侵占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客户的合 | 根据《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第三点第二款修改。 |
法权益。 | |||
26 | 第四十六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二)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取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有的股份;(四)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五)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四条。 |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27 |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四十八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五条。 |
28 |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保障股东行使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知情权。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机制,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公司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一条,结合公司实际相应调整。 |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四)拟更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裁;(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事项。 | (四)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 ||
29 | 第四十九条公司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六条。 |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30 | 新增条款 |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七条。 |
31 | 第五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 《上市公司章 |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 程指引》第三十八条。 |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32 |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根据公司实际相应调整。 |
33 | 第五十四条股东的其他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以自有资金缴纳股金,履行出资义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 第五十六条股东的其他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以自有资金缴纳股款,履行出资义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条,并调整部分内容作为第二款。 |
可的情形除外;(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 | 可的情形除外;(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四)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他义务。 | |||
34 | 第五十五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五十七条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业务、人员、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第五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五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第五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第五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第六十条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下同)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三)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四)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第六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35 |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 | 根据公司实际相应调整。 |
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 ||
36 |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 删除条款 | 相关内容已在其他条款体现。 |
37 |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 | 第六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事项、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大于10亿元的事项以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六条。 |
事项、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大于10亿元的事项以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 |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审议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38 | 第六十三条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且不得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向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三)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 第六十三条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不得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向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四)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10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2.2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已 |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前款第(一)、(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六)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应当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前款第(一)、(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或审议程序的,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 经废止。 | |
39 |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以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 |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三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八条。 |
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 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 ||
40 |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在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请求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 |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九条。 |
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41 | 第六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便于股东参加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其他有效途径(如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六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便于股东参加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条。 |
42 |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应当按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 删除条款 | 相关内容已在其他条款体现。 |
43 |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删除条款 | 相关内容已在其他条款体现。 |
44 | 第七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二 |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条。 | |
45 | 第七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 第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三条。 |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46 | 第七十一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 第七十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四条。 |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本公司承担。 |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47 | 第七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七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五条。 |
48 | 第七十四条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 | 第七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49 | 第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九条。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50 |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一条。 |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51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二条。 |
52 | 第八十一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 第七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四 |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条。 | ||
53 | 第八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 第八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五条。 |
54 | 第八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 第八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六条。 |
书。 | |||
55 | 第八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八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七条。 |
56 | 第八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条款 | 原《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三条已删除。 |
57 | 第八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 第八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八条。 |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58 | 第八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八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九条。 |
59 | 第八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八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三条。 |
60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大会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继续开会。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二条。 |
61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一条。 |
62 | 第九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八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四条。 |
63 | 第九十三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九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五条。 |
64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和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七条。 |
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和监票人的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65 | 第九十六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0年。 | 第九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0年。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八条。 |
66 |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条。 |
的股东。 | |||
67 | 第九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九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一条。 |
68 |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 第九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三条。 |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69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章程的规定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一)董事、监事的提名,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进行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三)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和义务;(四)独立董事的选聘按本章程相关规定进行;(五)遇有临时增补、更换董事或监事的,由董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章程的规定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一)董事的提名,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和义务;(四)独立董事的选聘按本章程相关规定进行;(五)遇有临时增补、更换董事的,由董事会提出,建议股东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 根据公司实际相应调整。 |
事会或监事会提出,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 |||
70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者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者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董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六条,结合公司实际相应调整。 |
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 |||
71 | 第一百〇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一百〇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八条 |
72 |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于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一条。 |
73 | 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第一百〇八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二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74 | 第一百一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提案之日起即行就任。 | 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提案之日起即行就任。 | 根据公司实际相应调整。 |
75 | 第六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 |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修改。 |
76 | 第一百一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 | 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 | 根据《公司法》变化情况,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九条调整。 |
三款,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三款,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77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有权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股东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有权向股东会、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条。 |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78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诚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一条。 |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不得利用其所知晓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诚义务。董事违反本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79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二条。 |
(六)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七)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80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辞职导致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的情形除外。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四条。 |
81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五条。 |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82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四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六条。 |
83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七条。 |
84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因任期未满而擅自离职导致公司发生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履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八条。 |
