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鼓动力(601369)_公司公告_陕鼓动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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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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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369 证券简称:陕鼓动力 公告编号:临2023-014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2022年11月,财政部和应急管理部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公司根据上述法规的要求,对现有的会计政策进行全面梳理,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特征,对上述两项会计政策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与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的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财政部、应急部联合于2022年11月21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安全生产费管理办法。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2月14日联合制定并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应急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公司按照以下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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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械制造业务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3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2、气体业务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3、建设工程及设备安装业务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矿山工程3.5%;

(2)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3)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4)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5)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4、电力生产业务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6%提取;

(6)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公司作为承揽人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若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高于自客户取得营业收入85%以上的,将营业收入扣除相关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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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的,当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支,年末以当年营业收入为依据,按照规定标准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7、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即当年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加上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际支出)的,应当于年末补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连续两年补提安全生产费用的,可以按照最近一年补提数提高提取标准。

8、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月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时恢复提取。

(四)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依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二、与递延所得税相关的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印发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等),不再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公司自该规定公布之日起施行,并对2021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该等单项交易追溯应用。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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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况。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发布的要求而做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变更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特此公告。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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