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述职人:姜省路
本人作为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在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信息,关注公司的发展情况,积极出席了公司董事会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姜省路,山东大学法学院学士,现任山东蓝色经济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海南昱林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曾任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国浩律师集团(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9年5月9日起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并担任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本人及直系亲属均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九次董事会(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到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四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董事会9次,本人对2024年历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本人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出席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 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
姜省路 | 9 | 9 | 6 | 0 | 0 | 否 | 0 |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第九届第十二次到第九届第十六次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第九届第二次会议)、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出席参加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对会议审议的议案投出赞成票。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2024年,本人没有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发生。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年审会计师进行积极沟通,并与年审会计师就公司定期报告及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等进行充分沟通,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履行职务,对于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判断,重点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六)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本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相关制度要求参加公司董事会,持续加深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联系交流,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加强对公司重大事项发展的关注度。公司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严格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向我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及时勤勉地向本人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对于公司关联交易、日常担保、股权激励、利润分配等重要事项,以通讯及现场沟通方式与本人保持密切畅通交流。本人通过详细听
取相关人员的汇报,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结合公司实际运营,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董事权力,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重点关注公司以下事项,并依据自身专业知识做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具体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业务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规则要求进行交易预计及披露,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事前审核。我认为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均属合理、必要,公司与关联方在各方自愿、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依据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依据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2024年,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承诺变更或者豁免的情况。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的情况
2024年,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述报告均经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真实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要求,深入开展内部控制工作,积极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完善,为公司各项经营业务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五)聘任或者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年,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本人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该所在公司历年的审计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开展审计工作,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六)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履职,公司不存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情况。
(七)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严格按照各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要求,以认真勤勉、恪尽职守的态度履行各自的职责。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六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审议了公司股权激励事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事项,确保了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科学性,有力地维护了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情况
1、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窦锐、周娟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回购注销二人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4年度,公司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符合相关制度规定,兼顾了公正与激励,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以独立判断为宗旨,坚持客观、谨慎的原则,认真审核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得到了公司管理层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2025年,本人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合作,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在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合理化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姜省路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