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85 |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六条。 |
86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和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监管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和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监管规定以及本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八条。 |
不良记录;(六)不存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本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不存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87 | 第一百三十条具有《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 | 第一百二十九条具有《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七条。 |
规定。 | 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88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删除条款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章“董事和董事会”的第三节“独立董事”。 |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年度履职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存档备查。 | |||
89 | 第一百三十八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下列必要的工作条件:(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 | 删除条款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的第三节“独立董事”。 |
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
90 |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九条。 |
91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二条。 |
持。 | |||
92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由9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一名。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一人;设职工代表董事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九条,结合公司实际调整。 |
93 |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五)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事项;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一十条,《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第七条,并调整表述。 |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事项;(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下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在10亿元以下且单笔大于5000万元的事项;(十)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依照本章程,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外;(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十二)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四)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下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在10亿元以下且单笔大于5000万元的事项;(九)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依照本章程,需由股东会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外;(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十一)根据有权主体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五)推进公司文化建设,指导公司文化建设工作;(十六)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加强廉洁从业建设;(十七)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
(十六)推进公司文化建设,指导公司文化建设工作;(十七)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加强廉洁从业建设;(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九)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履行管理职责;(二十)定期评估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二十三)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下列风险管理职责:推进风险文化建设;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相关法律、 | 会计师事务所;(十八)听取公司工作汇报并检查工作;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十九)定期评估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二十二)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下列风险管理职责:树立与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全面推进公司风险文化建设;审议批准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并推动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有效实施;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二十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94 |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条款 | 相关内容已在其他条款体现。 |
95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一十五条。 |
96 |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例会,由董事长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并根据公司实际相应完善。 |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四)监事会提议时;(五)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六)总裁提议时。董事会例会应于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除非情况紧急,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时;(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六)总裁提议时;(七)执行委员会提议时。董事会例会应于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除非情况紧急,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97 |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应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完善表述。 |
98 |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一条。 |
99 | 第一百五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 |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五条。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
100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三条。 |
101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以上,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四条。 |
102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六条。 |
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103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ESG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七条。 |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 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 ||
104 | 第一百五十九条董事会设立战略与ESG委员会。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四)听取公司总裁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汇报,检查、督促贯彻董事会决议的情况;……(十一)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四)听取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汇报,检查、督促贯彻董事会决议的情况;……(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 调整表述。 |
105 | 第一百六十条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具体有下列职责:(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二)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四)监督、评价公司内部的稽核和审计工作; | 第一百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承担全面风险管理、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履行相关合规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如下:(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五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第八 |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六)确认关联人名单,控制公司关联交易,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五)行使《公司法》等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六)确认关联人名单,控制公司关联交易,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八)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 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八条、《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十一条,并结合原监事会职权和公司实际修改。 |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06 | 第一百六十一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审查与评价,将公司总体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对经营活动中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 | 第一百五十六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审查与评价,将公司总体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对经营活动中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 |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第八条,并结合公司实际调整。 |
政策、基本制度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二)对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重大风险限额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三)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五)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六)董事会授权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洗钱风险管理的以下职责: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七)根据相关规定或董事会决议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政策、基本制度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二)对公司风险管理战略、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重大风险限额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三)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五)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六)董事会授权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洗钱风险管理的以下职责: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 ||
107 | 第一百六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条款 | 内容已在其他条款体现。 |
108 | 第一百六十四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删除条款 | 内容已在其他条款体现。 |
109 | 第一百六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四十九条。 |
110 | 第一百六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四)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六)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 | 第一百六十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4.2条,结合公司实际相应完善。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七)《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
111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 | 根据公司实际 |
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 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相应调整。 | |
112 | 第七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总裁、执行委员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根据公司实际相应调整。 |
113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董事可以受聘兼任公司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应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设执行委员会,为公司最高经营管理机构。公司设总裁1名、副总裁若干名。公司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总裁担任;设执行委员会委员若干名。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以受聘兼任公司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应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 根据公司实际相应调整。 |
114 | 第一百七十条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董事的忠诚义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六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四十一条。 |
115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 根据公司实际 |
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八)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事项;(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落实董事会文化建设工作要求,开展公司文化建设工作; | 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七)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需要,部分职权调整至执行委员会,并完善表述。 |
(十一)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总裁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根据总裁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 |||
116 | 第一百七十四条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删除条款 | 根据公司实际相应调整。 |
117 | 第一百七十五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产运作、签订合同的权限;(四)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五)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删除条款 | 根据公司实际相应调整。 |
118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贯彻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公司经营方针,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二)拟订并贯彻执行公司财务预算方案; | 根据公司实际相应调整。 |
119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八条执行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时,授权副主任或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对列入议程的事项逐项表决形成决议,实行一人一票。执行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其中重大事项需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执行委员会应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根据公司实际相应调整。 |
120 | 第一百七十七条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 部分内容与执行委员会职权重合,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结合公司实际相应调整。 |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21 | 第八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一百七十八条本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担任。第一百七十九条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监事。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八十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 删除监事会章节 | 根据公司实际相应调整。 |
会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除前款规定外,监事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 |||
