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年12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为: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丧失委员资格。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应当自委员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新的委员选出之前,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两名及以上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权包括:
(一)召集、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