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投资管理,控制投资方向与投资规模,拓展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主业,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等文件的相关内容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指公司对外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委托贷款、购买股票或债券以及基本建设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管理,包括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行为的审查、批准,以及对投资项目经营和投资效果的监管。 第五条 投资管理的原则是明确权限,落实责任,加强监管,突出效益。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七条 公司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状况的跟踪,对投资项目定期收集财务报表,做出分析与管理,监督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以及对投资项目的所有相关文件进行存档。 第八条 签订对外投资合同时,可征询律师或相关专家的意见,并经相应审批机构授权后,方可签订。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投资方向 第九条 股份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投资权限如下: (一)股份公司: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最高审批机构,根据对外投资活动涉及金额的大小,授权董事会、管理层分级审批。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活动均须经公司管理层审批通过,根据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制度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审批应当根据《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活动的分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交易时应形成书面记录。 (二)控股子公司:股份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具有决策和审批权。 控股子公司重大对外投资应严格执行股份公司的审批程序并在签订意向协议时立即报告股份公司证券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对与公司主业关联度较高的投资领域内的投资项目给予积极鼓励;对于投资领域外的其它投资项目,将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必须由有相关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价值重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计价基础,确认投资价值。 第十二条 投资必须签订合同、协议,明确投资和被投资主体、投资方式、作价依据、投资金额及比例、利润分配方式等。投资后必须将投资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 第三章 股份公司投资的申报、审批及实施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投资由各相关部门根据部门相应职责对各投资建议或机会加以初步分析,从所投资项目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上报管理层。 第十四条公司管理层根据相关部门的调研结果及投资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文件,对投资项目组织评议,并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及审批权限审批或逐级报批。 第十六条 经公司审批机构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 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申报、审批及实施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投资项目由子公司向股份公司相关部门申报。 第十八条 投资申报应包括投资项目概况(目的、规模、出资额及方式、持股比例等)等资料。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相关部门收到投资项目申报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管理层报告。 第二十条 管理层就投资计划组织评议,并根据公司章程及审批权限审批或逐级报批。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运作完成后,应于项目完成后尽快将本项目的运作情况报送公司相关部门备档。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指定相关部门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效果进行不定期调查和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