122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设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对董事会负责,首席风险官由董事会聘任及解聘,并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可。首席风险官负责组织和实施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部门。首席风险官的任职条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首席风险官除应当具有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工学中与风险管理相关专业背景或通过FRM、CFA资格考试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从事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相关工作8年(含)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设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对董事会负责,首席风险官由董事会聘任及解聘,并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可。首席风险官负责组织和实施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部门。首席风险官的任职条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首席风险官除需满足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风险管理相关的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专业背景,或通过FRM、CFA、CPA资格考试;并具有以下工作经历之一: |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第十一条。 |
以上,或担任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3年(含)以上;(二)从事证券公司业务工作10年(含)以上,或担任证券公司两个(含)以上业务部门负责人累计达5年(含)以上;(三)从事银行、保险业风险管理工作10年(含)以上,或从事境外成熟市场投资银行风险管理工作8年(含)以上;(四)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含)以上。 | (一)从事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相关工作8年(含)以上,或担任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3年(含)以上;(二)在证券公司从事业务工作、风险管理工作合计10年(含)以上,或担任证券公司两个(含)以上业务部门负责人累计达5年(含)以上;(三)在证券、公募基金、银行、保险业从事风险管理工作合计10年(含)以上,或从事境外成熟市场投资银行风险管理工作8年(含)以上;(四)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含)以上。 | ||
123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及解聘,并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负责管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及工作职责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及解聘,并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负责管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及工作职责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 | 规定。…… | ||
124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可以设总审计师,总审计师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及解聘。总审计师负责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总审计师应当具有胜任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所需要的从业经历、管理经验、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 《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第十二条。 |
125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设风险管理部门作为专门部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在首席风险官领导下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全面了解并在决策中充分考虑与业务相关的各类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应对、报告相关风险,并承担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设风险管理部门作为专门部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在首席风险官领导下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公司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推动构建并不断完善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全面了解并在决策中充分考虑与业务、管理活动相关的各类风险,从源头识别、分析、评估和监测各类风险,并承担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 |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明确风险管理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公司每一名员工对风险管理有效性承担勤勉尽责、审慎防范、及时报告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学习、经验积累提高风险意识;谨慎处理工作中涉及的风险因素;发现风险隐患时主动应对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公司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情权。公司保障首席风险官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取必要信息。公司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公司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支持和保障。风险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业务并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技能。公司承担管理 |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明确风险管理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明确各类型风险管理工作的主责部门和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公司每一名员工对风险管理有效性承担勤勉尽责、审慎防范、及时报告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结合岗位职责,在日常工作中积极践行公司风险文化、遵循行为准则和职业操守,通过学习、经验积累提高风险意识;谨慎处理工作中涉及的风险因素;发现风险隐患时主动应对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公司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情权。公司保障首席风险官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取必要信息。公司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公司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工作,并 |
职能的业务部门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风险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与风险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公司将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对其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要求并确保子公司在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自身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信息技术系统和风控指标体系,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子公司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子公司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由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解聘应征得公司首席风险官同意。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在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向首席风险官履行风险报告义务。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由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50%。 | 提供相应的工作支持和保障。风险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业务并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技能。公司承担管理职能的业务部门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风险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与风险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公司将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其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并逐步加强一体化管控,要求并确保子公司在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健全自身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信息技术系统和风控指标体系,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子公司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由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解聘应征得公司首席风险官同意。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在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向首席风险官履行风险报告义务。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由 |
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50%。 | |||
126 | 第二百条公司设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公司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及考核意见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并充分考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建议,调整考核结果。……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设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公司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及考核意见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并充分考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建议,调整考核结果。…… | 根据公司实际相应调整。 |
127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具体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一百八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九条至第一百六十四条。 |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一百八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第一百八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128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三条。 |
129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 |
户存储。 | 账户存储。 | 四条。 | |
130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损失。公司从每年的业务收入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经营的损失。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损失。公司从每年的业务收入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经营的损失。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五条。 |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以提取员工特别奖励基金。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以提取员工特别奖励基金。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131 |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八条。 |
132 |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七条。 |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133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除遵守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对上市公司分红的要求及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且无重大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对当年利润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在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除遵守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对上市公司分红的要求及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可以不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第七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六条,结合公司实际调整。 |
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股票或股票与现金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 进行利润分配。(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且无重大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对当年利润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在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股票或股票与现金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 ||
134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为:(一)公司利润的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书面审核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为:(一)公司利润的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然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决定。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第六条,结合公司实 |
意见。(二)公司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二)公司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际调整。 | |
135 | 第二百一十二条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及机制:如果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对本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公司应当详细论证调整或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通过前款所述方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在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本 | 第一百九十三条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及机制:如果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对本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公司应当详细论证调整或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通过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方式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或变更本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第六条第三款,结合公司实际调整,并完善表述。 |
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36 |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如实现盈利,则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如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则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如实现盈利,则董事会应向股东会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如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则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第八条第四款修改,并删除内容重复的第(三)项。 |
137 |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六十六条。 |
138 | 第十二章通知与公告 | 第十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通知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章 |
通知和公告”增加章节标题,并调整至第十章。 | |||
139 | 第二百三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刊登会议公告的方式进行。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七十二条。 |
140 | 第二百四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或专人送出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信函、传真、专人送出或者《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七十三条,结合公司实际相应调整。 |
141 | 第二百四十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或专人送出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 删除条款 | 根据公司实际相应调整。 |
142 | 第二百四十二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的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 | 调整表述 |
通知,以电子邮件发送的,则发送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公司通知以传真形式发送的,传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子邮件发送的,发送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公司通知以传真形式发送的,传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
143 | 新增章节标题 | 第二节公告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144 |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145 |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的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七十七条。 |
146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七十八条。 |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147 |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七十九条。 |
148 |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八十条。 |
149 |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八十一条。 |
告。 | |||
150 |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八十二条。 |
151 |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八十三条。 |
152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八十 |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四条。 | ||
153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一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八十五条。 |
