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601330)_公司公告_绿色动力: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郑志明)

时间:

绿色动力: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郑志明)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9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郑志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作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动力”或“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现就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郑志明,男,本科学历。1989年2月至1999年3月,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人民北支行和福田支行工作,先后担任柜台出纳、会计、信贷稽核、办公室副主任、办事处主任、资产管理部主任、信贷稽核专员;1999年4月至2008年4月,历任深圳市商业银行深南支行业务部主任、综合管理部主任、支行行长助理;2009年1月至2012年8月,任广东伟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2年9月2015年12月,任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2015年12月至今,任广东方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现兼任惠州市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395)独立董事。2024年9月20日起至今,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绿色动力独立董事,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不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担任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家数未超过三家,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事项或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2024年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12次,本人应参加会议5次,亲自出席会议(含通讯方式)5次;共召开股东大会4次,本人应参加会议1次,亲自出席会议1次。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本人对公司提交董事会各项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独立、客观、谨慎地行使表决权,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各项议案均投出同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含通讯方式)委托表决次数缺席次数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郑志明55001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根据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认真研讨会议文件,履行相关职责。2024年,公司共召开提名委员会4次,本人应参加会议1次,亲自出席会议(含通讯方式)1次;共召开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7次,本人应参加会议3次,亲自出席会议(含通讯方式)3次。

公司2024年不存在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形。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密切关注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审计工作,注重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就审计计划、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公司审计部每季度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内审工作开展情况,本人认真听取公司审计部的汇报,审阅相关报告。

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过程中,本人作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方式,直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情况

2024年,本人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名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考察,了解业务情况并听取经营情况汇报,深入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运用本人法律方面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及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专业、客观的意见,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部门积极配合本人有效行使职权,定期向本人提供生产经营简报,及时向本人报告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帮助本人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在每次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均能及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对本人提出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为本人正常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本人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的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具

体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相关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允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相关主营业务的发展,交易条件公平合理,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违规或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包含的财务信息,认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况。上述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三)改聘年度审计机构情况

报告期内,鉴于公开信息,公司改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本人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专业资质、诚信状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对其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要,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经核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及提名、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此本人没有异议。

(五)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该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为推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与优化、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努力,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

作用。

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优势,促进公司稳健经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志明

2025年 月 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