154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八十六条。 |
155 | 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应当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八十七条。 |
156 | 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 删除条款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157 | 新增章节标题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158 | 第二百二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的,可以解散: |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的,可以解散: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一百八十八 |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条。 | |
159 | 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一百八十九条。 |
二以上通过。 | |||
160 | 第二百三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一百九十条。 |
161 | 第二百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 第二百二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一百九十一条。 |
(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162 | 第二百三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进行清偿。 | 第二百二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进行清偿。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一百九十二条。 |
163 | 第二百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由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债务: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不足 | 第二百二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由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一百九十三条。 |
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164 | 第二百三十四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二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一百九十四条。 |
165 | 第二百三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确认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一百九十五条。 |
166 | 第二百三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 第二百二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一百九十六 |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条。 | |
167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二十八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一百九十七条。 |
168 | 第十三章章程修改 |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十章修改章程”。 |
169 | 第二百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二)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一百九十八条。 |
170 | 第二百四十九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四)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 第二百三十三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四)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百零二条。 |
上的关联交易。 | 上的关联交易。 | ||
171 | 第二百五十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百零三条。 |
172 | 第二百五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前”、“至少”、“达”都含本数;“不足”、“少于”、“低于”、“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三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前”、“至少”、“达”、“不多于”都含本数;“不足”、“以外”、“少于”、“低于”、“过”不含本数。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百零五条。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六
关于修订《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5年6月23日)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规则名称由《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改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并根据《公司法》将规则中所有“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2.根据公司取消监事会的实际情况,将原监事会、监事的职权调整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删除监事会、监事有关的其他条款;
3.股东会临时提案权要求持有的股份比例由“百分之三”修改为“百分之一”,并明确临时议案内容应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等要求;
4.结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完善参加股东会的个人股东、法人股东及其授权委托等相关要求;
5.新增回购普通股而发行优先股的决议和公告要求,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解决条款等;
6.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调整了部分条款顺序,删除个别条款,并完善相关条款表述。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六
本次具体修订内容请见附件。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请予审议。
附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新
旧对照表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六
附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新旧对照表
旧条款序号、内容 | 新条款序号、内容 | 变更理由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 本规则中所有“股东大会”均改为“股东会”,不再一一列举。 |
第一条为规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 完善制定依据。 |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 | 删除条款 | 对照《上市公司股东会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六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 规则》删除。 | |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三条完善表述。 |
新增条款 |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四条新增,并调整至“第一章总则”。本规则中的条款序号,包括援引部分,按条款增删情况同步调整,不再另行说明。 |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每个会计 |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五条修改,并调整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六
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在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请求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 | 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至“第一章总则”。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六
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新增条款 |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原第四十五条内容,调整至“第一章总则”。 |
第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 第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八条。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六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九条。 |
第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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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六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一条。 |
第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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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三条。 |
第十三条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提交的提案应由股东签名盖章,并向公司提供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由股东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加盖股东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票账户卡复印件等。公司以收到前述材料的原件之日作为公司收到提案的日期。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 |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提交的提案应由股东签名盖章,并向公司提供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由股东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加盖股东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票账户卡复印件等。公司以收到前述材料的原件之日作为公司收到提案的日期。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五条。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六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十六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七条。 |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第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八条。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六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三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 删除条款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六
行使表决权。 | ||
第二十四条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出席会议;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出席会议。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出席会议。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 第二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六条。 |
第二十五条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 | 第二十五条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六
(一)代理人名称;(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未载明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的,视为全权委托。 |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未载明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的,视为全权委托。 | 第六十七条。 |
第二十六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单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会议主持人应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的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第二十六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六条。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六
新增条款 |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继续 |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八条。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六
开会。 | ||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向股东大会作出述职报告。 | 第二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三十条。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三十一条。 |
第三十条股东可以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的股东,应在会议召开前向董监事会办公室登记。登记发言的人数一般以十人为限,超过十人时,可抽签决定有权发言者。发言顺序按照登记时间先后安排。 | 第三十二条股东可以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要求在股东会发言的股东,应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登记。登记发言的人数一般以十人为限,超过十人时,可抽签决定有权发言者。发言顺序按照登记时间先后安排。 | 根据公司实际调整。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六
股东在会议现场临时要求发言的,应当先向董监事会办公室报名,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代表的股东和所持有的股份数,发言主题应与会议议题相关。每一股东发言不超过两次,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2分钟。 | 股东在会议现场临时要求发言的,应当先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名,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代表的股东和所持有的股份数,发言主题应与会议议题相关。每一股东发言不超过两次,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2分钟。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三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三十二条将原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内容修改调整至本条。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六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权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七条将原第三十八条内容修改调整至本条。 |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 | 第三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三十四条。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六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相关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融资融券等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三十八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三十七条。 |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 删除条款 | 对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删除。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六
二以上通过。 | ||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条款 | 内容已在第三十三条体现。 |
第三十七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 删除条款 | 内容已在第三十三条体现。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六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者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删除条款 | 内容已在第三十四条体现。 |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并应 |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并应当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六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及一名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负责计票和监票的股东代表及监事应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上签字确认。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负责计票和监票的股东代表应在股东会表决结果上签字确认。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则》第三十八条。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宣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及相关中介机构对表决结果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宣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结果均负有保密义务。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三十九条。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四十条。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六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四十二条。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六
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他内容。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四十四条。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四十五条。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七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四十六条。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六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四十七条。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六
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删除条款 | 内容已在第五条体现。 |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 | 第五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 | 完善表述。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与《公司章程》(包括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与《公司章程》(包括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五十四条。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七
关于修订《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025年6月23日)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根据《公司法》,将规则中所有“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2.根据公司取消监事会的实际情况,删除规则中“监事”相关内容;
3.根据外规变化,明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签署定期书面报告,删除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相关要求;
4.根据相关规定修改董事会会议通知内容、会议委托等规定,增加合规总监有权参加董事会会议等规定。
5.根据公司实际完善相关表述。
本次具体修订内容请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请予审议。
附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新旧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七
对照表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七
附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新旧对照表
旧条款序号、内容 | 新条款序号、内容 | 变更理由 |
第二条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二条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并对股东会负责。 | 本规则中所有“股东大会”均改为“股东会”,不再一一列举。 |
第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例会,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例会,由董事长召集。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一十六条,并结合公司实际完善。 |
第五条董事会例会的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由董事会秘书处办公室充分征求各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形成会议初步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 第五条董事会例会的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前,由董事会办公室形成会议初步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其他董事 | 根据公司实际完善表述。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七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其他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 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 |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其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其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完善表述。 |
第八条召开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免予提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取得全体与会董事关于未提前三日通知的豁免函,且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八条召开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至少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免予提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取得全体与会董事关于未提前三日通知的豁免函,且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根据公司实际完善表述。 |
第九条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第九条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七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二)会议的召开方式;(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四)临时会议的提案人及其书面提案;(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引》第一百一十九条修改。 |
第十二条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十二条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列席会议,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结合公司实际完善表述。 |
第十三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 第十三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七
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 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以及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四)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日期等。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 | 引》第一百二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3.5条修改。 |
第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独立认可意见。 | 第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 | 原外规依据已经废止,因此删除。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七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 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 |
第二十条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除本规则有关董事回避的情形外,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必须有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 第二十条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除本规则有关董事回避的情形外,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必须有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 完善表述。 |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 |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 | 完善表述。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七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八
关于撤销公司监事会的议案
(2025年6月23日)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立监事会和监事,《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请予审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九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5年6月23日)
各位股东:
2024年是公司全面落实“十四五”规划目标的“攻坚”之年,也是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年。公司锚定建设一流证券金融集团的战略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积极发挥证券金融机构的功能性,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改革转型为主线,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稳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与居民财富管理的专业水平,持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全面强化金融科技赋能,切实提质增效。公司经营发展稳中有进、进中提质、趋势向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实现同比增长。
现将2024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经营情况
表:集团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概况表(单位:亿元)
项目 | 2024年末 | 2023年末 | 增减幅度 |
资产总额 | 3,010.16 | 2,736.11 | 10.02% |
负债总额 | 2,380.97 | 2,126.41 | 11.97% |
净资产 | 629.19 | 609.71 | 3.20%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 | 578.15 | 563.72 | 2.56%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增减幅度 |
营业收入 | 123.54 | 106.27 | 16.25%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九
项目 | 2024年末 | 2023年末 | 增减幅度 |
营业支出 | 92.72 | 76.64 | 20.99% |
净利润 | 28.97 | 26.68 | 8.57%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 21.64 | 19.64 | 10.16%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385 | 0.2261 | 5.48% |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81% | 3.70% | 增加0.11个百分点 |
二、资产负债状况
(一)资产状况2024年末,集团资产总额3,010.16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274.04亿元,增长10.02%,主要系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和融出资金余额增加导致;扣除客户资金后,集团资产总额2,247.05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46.97亿元,增长7%,增长主要为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和融出资金余额分别增加225.29亿元、43.13亿元和36.33亿元,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分别减少67.12亿元、34.21亿元和21.31亿元。
(二)负债状况2024年末,集团负债总额2,380.9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254.56亿元,增长11.97%;扣除客户资金后,集团负债总额1,617.86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27.49亿元,增长8.55%,主要是公司2024年为推动业务发展,适度增加对外融资规模,应付债券和应付短期融资款年末余额合计813.03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133.83亿元。
(三)净资产、净资本状况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九
2024年末,集团资本实力保持增长,年末净资产总额629.19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9.48亿元,增长3.20%,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总额578.15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4.43亿元,增长2.56%,主要是公司2024年实现的综合收益总额增加。
2024年末,母公司净资本383.5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36.26亿元,增长10.44%,主要是因为公司2024年末净资产同比增加,同时发行的次级债计入附属净资本的金额也同比增加。
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均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要求,资产状况和结构良好,资产流动性较强,资产质量优良。
三、财务收支情况
(一)营业收入情况
2024年,集团实现营业收入123.54亿元,同比增加17.27亿元,增长16.25%。其中:
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52.73亿元,同比下降14.26%。受一级市场融资额减少、公募费改等因素影响,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净收入和基金管理业务手续费净收入分别同比下降32.87%和
20.72%,但市场竞争力总体稳定。
2.利息净收入14.19亿元,同比下降22.11%,主要是公司2024年度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同比略有下降导致利息收入同比下降4.33%,同时因公司适度增加了对外融资规模,利息支出同比增长5.14%。
3.投资收益22.99亿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5.45亿元,二者合计28.44亿元,同比增长330.92%,主要是公司紧抓市场机遇,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九
适时调整证券投资规模和投资结构,证券投资业务产生的收益同比增加。
4.其他业务收入25.58亿元,同比增长42.70%,主要是兴证风险管理子公司大宗商品销售收入同比增长。
(二)营业支出情况
2024年,集团发生营业支出92.72亿元,同比增加16.08亿元,增长20.99%。其中:
1.业务及管理费65.85亿元,同比增长13.58%,主要是为推动业务发展,在人员投入、研究开发支出和邮电通讯费用等方面同比增加,其中工资总额在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内计提;同时,公司也进一步强化管控措施,持续压缩无效、低效成本投入,业务招待、差旅会议和咨询费等支出同比下降。
2.资产减值损失(含信用资产减值和其他资产减值)0.38亿元,同比增长648.53%,主要是随着资本市场活跃度的增加,公司融出资金余额增加,2024年度计提的融出资金减值损失金额同比增加0.23亿元。
3.其他业务成本25.84亿元,同比增长44.31%,主要是兴证风险管理子公司大宗商品销售成本同比增加。
2024年公司向兴业证券慈善基金会捐赠400万元,占母公司利润总额的0.22%,列入营业外支出。
(三)利润情况
2024年,集团实现净利润28.97亿元,同比增加2.29亿元,增长8.57%,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1.64亿元,同比增加2亿元,增长10.16%。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九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请予审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5年6月23日)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从符合监管要求、维护公司良好的市场和品牌形象、提升投资者回报等角度出发,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24年度审计后的母公司报表实现净利润2,110,045,853.58元,拟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按照2024年母公司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211,004,585.36元;
2.按照2024年母公司净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211,004,585.36元;
3.按照2024年母公司净利润的10%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211,004,585.36元;
4.按照公募基金托管费收入的2.5%提取风险准备金1,215,524.13元;
5.按照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销售收入的20%提取风险准备金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
17,058.20元。
上述各项提取合计634,246,338.41元。扣除上述各项提取,扣除公司计提的永续债利息支出209,400,000.00元以及已于2024年实施分配的2023年度和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总额1,122,678,348.22元,加上以前年度结余未分配利润8,552,867,668.49元,截止2024年末,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8,696,588,835.44元。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文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部分不得用于向股东进行现金分配。因此,剔除可供分配利润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部分的影响1,815,436,187.28元,本年度累计可供现金分配利润为6,881,152,648.16元。
从公司盈利水平、资金支出安排、偿债能力和业务发展需要等综合因素考虑,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以公司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数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元(含税)。按照公司2024年末股本8,635,987,294.00股计算,本次分配现金红利863,598,729.40元(含税),加上2024年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259,079,618.82元(含税),2024年全年公司累计现金分红总额1,122,678,348.22元(含税),占集团合并报表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51.88%,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206.79%。本次分配后剩余累计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用于支持公司未来经营发展和股东回报需要。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个月内派发现金红利。有关本次权益派发的股权登记日、具体发放日等事宜,公司将另行公告。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将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请予审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一
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的议案
(2025年6月23日)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投资者回报水平,让投资者更早分享公司成长红利,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并简化分红程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公司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基准,派发现金红利总金额不超过当期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请予审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二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证券投资规模的议案
(2025年6月23日)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对于上市证券公司重大对外投资包括证券自营超过一定额度可能需要及时披露和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上市证券公司可以每年由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自营投资的总金额。
2025年,公司申请证券自营投资规模授权维持不变,即:
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的最大投资规模低于公司净资本的80%,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的最大投资规模低于公司净资本的400%,并提请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后,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市场机会和公司实际情况,在符合各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以上证券自营最高投资规模额度内,灵活配置资金规模以及投资方向。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规模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进行计算,若监管规定的分类标准、计量方法等发生变化,以监管规定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请予审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2025年6月23日)
各位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各专项报告以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任职期间,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遵循审计准则,遵守职业道德守则,保持履职独立性,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勤勉尽职的履职能力,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客观公允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了各项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综合考虑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水平、服务经验和行业综合评价排名,公司建议继续选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等服务,审计费用合计人民币330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中内部控制审计费用75万元。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说明详见附件。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三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审计范围和内容变更等因素对审计费用进行适当调整。
请予审议。
附件: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
说明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三
附件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基本情况说明
一、机构信息
(一)基本信息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于2024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41人,注册会计师1,309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300人。
毕马威华振2023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9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服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收入约人民币10亿元,证券服务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三
毕马威华振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98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约为人民币5.38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住宿和餐饮业。毕马威华振2023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0家。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事项为:
2023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2%-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270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三)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曾受到一次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涉及四名从业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一)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承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三
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管祎铭先生,2015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管祎铭先生2008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管祎铭先生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
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蔡晓晓女士,2014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蔡晓晓女士2011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蔡晓晓女士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份。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程海良先生,2002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程海良先生2004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程海良先生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份。
(二)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三)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四)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三
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5年度本项目的审计费用人民币330万元。如审计、审阅范围、内容变更导致费用增加,将根据实际审计、审阅的范围和内容协商调整。
本说明仅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规定,就拟聘任毕马威华振为2025年报审计师进行披露,而向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事务所基本情况之用。除此之外,本说明不应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四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授权的议案
(2025年6月23日)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发行债券的金额、发行方式、债券期限、募集资金用途、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及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等作出决议。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专项品种公司债券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等规定,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有权机关应当作出有效决议,并在决议事项中载明续期选择权、续期期限、利率确定和调整方式等安排。
为进一步规范境内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提高公司收入,在确保风险控制指标、流动性监管指标以及各类债务融资工具限额指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事长择机办理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债务融资品种、融资规模、发行时间、期限、利率、融资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债务融资工具的一般性授权
(一)融资主体及方式
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将由本公司作为发行主体,按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四
照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以一次或多次或多期的形式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二)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及规模公司可开展的债务融资工具品种包括公司债券(含短期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含永续次级债)、短期融资券、收益凭证、证金公司转融通、同业拆借、债券回购、资产证券化、资产收益权转让、法人透支等。在公司财务杠杆不超过外部监管规定的预警指标,即“净资产/负债”不低于12%,“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不低于9.6%前提下,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最高待偿还余额不超过监管规定的限额。
(三)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均不超过15年(含1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无固定期限的债务融资工具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规模,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四)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价格及利率根据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利率以及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方式等。
(五)债务融资工具上市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按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办理债务融资工具申请上市(如涉及)相关事宜。
(六)募集资金用途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优化债务结构,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偿还借款和/或项目投资等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四
用途,具体用途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确定。
(七)增信机制根据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及发行需要,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担保、商业保险、资产抵押、质押担保等形式。
(八)偿债保障措施在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时,至少采取如下偿债保障措施: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二、关于发行永续次级债基本方案的授权
(一)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含120亿元),由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分期发行,发行方式可采取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二)债券期限在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最低存续期限后,具体期限品种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市场状况确定,灵活设置发行人赎回(或续期)选择权。
(三)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展期和利率调整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可为固定利率,也可为浮动利率。具体的债券票面利率及其确定方式、以及展期和利率调整,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四
(四)债券利息递延支付本次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次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公司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公司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累计计息。假如公司决定递延支付利息,将按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强制付息事件永续次级债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公司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六)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公司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
2.减少注册资本。
(七)会计处理根据本次债券的条款,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号)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本次债券将分类为权益工具。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导致本次债券不再计入权益的事项,公司将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安排。
本决议有效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议案之日起至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四
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请予审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五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授权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25年6月23日)
各位股东:
根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计划,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各层级控股子公司,下同)拟通过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方式募集资金,为降低融资成本,可能涉及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相互担保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反担保的情况。同时,为增强境外子公司的对外经营能力,公司境外控股公司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需为其下属全资附属公司开展自营交易类业务提供担保。
上述被担保对象涉及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类担保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为降低融资时间成本,充分把握市场有利时机,提高为控股子公司(包括资产负债率超过70%子公司)担保的内部审批效率,根据监管规定,并结合行业实践及公司实际,提请审议以下事项:
一、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包括资产负债率超过70%子公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五
司)提供融资类担保
或向第三方提供反担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额度权限内(即: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内,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审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包括资产负债率超过70%子公司)提供融资类担保或向第三方提供反担保事宜。
二、同意境外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融资类担保(包括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子公司担保);同意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为其下属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附属公司开展国际衍生品框架协议(ISDA)、债券市场协会/国际证券市场协会全球回购协议(TBMA/ISMAGMRA)等项下涉及的交易类业务提供担保。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额度权限内(即: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内,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进一步转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全权实施境外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具体事宜(包括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子公司担保)。
融资类担保指为一次或多次或多期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境内或境外的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离岸人民币或外币普通债券、次级债券、收益凭证、次级债务、可续期债券、永续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计划、票据等),境内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银行贷款、银团贷款等)提供担保。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五
三、本决议有效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议案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请予审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六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专项说明
(2025年6月23日)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现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说明如下:
一、董事绩效考核情况
公司2024年度召开股东大会会议3次、董事会会议10次,召开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2次、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6次。公司全体董事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责履职,积极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在公司分红、现金流管理、业务经营等方面提出宝贵意见。2024年,董事会深刻领会和把握党中央对进一步深化金融领域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入洞察并适应资本市场的最新动态,锚定公司战略目标,扎实推动改革转型,保障公司经营发展稳中有进、进中提质。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考核评价,全体董事考核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二、董事薪酬情况
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兴业证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说明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审议其本人绩效考核或薪酬事项时已回避表决,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六
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请予审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七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专项说明
(2025年6月23日)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24年度监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4年度监事绩效考核情况
2024年,监事会成员严格遵照《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各项制度规定,勤勉履职,出席监事会会议5次,出席股东大会会议3次,列席董事会会议10次,列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8次,认真审议会议议案,听取相关工作报告,切实履行对公司财务、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职责,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日常执业行为的持续监督,确保公司治理规范有效,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公司监事会组织4名在任监事及1名离任监事通过自评与互评的方式,开展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履职情况
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如下:
1.余志军,评议结果:称职。
2.黄浩,评议结果:称职。
3.张秀凤,评议结果:称职。
注:林兴先生履职期间为2024年1月至11月。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七
4.赵建辉,评议结果:称职。
5.林兴(离任),评议结果:称职。
二、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情况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说明已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联监事在审议其本人绩效考核或薪酬事项时已回避表决,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请予审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八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2025年6月23日)
各位股东:
依照相关监管要求,上市证券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年度述职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2024年在任的5位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提请审议。
本报告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请予审议。
附件: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
告(潘越)
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董希淼)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姚辉)
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
告(吴世农)
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
告(刘红忠)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八
附件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潘越,作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要求,忠实勤勉履职,在会计领域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积极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有效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会计领域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符合任职所必需的条件。经自查,本人持续满足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的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如下:
潘越,女,管理学博士(财务管理方向),中国注册会计师,教授,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处长,文科期刊中心主任,经济学院金融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中国总会计师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八
协会财务管理分会专业委员,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经济问题》《金融学季刊》副主编等职务。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2024年,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会议3次、董事会会议10次,本人应出席股东大会会议3次、董事会会议10次,实际出席股东大会会议3次,出席董事会会议10次。在每次会议召开前,本人均及时获得会议资料,认真阅读了解具体情况,独立审议相关议案,并对相关议案发表同意意见。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 出席董事会情况 | 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 | 以现场方式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 投票情况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
潘越 | 10 | 10 | 9 | 1 | 0 | 0 | 否 | 对全部议案均投同意票 | 3 | 3 |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还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2024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6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本人应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6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实际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6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本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秉持独立、客观、审慎的态度,对需要表决的各项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八
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本人积极与公司审计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组织审计委员会委员听取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2024年度年报审计计划并提出建议,建议内容涵盖数智化投入、子公司管理等。本人还持续关注公司审计部2024年度审计计划,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年,本人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本人每次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前均及时阅读会议材料,了解具体情况,督促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积极关注会后公司的公告披露情况,了解公司舆情,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知情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本人还参加公司2023年度暨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公司202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畅通与投资者沟通渠道,主动了解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重点,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本人通过多种形式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及时审阅公司经营管理层报送的合规审计等内控工作报告,密切关注公司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指标,积极参加业绩说明会,研究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年报审计计划、公司内审机构年度审计计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八
划等并提出建议,参加分公司调研了解公司区域业务开展情况,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机会,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座谈交流,深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审计工作开展等情况,跟进公司重大决策执行进展,持续关注公司公告和舆情动向,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现场工作时间满足监管要求。
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得到了公司各方人员的大力支持和配合,能够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材料,与公司各方人员沟通交流顺畅,能够及时准确了解公司的状况。公司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五)其他工作
2024年7月、12月,本人分别参加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解读网络直播课培训、福建省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福建辖区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专题培训等,加深了对监管政策的认识和理解,提升了自身的履职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4月25日,公司将《关于预计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依次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所有董事均回避表决,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人认为公司预计的各项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八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均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能够覆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层面和各环节,能够有效促进经营管理活动高效有序开展,内部控制机制运行情况良好,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1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变更首席风险官的议案》,同意提名董希淼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公司首席财务官许清春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聘任蔡军政先生为公司首席风险官。本人认为董希淼先生、许清春先生、蔡军政先生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及表决等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024年1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姚辉先生为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八
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认为姚辉先生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提名、选举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专项说明》,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勤勉尽责履职,董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符合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说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6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考评、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制定的考评方案科学合理,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内容、方法、流程符合规定,考评结果客观、公正、合理,同意高级管理人员考评事项。
(五)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等服务的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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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4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责履职,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主动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重点关注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是否受到损害,认真审议各项重大事项,监督公司规范运作,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尽责履职,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遵守职业操守,充分利用个人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重大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推动公司稳健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报告。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八
附件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董希淼,作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要求,忠实勤勉履职,能够积极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有效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自2024年2月22日起在公司任职,现就本人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金融领域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履职所要求的独立性和工作经验。经自查,本人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持续满足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的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如下:
董希淼,男,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研究员,兼任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外部监事,以及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八
公司首席研究员、亚洲金融合作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专业硕士水平评估专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银行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互联网协会数字金融工作委员会委员、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中国理财网)专家、《金融时报》专家组成员、全球数字金融中心(杭州)高级专家、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研究员等职务。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2024年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会议3次、董事会会议10次,本人应出席股东大会会议2次、董事会会议8次,实际出席股东大会会议2次,出席董事会会议8次。会前本人认真阅读会议资料,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分析,独立、客观表决,对相关议案发表同意意见。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 出席董事会情况 | 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 | 以现场方式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 投票情况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
董希淼 | 8 | 8 | 7 | 1 | 0 | 0 | 否 | 对全部议案均投同意票 | 2 | 2 |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还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职务。2024年,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6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本人应出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6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八
议5次、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实际出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6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本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秉持独立、客观、审慎的态度,对需要表决的各项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积极关注2024年度年报审计计划并就子公司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议。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2024年,本人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2024年,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增进与股东的交流,在每次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后,及时关注公司公告披露情况,了解公司舆情动向,监督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知情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本人还参加公司2023年度暨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公司202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关心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关切,积极主动保持与投资者沟通,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本人通过及时审阅公司经营管理层报送的合规简报、反洗钱工作简报、风险情况报告以及审计简报等内控工作报告,关注公司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审计工作等情况,研究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八
外部审计机构年报审计计划、公司内审机构年度审计计划等并提出建议,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机会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座谈交流,参加分公司调研,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主动关注公司舆情新闻,积极参加业绩说明会增进与投资者的沟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现场工作时间满足监管要求。
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本人能够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材料,与公司各方人员沟通交流顺畅,能够及时准确了解公司的状况,得到了公司为本人履职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五)其他工作
2024年7月、12月,本人分别参加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解读网络直播课培训、福建省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福建辖区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专题培训等,进一步增进对监管政策的认识和理解,持续提升自身履职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4月25日,公司将《关于预计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依次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所有董事均回避表决,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人认为公司预计的各项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八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均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能够覆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层面和各环节,能够有效促进经营管理活动高效有序开展,内部控制机制运行情况良好,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专项说明》,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勤勉尽责履职,董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符合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说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6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考评、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制定的考评方案科学合理,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内容、方法、流程符合规定,考评结果客观、公正、合理,同意高级管理人员考评事项。
(四)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八
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等服务的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履职,始终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积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沟通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认真审议各项议案,保障公司规范运作,有效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责履职,积极了解证券行业发展趋势和监管动向,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认真审议公司各项重大事项,提供专业意见,推动公司重大事项落地,保障公司合规稳健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报告。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八
附件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姚辉,作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要求,忠实勤勉履职,在法律领域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自2024年2月22日起在公司任职,现就本人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法律领域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符合任职所必需的条件。经自查,本人持续满足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的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如下:
姚辉,男,法学博士,教授。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日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八
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等职务。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2024年,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会议2次、董事会会议8次,本人应出席股东大会会议2次、董事会会议8次,实际出席股东大会会议2次,出席董事会会议8次。本人通过认真研究会议资料,独立客观审议相关议案,对议案均发表同意意见。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 出席董事会情况 | 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 | 以现场方式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 投票情况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
姚辉 | 8 | 8 | 7 | 1 | 0 | 0 | 否 | 对全部议案均投同意票 | 2 | 2 |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还担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2024年,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2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6次。本人应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2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6次;实际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2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6次。本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独立审议相关议案,对需要表决的各项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八
2024年,本人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前审阅会议材料,督促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主动了解公司重大事项披露后的舆情,关注股东的诉求,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知情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本人还参加公司2023年度暨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公司202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积极与投资者保持沟通,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本人通过多种形式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包括与公司经营管理层沟通联系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审阅公司经营管理层报送的各类工作报告,深入了解公司专项工作情况,积极参加业绩说明会,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机会,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座谈交流,关注公司各项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现场工作时间满足监管要求。
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公司各方人员给予本人大力的支持和配合,能够及时提供履职所需的材料,相互沟通交流顺畅。公司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五)其他工作
本人分别于2024年7月、12月参加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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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解读网络直播课培训、福建省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福建辖区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专题培训等,持续提升自身的履职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2024年4月25日,公司将《关于预计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依次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所有董事均回避表决,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人认为公司预计的各项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均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能够覆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层面和各环节,能够有效促进经营管理活动高效有序开展,内部控制机制运行情况良好,在内部控制设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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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专项说明》,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勤勉尽责履职,董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符合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说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6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考评、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制定的考评方案科学合理,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内容、方法、流程符合规定,考评结果客观、公正、合理,同意高级管理人员考评事项。
(四)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等服务的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八
2024年,本人始终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确保自身的独立性,认真审议各项重大事项,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沟通,关心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是否受到损害,监督公司规范运作,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着对公司负责、对股东负责的态度,以独立客观的立场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并发挥个人专业特长,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报告。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八
附件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吴世农,作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要求,忠实勤勉履职,积极有效维护公司。因在公司连续任职满六年,本人自2024年2月2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正式离任,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相关专门委员会职务。现就本人2024年度在任期间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经济学博士,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财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厦门大学“中国-加拿大MBA教育中心”主任、工商管理学院院长、管理学院常务副院长和院长、研究生院院长、副校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学部的学部委员、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994-2013年)、第一至第五届中国大学生“挑战杯”创业大赛评委会副主任和主任、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务。
截至本人离任之日,兼任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八
执行董事、江苏正力新能电池技术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新中源丰田汽车能源系统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以及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财务与会计研究分会会长等职务。
经自查,本人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满足履职独立董事职责所要求的独立性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本人应出席股东大会会议1次、董事会会议2次,实际出席股东大会会议0次、董事会会议2次。本人在会议召开前通过认真研读会议材料,基于对重大事项的了解独立审议议案,对相关议案均发表同意意见,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 出席董事会情况 | 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 | 以现场方式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 投票情况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
吴世农 | 2 | 2 | 2 | 0 | 0 | 0 | 否 | 对全部议案均投同意票 | 1 | 0 |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还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职务。2024年,本人应出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0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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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0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0次。本人秉着勤勉尽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审慎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密切跟进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进展,关注公司重大事项,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2024年在任期间,本人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2024年在任期间,本人通过会前及时阅读会议材料,会后积极关注公司公告披露情况,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确保所有股东能够平等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并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关注公司股东的关注热点,畅通与股东沟通渠道,维护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2024年在任期间,本人通过审阅公司各项工作报告、参加公司会议等多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密切关注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制度执行等情况,持续关注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确保公司合规稳健经营,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在本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对本人工作给予了大力的支持配合,及时向本人提供会议资料等履职所需文件,对本人的建议能够及时给予回复解答,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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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1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变更首席风险官的议案》,同意提名董希淼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公司首席财务官许清春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聘任蔡军政先生为公司首席风险官。本人认为董希淼先生、许清春先生、蔡军政先生具备任职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及表决等程序符合规定,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4年1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姚辉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认为姚辉先生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提名、选举及表决程序符合规定,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在任期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能够积极主动关注公司发展,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股东知情权,对各项议案认真研究审议,独立、客观进行表决,切实有效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人已于2024年2月22日卸任独立董事,在此,谨对公司在本人任职期间给予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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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刘红忠,作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要求,忠实勤勉履职,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有效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在公司连续任职满六年,本人自2024年2月2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正式离任,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相关专门委员会职务。现就本人2024年在任期间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经济学博士,现任复旦大学金融学教授、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复旦大学金融史研究中心副主任和复旦大学-杜伦大学联合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截至本人离任之日,兼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中国金融学年会理事、中国投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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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常务理事和上海市金融学会常务理事等职务。
经自查,本人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期间独立履行职责,具备履职所必需的独立性和基本素质,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本人应出席股东大会会议1次、董事会会议2次,实际出席股东大会会议1次,出席董事会会议2次。每次会议召开前,本人均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对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独立审议相关议案,并对相关议案均发表同意意见,在境外子公司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议。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 出席董事会情况 | 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 | 以现场方式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 投票情况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
刘红忠 | 2 | 2 | 2 | 0 | 0 | 0 | 否 | 对全部议案均投同意票 | 1 | 1 |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还担任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4年,本人应出席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0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0次;实际出席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0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0次。本人积极参加相关会议,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对会议各项议案认真审议和表决,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对增资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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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2024年在任期间,本人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2024年在任期间,本人积极关注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告后的舆情动向,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股吧论坛等多种渠道了解公司中小股东的诉求,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2024年在任期间,本人尽责履职,主动与公司保持沟通,通过审阅公司经营管理层报送的合规简报、反洗钱工作简报等,了解公司合规管理及业务发展情况,督促公司合规稳健发展,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在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时,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及相关人员给予本人积极有效的配合,能够及时提供履职所需材料,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1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变更首席风险官的议案》,同意提名董希淼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公司首席财务官许清春先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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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聘任蔡军政先生为公司首席风险官。本人认为董希淼先生、许清春先生、蔡军政先生具备任职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及表决等程序符合规定,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4年1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姚辉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认为姚辉先生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提名、选举及表决程序符合规定,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在任期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履职,能够积极主动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密切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重点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在对各项议案认真审议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有效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人已于2024年2月22日卸任独立董事,在此对公司在本人任职期间给予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